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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本案就是典型的由此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贲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