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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受封建思想、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拐卖、收买儿童犯罪在一些地方仍有较大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计划生育国策、影响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拐卖儿童在一些地方仍是泛滥成灾。
一、拐卖儿童犯罪泛滥成灾的原因
(一)是“重男轻女”、“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仍在一部分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广大农村甚至是有的城市家庭,一味迷信“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在没有男婴的情况下,大多采取超生的办法,一旦不能如愿,便花钱买儿防老续“香火”;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有了男孩的家庭,又想“儿女双全”,无儿买女,致使犯罪分子在将儿童拐骗到手后,不怕找不到买主,甚至是根据买主的需要去寻找目标。
(二)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为农民,而且明知此类犯罪可能导致会被判处极刑的的严重后果,但由于不需要投入太多资金便可获得高额报酬,以至于顽固不化、铤而走险。根据调查显示,在破获的案件中,一名女婴的“投入价”在8千元左右,而“成交价”则在2万元左右;一名男婴的“投入价”在2万元左右,而“成交价”则在4万元左右,转手就可得到上万元,相当于一个农民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收入,这种“高利润高回报买卖”,使得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
(三)是集团犯罪突出,职业化特点明显。现在的拐卖儿童犯罪,已由最初的“单打独斗”演变为“集团化经营”, 犯罪集团的组织形式正朝着家庭化、地域化发展,集团成员一般以家族或同乡为主,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职业化特点明显,有专门收购、偷窃的,有负责转移的,有通风报信的,有负责转卖的,而且“信誉良好”,买方不满意可包换包退,形成了违法犯罪形式相对固定的“产、供、销”一条龙专业化网络。如在徐某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集团成员刘某某在山西负责收购,吴某某等人负责运输,徐某某父子等人负责转卖,并专门购置了两辆面包车从事贩卖运输,有时一次贩运儿童多达3-4名,自2004年以来,该集团先后从山西拐卖儿童50余名。
(四)是查证困难,打击难度大。该类犯罪大多属流窜犯罪,甲地拐,乙地藏,丙地卖,拐出地多在山西、云南、四川一带,涉案区域广,案情复杂,而且很多犯罪分子属惯犯、累犯,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审讯中对抗心理严重;有的收买者为了逃避打击、包庇上线,有意识地离家出走,躲避侦查;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对拐卖、收买儿童犯罪熟视无睹,不但不检举揭发犯罪,而且还不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这都造成了查证上的困难。
(五)是参与人员众多,成分复杂。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参与者不但有拐卖、收买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而且有的村干部、计生委及医院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有的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明知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然为被拐卖儿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用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事实上的犯罪,致使此类犯罪愈发猖獗。
(六)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许多群众认为:我一没偷、二没抢,而是用钱换取的孩子,这种行为算不上犯罪;甚至于有的村干部为村民收买被拐卖儿童牵线搭桥,居然还荒谬地认为是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正是众多因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无知,助长了该类案件的增长势头。在徐某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集团成员孔某某身为村妇女主任,竟然出于为群众“办好事”的动机,先后介绍8名本村村民各自收买被拐卖儿童一名。
(七)是现行法律对收买者惩处力度较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部分群众错位的认为即使案发无非就是经济上遭受损失,无形中纵容了此类犯罪,致使部分群众有恃无恐,买方市场愈发庞大。
(八)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解救难度大。由于目前县级的民政安置抚养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同时此类犯罪涉及人员多,隐蔽性强,有的发现时间较晚,收买者和被拐卖儿童已产生感情,基于当前实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被拐卖儿童尚不能完全解救。
针对以上对拐卖儿童犯罪原因的分析,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争取遏制这种高发态势:
(一)是健全机制,建立“打拐”长效机制。要紧紧依靠有关部门的领导,积极争取财力支持,在初期应着力组建一支专业打拐队伍,调集精干力量从事打拐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将打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打击深挖,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应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强化打击深挖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应强化信息收集,广辟案源;严把出生入户登记,做到对此案犯罪的早发现早打击;对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实行责任制,责任到人;积极与周边地区和外省市联系,加大打击串并案力度;在侦破现案的同时,应深挖积案,深挖同伙,点、线、面全方位出击,全面突破;同时应积极开辟“打拐”第二战场,在监管场所深入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在挤清余罪的同时力争破获一批隐案、积案。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打击效果。大力加强与计生、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拐”合力。协调公安与计生清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底子,为“打拐”开辟案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快捕、快诉、快判,依法对拐卖和收买者予以严厉惩处;协调公安联合卫生、交通加大对医院、汽车站等重点场所、部位及出租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查控力度,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力争在别的部门掌握的环节中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协调公安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妥善做好被解救儿童的安置抚养工作。
(四)是切断源头,控制买方市场。以往我们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时往往侧重于严厉打击拐卖方,而对收买方打击的力度不够大,今后应依法加大对买主的法律追究和惩罚力度,使买主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同时对于符合解救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解救,打消收买者被处理后可以继续抚养的念头,从源头控制买方市场,有效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五)是加强法制宣传震慑,营造浓厚“打拐”氛围。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以及张贴标语、悬挂过街联等方式,强化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打拐”舆论氛围。通过宣传讲解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适时召开公捕公判大会,集中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逮捕和判决,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良好效果。
一、拐卖儿童犯罪泛滥成灾的原因
(一)是“重男轻女”、“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仍在一部分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广大农村甚至是有的城市家庭,一味迷信“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在没有男婴的情况下,大多采取超生的办法,一旦不能如愿,便花钱买儿防老续“香火”;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有了男孩的家庭,又想“儿女双全”,无儿买女,致使犯罪分子在将儿童拐骗到手后,不怕找不到买主,甚至是根据买主的需要去寻找目标。
(二)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为农民,而且明知此类犯罪可能导致会被判处极刑的的严重后果,但由于不需要投入太多资金便可获得高额报酬,以至于顽固不化、铤而走险。根据调查显示,在破获的案件中,一名女婴的“投入价”在8千元左右,而“成交价”则在2万元左右;一名男婴的“投入价”在2万元左右,而“成交价”则在4万元左右,转手就可得到上万元,相当于一个农民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收入,这种“高利润高回报买卖”,使得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
(三)是集团犯罪突出,职业化特点明显。现在的拐卖儿童犯罪,已由最初的“单打独斗”演变为“集团化经营”, 犯罪集团的组织形式正朝着家庭化、地域化发展,集团成员一般以家族或同乡为主,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职业化特点明显,有专门收购、偷窃的,有负责转移的,有通风报信的,有负责转卖的,而且“信誉良好”,买方不满意可包换包退,形成了违法犯罪形式相对固定的“产、供、销”一条龙专业化网络。如在徐某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集团成员刘某某在山西负责收购,吴某某等人负责运输,徐某某父子等人负责转卖,并专门购置了两辆面包车从事贩卖运输,有时一次贩运儿童多达3-4名,自2004年以来,该集团先后从山西拐卖儿童50余名。
(四)是查证困难,打击难度大。该类犯罪大多属流窜犯罪,甲地拐,乙地藏,丙地卖,拐出地多在山西、云南、四川一带,涉案区域广,案情复杂,而且很多犯罪分子属惯犯、累犯,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审讯中对抗心理严重;有的收买者为了逃避打击、包庇上线,有意识地离家出走,躲避侦查;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对拐卖、收买儿童犯罪熟视无睹,不但不检举揭发犯罪,而且还不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这都造成了查证上的困难。
(五)是参与人员众多,成分复杂。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参与者不但有拐卖、收买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而且有的村干部、计生委及医院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有的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明知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然为被拐卖儿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用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事实上的犯罪,致使此类犯罪愈发猖獗。
(六)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许多群众认为:我一没偷、二没抢,而是用钱换取的孩子,这种行为算不上犯罪;甚至于有的村干部为村民收买被拐卖儿童牵线搭桥,居然还荒谬地认为是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正是众多因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无知,助长了该类案件的增长势头。在徐某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集团成员孔某某身为村妇女主任,竟然出于为群众“办好事”的动机,先后介绍8名本村村民各自收买被拐卖儿童一名。
(七)是现行法律对收买者惩处力度较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部分群众错位的认为即使案发无非就是经济上遭受损失,无形中纵容了此类犯罪,致使部分群众有恃无恐,买方市场愈发庞大。
(八)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解救难度大。由于目前县级的民政安置抚养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同时此类犯罪涉及人员多,隐蔽性强,有的发现时间较晚,收买者和被拐卖儿童已产生感情,基于当前实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被拐卖儿童尚不能完全解救。
针对以上对拐卖儿童犯罪原因的分析,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争取遏制这种高发态势:
(一)是健全机制,建立“打拐”长效机制。要紧紧依靠有关部门的领导,积极争取财力支持,在初期应着力组建一支专业打拐队伍,调集精干力量从事打拐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将打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打击深挖,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应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强化打击深挖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应强化信息收集,广辟案源;严把出生入户登记,做到对此案犯罪的早发现早打击;对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实行责任制,责任到人;积极与周边地区和外省市联系,加大打击串并案力度;在侦破现案的同时,应深挖积案,深挖同伙,点、线、面全方位出击,全面突破;同时应积极开辟“打拐”第二战场,在监管场所深入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在挤清余罪的同时力争破获一批隐案、积案。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打击效果。大力加强与计生、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拐”合力。协调公安与计生清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底子,为“打拐”开辟案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快捕、快诉、快判,依法对拐卖和收买者予以严厉惩处;协调公安联合卫生、交通加大对医院、汽车站等重点场所、部位及出租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查控力度,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力争在别的部门掌握的环节中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协调公安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妥善做好被解救儿童的安置抚养工作。
(四)是切断源头,控制买方市场。以往我们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时往往侧重于严厉打击拐卖方,而对收买方打击的力度不够大,今后应依法加大对买主的法律追究和惩罚力度,使买主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同时对于符合解救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解救,打消收买者被处理后可以继续抚养的念头,从源头控制买方市场,有效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五)是加强法制宣传震慑,营造浓厚“打拐”氛围。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以及张贴标语、悬挂过街联等方式,强化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打拐”舆论氛围。通过宣传讲解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适时召开公捕公判大会,集中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逮捕和判决,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