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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权力“任性”和滥用,使腐败案件频发,触目惊心。一些职能部门失职、渎职,以牺牲人民的生命财产为代价换发展,接二连三产生重大责任事故震惊世界。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海瑞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所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此事故实属自新中国以来乃至世界范围内所罕见。这样的血的教训是极其惨痛、深刻和发人深省的。
无独有偶, 8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润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兴科技”)又发生了一起分离器 着火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月31日,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源化学公司又发生着火爆炸事件,截至9月5日,已造成10多人死亡。三起“化工”事故之间都相隔10天(据9月6日人民网)。大有使人“闻化(工)色变”之感觉。上述两单位还是重蹈覆辙、“前赴后继”。这接二连三的发生重大事故。人们不免要引发一些思考……
一、人灾“猛如虎”,要查“深水区”
天津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习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坚决落实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李克强总理亲赴天津处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时间积极介入调查……全国人民关心,全世界关注。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11名官员被立案侦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等10名官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和交通运输部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这11名官员中7名是厅级干部,占64%。涉及到6个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事故单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督不力;天津新港海关不应给海瑞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副巡视员王金文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海瑞公司通过安全评审……
8月14日以来,公安机关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提供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锋等2人依法监视居住。(2015年8月28日“人民日报”第4版)高检院、公安部查处此案彰显了党和政府严惩责任人的决心。
那么多的监督部门、那么多高级干部的麻木不仁、失职渎职产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这人灾确实“猛如虎”,其危害之大,不容小觑。笔者以为这几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不仅仅是个渎职、失察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会涉及到深层次。因此,查案要涉入“深水区”。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有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去面对和查处大“老虎”。上述被立案20多人还谈不上是“老虎”。
8月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常委会,对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天津港事故”),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特别强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不放过一丝疑点,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也就意味着有中央撑腰,查案就要敢于碰硬,勇敢冲入“深水区”。查查天津港事故中有没有“集体腐败、“抱团腐败”、“窝案串案”?看看有没有“大老虎”?背后有没有“隐形杀手”?以往查处的大要案件中涉及“窝案串案”非常惊人。人们还记得“湖南郴州腐败案”、“古井贡腐败案”。又例如2009年到2012年,前后二任前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落马,这一窝案中涉及到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法制日报2014年11月24日第8版),而天津港事故中有没有“窝案”、“串案”和“大老虎”呢,人们拭目以待。
8月18日官方发布消息称:“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此人曾任11年天津市副市长。上述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单位能够运行,也受益于杨利用职权签署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上述单位大开方便之门。这个人物落马算是一个“老虎”级的了。
二、立足“新常态”,多考“关键人”
天津港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均展开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山东省淄博市也不例外。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8月15日,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门印发了深化“打非治违”的红头文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文件出台5天,“润兴科技”就发生了爆炸火灾事故。当全国媒体与网友的目光聚集在天津港之时,恐怕万万不曾预料到类似事故会来的如此之快,如此猝不及防。有关媒体报道,这两起事故中也有相同的桥段与情节,即事故发生前都有过安全检查包括安全部门约谈。人们戏称:有一种检查叫“走后就发生安全事故”;有一种事故发生在“安全检查刚刚结束之后”。
上述告诉我们,各级党的领导要有责任担当,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各级职能部门不是跟跟风、走走形式、停留在“红头文件”上。笔者认为:其一,无论是政府的安全监管,还是对公司、企业自身防范都应走最严程序,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加强安全业务培训,把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其二,坚决执行严厉的问责制度,让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企业主和地方加强戒备;其三,上述三个单位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不仅仅是他们吸取教训,而是全国所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都要吸取教训,不能把自己置身事外;要有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担当意识。加强监督,以营造一个安全、绿色的工作、生态环境。笔者认为,这些应成为“新常态”。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从今年8月20日至9月4日,北京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一律采取“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执法、直接曝光”的方式,对各单位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这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能把隐蔽伪装的安全隐患显出原形。笔者认为:值得提倡。也应成为新常态。以前有不少单位和部门各种安全、生产等项目检查 “先打招呼,然后到現场转一转”。不痛不痒的监督,弄虚作假的“抢救措施”,头头是道的过场 “作秀”,恰恰就是形成重特大事故的“隐形杀手”。 要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个全面”,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人”。而这个“关键人”要做到在法治框架之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让党纪国法不至于成为“橡皮泥”、“稻草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讲法治滔滔不绝,一旦遇到复杂问题,棘手事件,不是束手无策、相互推诿,就是以权压法,奉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有的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甚至徇私枉法;有的无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损害了法制建设的社会公信度,损害了党的形象。党和人民能放心把这些人放在那个重要的位置上吗?显然不能!
因而笔者认为:党和人民首先要多考考这些“关键人”。
第一,有没有从严治党、党纪与国法共治的意识?有没有遵守党的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积极观念要求自己?
第二,有没有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有没有树立“权由法定、权以法行”的基本理念?是不是做到“举头三尺有法律”、依法为民做实事了?
第三,关键人是不是“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了?是不是“净字打底,干字当头”、牢牢守住干净底线了?干净与干事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这是各级“关键人”的执政之德。这就是“大考”。
第四,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有权不可任性”。近年来一大批“老虎”、“苍蝇”他们有权后就“任性”如斯,腐败堕落,绊倒在“权与钱”构筑的西西弗斯怪圈内,成了党和国家的“蛀虫”。权力的任性演绎了一场场“由虎而虫”的官场现形记。权力过大又任性滥用,加之缺失制衡,有多少人能安然处之、“坐怀不乱”呢?如果权力不任性滥用,笔者所说的上述那几起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应该考考这些党和国家各级“关键”领导人,在你所处位置上,有没有“权力任性”,权力滥用?有没有用清白自守的勇气,以唤醒灵魂深处对公权力的敬畏?有没有对良知和操守的坚持?
第五,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应要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那么,各级“关键人”有没有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呢?有没有强化“两个责任”同“一岗双责”有机结合起来?有没有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等等
“大考”内容很多,总之各级“关键人”要能经常通得过党和人民的“大考”,践行“三严三实”,铸造忠诚之魂,永远在路上。
三、追责划“红线”,立法不“立权”
要从严治党就必须党纪与国法共治,尤其是要高扬问责之鞭,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建立从严问责制。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极其深刻的血的教训,警示各级领导干部,千万记住:“人民生命财产大如天,安全生产责任重如山”。既然事故产生了,追责是必不可少的,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惩戒不是目的,预防公权力任性和滥用才是追责制的本意。因而笔者认为:一定要让安全问责“长出牙齿”,“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一定要让法律约束的利剑出鞘,建立严厉的“终身追责”制,画好“红线”,守好“底线”,不触“高压线”。最近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李庆贵,因领导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属三名厅级干部违法违纪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这是对领导干部越“红线”的当头棒喝。(9月9日中央电视一台)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明确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和从政“底线”。强调了“党政同责”。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组织也应该建上述制度。例如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监察局紧扣住人员、岗位、预警三大要素出台了《办案安全预警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又如云南省施甸县纪委围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问题清单、项目清单来强化监督执法问责。(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2015年第8期)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保持高压态势,惩治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打防相结合的措施不改。
笔者认为只要扎紧“从严问责”、“终身追责”等制度的笼子,并切实落到实处、控制权力的任性和滥用就能突破“中梗阻”,就能打通“最后一公里”。
建立各种严厉的制度只是从严治党、追责问责的一个方面,要唤醒全体党员和公民的责任意识,也必须要不断加强立法。今年1月,高检院出台意见,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反腐败立法是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刑法、刑诉法,还包括行政监督法等。不仅包括惩罚规定,还要有配套措施,如官员财产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要与官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查处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根据形势变化。应启动一些应急机制,完善各种监督制度。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要跟得上“节拍”,及时完善。但笔者同时又认为立法不是“立权”。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祛除一些部门的利益色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各代表团对立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指出一些法律法规的部门利益色彩太浓,有些法律和规章“是政府的行政意识的法律包装”等等,这就是本来的严肃的立法变成了“立权”,支撑了政府部门的某项工作和政绩(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3月17日第7版)。要让立法不至于变成立权,应当改变传统的立法模式,不能单单靠政府部门起草,也要让公众参与,集中公众智慧,能对法律的起草和审议提供更丰富的、更有说服力的资料和依据。有效的公众监督立法,就能让那些有“私货”部门的立法权暴露在陽光之下,让立法的公信度更高、立法的内容更准、法律的执行更公正。
(蔡安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无独有偶, 8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润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兴科技”)又发生了一起分离器 着火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月31日,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源化学公司又发生着火爆炸事件,截至9月5日,已造成10多人死亡。三起“化工”事故之间都相隔10天(据9月6日人民网)。大有使人“闻化(工)色变”之感觉。上述两单位还是重蹈覆辙、“前赴后继”。这接二连三的发生重大事故。人们不免要引发一些思考……
一、人灾“猛如虎”,要查“深水区”
天津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习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坚决落实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李克强总理亲赴天津处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时间积极介入调查……全国人民关心,全世界关注。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11名官员被立案侦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等10名官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和交通运输部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这11名官员中7名是厅级干部,占64%。涉及到6个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事故单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督不力;天津新港海关不应给海瑞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副巡视员王金文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海瑞公司通过安全评审……
8月14日以来,公安机关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提供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锋等2人依法监视居住。(2015年8月28日“人民日报”第4版)高检院、公安部查处此案彰显了党和政府严惩责任人的决心。
那么多的监督部门、那么多高级干部的麻木不仁、失职渎职产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这人灾确实“猛如虎”,其危害之大,不容小觑。笔者以为这几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不仅仅是个渎职、失察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会涉及到深层次。因此,查案要涉入“深水区”。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有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去面对和查处大“老虎”。上述被立案20多人还谈不上是“老虎”。
8月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常委会,对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天津港事故”),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特别强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不放过一丝疑点,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也就意味着有中央撑腰,查案就要敢于碰硬,勇敢冲入“深水区”。查查天津港事故中有没有“集体腐败、“抱团腐败”、“窝案串案”?看看有没有“大老虎”?背后有没有“隐形杀手”?以往查处的大要案件中涉及“窝案串案”非常惊人。人们还记得“湖南郴州腐败案”、“古井贡腐败案”。又例如2009年到2012年,前后二任前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落马,这一窝案中涉及到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法制日报2014年11月24日第8版),而天津港事故中有没有“窝案”、“串案”和“大老虎”呢,人们拭目以待。
8月18日官方发布消息称:“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此人曾任11年天津市副市长。上述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单位能够运行,也受益于杨利用职权签署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上述单位大开方便之门。这个人物落马算是一个“老虎”级的了。
二、立足“新常态”,多考“关键人”
天津港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均展开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山东省淄博市也不例外。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8月15日,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门印发了深化“打非治违”的红头文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文件出台5天,“润兴科技”就发生了爆炸火灾事故。当全国媒体与网友的目光聚集在天津港之时,恐怕万万不曾预料到类似事故会来的如此之快,如此猝不及防。有关媒体报道,这两起事故中也有相同的桥段与情节,即事故发生前都有过安全检查包括安全部门约谈。人们戏称:有一种检查叫“走后就发生安全事故”;有一种事故发生在“安全检查刚刚结束之后”。
上述告诉我们,各级党的领导要有责任担当,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各级职能部门不是跟跟风、走走形式、停留在“红头文件”上。笔者认为:其一,无论是政府的安全监管,还是对公司、企业自身防范都应走最严程序,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加强安全业务培训,把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其二,坚决执行严厉的问责制度,让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企业主和地方加强戒备;其三,上述三个单位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不仅仅是他们吸取教训,而是全国所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都要吸取教训,不能把自己置身事外;要有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担当意识。加强监督,以营造一个安全、绿色的工作、生态环境。笔者认为,这些应成为“新常态”。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从今年8月20日至9月4日,北京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一律采取“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执法、直接曝光”的方式,对各单位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这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能把隐蔽伪装的安全隐患显出原形。笔者认为:值得提倡。也应成为新常态。以前有不少单位和部门各种安全、生产等项目检查 “先打招呼,然后到現场转一转”。不痛不痒的监督,弄虚作假的“抢救措施”,头头是道的过场 “作秀”,恰恰就是形成重特大事故的“隐形杀手”。 要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个全面”,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人”。而这个“关键人”要做到在法治框架之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让党纪国法不至于成为“橡皮泥”、“稻草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讲法治滔滔不绝,一旦遇到复杂问题,棘手事件,不是束手无策、相互推诿,就是以权压法,奉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有的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甚至徇私枉法;有的无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损害了法制建设的社会公信度,损害了党的形象。党和人民能放心把这些人放在那个重要的位置上吗?显然不能!
因而笔者认为:党和人民首先要多考考这些“关键人”。
第一,有没有从严治党、党纪与国法共治的意识?有没有遵守党的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积极观念要求自己?
第二,有没有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有没有树立“权由法定、权以法行”的基本理念?是不是做到“举头三尺有法律”、依法为民做实事了?
第三,关键人是不是“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了?是不是“净字打底,干字当头”、牢牢守住干净底线了?干净与干事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这是各级“关键人”的执政之德。这就是“大考”。
第四,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有权不可任性”。近年来一大批“老虎”、“苍蝇”他们有权后就“任性”如斯,腐败堕落,绊倒在“权与钱”构筑的西西弗斯怪圈内,成了党和国家的“蛀虫”。权力的任性演绎了一场场“由虎而虫”的官场现形记。权力过大又任性滥用,加之缺失制衡,有多少人能安然处之、“坐怀不乱”呢?如果权力不任性滥用,笔者所说的上述那几起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应该考考这些党和国家各级“关键”领导人,在你所处位置上,有没有“权力任性”,权力滥用?有没有用清白自守的勇气,以唤醒灵魂深处对公权力的敬畏?有没有对良知和操守的坚持?
第五,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应要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那么,各级“关键人”有没有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呢?有没有强化“两个责任”同“一岗双责”有机结合起来?有没有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等等
“大考”内容很多,总之各级“关键人”要能经常通得过党和人民的“大考”,践行“三严三实”,铸造忠诚之魂,永远在路上。
三、追责划“红线”,立法不“立权”
要从严治党就必须党纪与国法共治,尤其是要高扬问责之鞭,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建立从严问责制。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极其深刻的血的教训,警示各级领导干部,千万记住:“人民生命财产大如天,安全生产责任重如山”。既然事故产生了,追责是必不可少的,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惩戒不是目的,预防公权力任性和滥用才是追责制的本意。因而笔者认为:一定要让安全问责“长出牙齿”,“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一定要让法律约束的利剑出鞘,建立严厉的“终身追责”制,画好“红线”,守好“底线”,不触“高压线”。最近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李庆贵,因领导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属三名厅级干部违法违纪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这是对领导干部越“红线”的当头棒喝。(9月9日中央电视一台)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明确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和从政“底线”。强调了“党政同责”。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组织也应该建上述制度。例如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监察局紧扣住人员、岗位、预警三大要素出台了《办案安全预警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又如云南省施甸县纪委围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问题清单、项目清单来强化监督执法问责。(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2015年第8期)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保持高压态势,惩治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打防相结合的措施不改。
笔者认为只要扎紧“从严问责”、“终身追责”等制度的笼子,并切实落到实处、控制权力的任性和滥用就能突破“中梗阻”,就能打通“最后一公里”。
建立各种严厉的制度只是从严治党、追责问责的一个方面,要唤醒全体党员和公民的责任意识,也必须要不断加强立法。今年1月,高检院出台意见,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反腐败立法是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刑法、刑诉法,还包括行政监督法等。不仅包括惩罚规定,还要有配套措施,如官员财产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要与官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查处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根据形势变化。应启动一些应急机制,完善各种监督制度。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要跟得上“节拍”,及时完善。但笔者同时又认为立法不是“立权”。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祛除一些部门的利益色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各代表团对立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指出一些法律法规的部门利益色彩太浓,有些法律和规章“是政府的行政意识的法律包装”等等,这就是本来的严肃的立法变成了“立权”,支撑了政府部门的某项工作和政绩(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3月17日第7版)。要让立法不至于变成立权,应当改变传统的立法模式,不能单单靠政府部门起草,也要让公众参与,集中公众智慧,能对法律的起草和审议提供更丰富的、更有说服力的资料和依据。有效的公众监督立法,就能让那些有“私货”部门的立法权暴露在陽光之下,让立法的公信度更高、立法的内容更准、法律的执行更公正。
(蔡安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