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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与日俱增,因此而导致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问题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重大问题。怎样从法律层面来构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体制和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就成为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本文探讨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建议
Abstract: 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human being and the rapid urbanizatiaon,Pollution of Urban household refuse,a majorpollution in city ,gets much worse ,when the rapid economy and higher life standard going on.
As we are still at the beginning of preventing and curing urbanrubbish in existing laws.In order to improve our work on the pollution of garbage in city ,the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law system on rubbish preventing and curing in China,find the de ficient in our laws.Then gives some advice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n pollution of rubbish in China,range from principle of law to the concrete system.
key words: creditor’s subrogation right ; right of subrogation performance; the conflict of legislation
中圖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概述
(一)城市生活垃圾定义及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废物,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它包括以下涵义:(1)在人类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物质;(2)丧失利用价值或者被抛弃的物质;(3)以固态形式存在或者置于容器中的物质。
这一概念的范围要比人们通常所称的“垃圾”广泛得多,包括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市政维护、机关办公和其他非工业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废纸、粪便、废包装物品、废旧物品、废旧材料、园林残物和其他非工业固体废物[1]。
(二)我国城市垃圾污染造成的危害
1、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迅速膨胀,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急剧上升,城市生活环境恶化,给土地、水体、大气都造成了严重污染,从而威胁到认了的生命健康,人与自然的毛肚进一步加剧。
2、资源浪费
我国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简单、技术落后、资源回收利用率低、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尚未完全展开,资源回收利用汗液发展缓慢,回收率低。但是你那回收利用总值已经产国450亿元。如果能够采取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促使整个行业的发展,提高回收利用率,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将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持。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行法律体系未理顺城市垃圾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政企不分”现象,市场经济机制难以在环卫基础设施领域发挥作用。各城市的环境卫生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收运和处理的执行单位,这种体制不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和竞争机制,制约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的发展。
(二) 立法的主要方向不够明确
1、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未能成为立法的主要方向。
《固体废弃物法》指导思想是以污染物防治为主要目的,对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并没有充分的重视,即使是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也都是从经济角度着眼,未能从环境保护的高度来强调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由于立法理念上缺乏减量化、资源化思想的指导,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效果。
2、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除了属于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就只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很多领域存在空白。
(三) 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现行的生活垃圾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对具体的法定程序无详细法定的操作程序。
规则可循,操作性较差。如虽然明确规定分类收集,但却没有
三、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
垃圾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建立垃圾收费制度,为垃圾污染防治市场化创造了条件,而引入市场机制又是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必由之路。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垃圾污染防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污染防治的物质基础。
2、改革现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实现产业化。
(二)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立法
1、明确减量化、资源化的立法方向
2、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及其配套法规。3、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法规(三)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条文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的实施细则
2、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本身,以利于其实施…
(四)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及配套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排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应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防治城市生活垃圾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相关责任条款。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违法者受到来自法律法规多方面的监控,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领域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廉洁、高效、协调的环保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其能力建设,使之能有效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司法机关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的职能作用。
另外,对于像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这样与每一个社会成员觅求相关的事业来说,各项法规只有全体共民身体力行,才能真正得以实施。针对目前公民环境意识差、公共道德观念不强的现状,利用各种传媒,结合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垃圾收费制度的给个措施,提高公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画境保护教育,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办法。
综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为城市生茶垃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些依据,但愿不能满足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实际需要。随着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许多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完善该领域的相应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是十分迫切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52-253页。
作者简介:张君(1989年-),女,汉族,山东日照市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09级法学本科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建议
Abstract: 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human being and the rapid urbanizatiaon,Pollution of Urban household refuse,a majorpollution in city ,gets much worse ,when the rapid economy and higher life standard going on.
As we are still at the beginning of preventing and curing urbanrubbish in existing laws.In order to improve our work on the pollution of garbage in city ,the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law system on rubbish preventing and curing in China,find the de ficient in our laws.Then gives some advice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n pollution of rubbish in China,range from principle of law to the concrete system.
key words: creditor’s subrogation right ; right of subrogation performance; the conflict of legislation
中圖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概述
(一)城市生活垃圾定义及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废物,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它包括以下涵义:(1)在人类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物质;(2)丧失利用价值或者被抛弃的物质;(3)以固态形式存在或者置于容器中的物质。
这一概念的范围要比人们通常所称的“垃圾”广泛得多,包括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市政维护、机关办公和其他非工业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废纸、粪便、废包装物品、废旧物品、废旧材料、园林残物和其他非工业固体废物[1]。
(二)我国城市垃圾污染造成的危害
1、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迅速膨胀,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急剧上升,城市生活环境恶化,给土地、水体、大气都造成了严重污染,从而威胁到认了的生命健康,人与自然的毛肚进一步加剧。
2、资源浪费
我国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简单、技术落后、资源回收利用率低、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尚未完全展开,资源回收利用汗液发展缓慢,回收率低。但是你那回收利用总值已经产国450亿元。如果能够采取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促使整个行业的发展,提高回收利用率,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将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持。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行法律体系未理顺城市垃圾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政企不分”现象,市场经济机制难以在环卫基础设施领域发挥作用。各城市的环境卫生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收运和处理的执行单位,这种体制不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和竞争机制,制约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的发展。
(二) 立法的主要方向不够明确
1、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未能成为立法的主要方向。
《固体废弃物法》指导思想是以污染物防治为主要目的,对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并没有充分的重视,即使是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也都是从经济角度着眼,未能从环境保护的高度来强调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由于立法理念上缺乏减量化、资源化思想的指导,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效果。
2、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除了属于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就只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很多领域存在空白。
(三) 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现行的生活垃圾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对具体的法定程序无详细法定的操作程序。
规则可循,操作性较差。如虽然明确规定分类收集,但却没有
三、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
垃圾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建立垃圾收费制度,为垃圾污染防治市场化创造了条件,而引入市场机制又是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必由之路。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垃圾污染防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污染防治的物质基础。
2、改革现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实现产业化。
(二)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立法
1、明确减量化、资源化的立法方向
2、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及其配套法规。3、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法规(三)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条文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的实施细则
2、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本身,以利于其实施…
(四)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及配套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排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应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防治城市生活垃圾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相关责任条款。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违法者受到来自法律法规多方面的监控,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领域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廉洁、高效、协调的环保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其能力建设,使之能有效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司法机关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的职能作用。
另外,对于像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这样与每一个社会成员觅求相关的事业来说,各项法规只有全体共民身体力行,才能真正得以实施。针对目前公民环境意识差、公共道德观念不强的现状,利用各种传媒,结合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垃圾收费制度的给个措施,提高公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画境保护教育,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办法。
综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为城市生茶垃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些依据,但愿不能满足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实际需要。随着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许多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完善该领域的相应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是十分迫切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52-253页。
作者简介:张君(1989年-),女,汉族,山东日照市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09级法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