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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8月18日以粤价[2008]274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积极履行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处理价格争议时的调解作用,规范协调处理价格争议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