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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條“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的消息突然引爆网络。事件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57岁的陈某在偷窃家禽过程中被抓现行,然后逃跑。由于雨天路滑,陈某在与51岁的失主蓝某抓扯中,摔倒在地死亡。该报道称,检察机关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几乎每一个网友都在谴责这个把抓小偷者起诉的检察院,责问:这个世界还有公理吗?
于是,笔者不得不耐下心来把所有有关的报道浏览一遍,发现其中有疑问: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该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既然是“近日”才移送审查起诉,那么检察院应该还在审查中,不可能有什么“检察机关认为”的结论,更不可能起诉。
果然,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也做出了回应称,此案在今年3月就由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今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正在审查中,并未作出起诉决定。
至此真相大白,又是一起“标题党”混淆视听,随后网络舆论推波助澜的舆情事件。这几年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破坏。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分析。
“标题党”现象的原因是对新闻真实性、客观性的漠视。由于媒体的市场化,由于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现在的媒体越来越注重新闻的可读性和吸引力。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可读性与真实性、客观性的关系。所有学过新闻学的朋友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即便没有学过新闻学,也知道说谎是一件要命的事情。
所以,事实的真实、客观是新闻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谈论可读性、吸引力。可是,总是有那么一些作者、编辑,忽略新闻的基本事实,刻意编造耸人听闻的标题,导致新闻严重失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从这个“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案件来看,原报道把一个正在审查起诉尚未有结论的案件安上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检察机关认为”的结论,造成严重的失误。对这样一个内文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失误,编辑没有负起审查的责任,反而做了一个“被起诉”的错误标题,更加误导读者。
这样草率写作和编辑的案件报道屡见不鲜,贻害无穷。更要命的是,新闻界很多人还不以为意,总认为“萝卜快了不洗泥”,几个字的问题不必小题大做。须知,就这两个字,完全把新闻事实搞错了,甚至搞反了!
“标题党”现象盛行的外因,在于公民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的欠缺,以致被一些明显的常识错误所蒙蔽。在这次“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事件里,我们就可以明显看出两个问题。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犯罪的,才向法院起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起诉。既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至少有3种可能,那么凭什么审查尚未结束就有起诉的结论呢?这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是法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如报道所说,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行为人是完全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只有双方发生扭打,行为人将小偷抱摔在地,不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才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我们有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会被“标题党”牵着鼻子走。
最后,“标题党”现象能够在网络上推波助澜,依赖于不少网友的偏激情绪和暴戾心态。从“仇官”“仇富”“仇警”开始,网络上一直弥漫着不良情绪。一点小事往往就会激发极端、偏激的舆论攻击,甚至人生侮辱。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心态也蔓延到少数司法人员身上,这就令人忧心。
去年4月,在南京发生过一起养母虐待养子案。当时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逮捕养母李征琴,决定不批准逮捕。但网络舆论并不理解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误认为是放纵李征琴,于是攻击、谴责检察机关的舆论铺天盖地,其中就有个别司法人员的引领。
事后说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是依法的,正确的。这两个事件说明,反对网络舆论场上的偏激情绪和暴戾心态,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需要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的率先垂范。
(摘自《法治周末》)
几乎每一个网友都在谴责这个把抓小偷者起诉的检察院,责问:这个世界还有公理吗?
于是,笔者不得不耐下心来把所有有关的报道浏览一遍,发现其中有疑问: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该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既然是“近日”才移送审查起诉,那么检察院应该还在审查中,不可能有什么“检察机关认为”的结论,更不可能起诉。
果然,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也做出了回应称,此案在今年3月就由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今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正在审查中,并未作出起诉决定。
至此真相大白,又是一起“标题党”混淆视听,随后网络舆论推波助澜的舆情事件。这几年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破坏。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分析。
“标题党”现象的原因是对新闻真实性、客观性的漠视。由于媒体的市场化,由于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现在的媒体越来越注重新闻的可读性和吸引力。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可读性与真实性、客观性的关系。所有学过新闻学的朋友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即便没有学过新闻学,也知道说谎是一件要命的事情。
所以,事实的真实、客观是新闻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谈论可读性、吸引力。可是,总是有那么一些作者、编辑,忽略新闻的基本事实,刻意编造耸人听闻的标题,导致新闻严重失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从这个“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案件来看,原报道把一个正在审查起诉尚未有结论的案件安上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检察机关认为”的结论,造成严重的失误。对这样一个内文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失误,编辑没有负起审查的责任,反而做了一个“被起诉”的错误标题,更加误导读者。
这样草率写作和编辑的案件报道屡见不鲜,贻害无穷。更要命的是,新闻界很多人还不以为意,总认为“萝卜快了不洗泥”,几个字的问题不必小题大做。须知,就这两个字,完全把新闻事实搞错了,甚至搞反了!
“标题党”现象盛行的外因,在于公民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的欠缺,以致被一些明显的常识错误所蒙蔽。在这次“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事件里,我们就可以明显看出两个问题。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犯罪的,才向法院起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起诉。既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至少有3种可能,那么凭什么审查尚未结束就有起诉的结论呢?这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是法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如报道所说,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行为人是完全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只有双方发生扭打,行为人将小偷抱摔在地,不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才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我们有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会被“标题党”牵着鼻子走。
最后,“标题党”现象能够在网络上推波助澜,依赖于不少网友的偏激情绪和暴戾心态。从“仇官”“仇富”“仇警”开始,网络上一直弥漫着不良情绪。一点小事往往就会激发极端、偏激的舆论攻击,甚至人生侮辱。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心态也蔓延到少数司法人员身上,这就令人忧心。
去年4月,在南京发生过一起养母虐待养子案。当时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逮捕养母李征琴,决定不批准逮捕。但网络舆论并不理解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误认为是放纵李征琴,于是攻击、谴责检察机关的舆论铺天盖地,其中就有个别司法人员的引领。
事后说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是依法的,正确的。这两个事件说明,反对网络舆论场上的偏激情绪和暴戾心态,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需要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的率先垂范。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