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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第4条是WTO规则体系中唯一一条直接涉及文化产品贸易待遇的条款,其对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认定,国内配额措施背离于多边贸易规则之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并在特定条件下例外于WTO体制基石之国民待遇的允许,经历了长久的争论与谈判,体现了文化贸易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独特地位。然而GATT1994第4条的内容却遇到了科学技术的巨大挑战,在文化多样性作为全球公认价值的今天,其适用范围的大小也成为文化价值诉求能否顺利实现过程中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