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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以单独的企业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则是从行业的角度来认定的。相对来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企业,要比整个国家从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更加容易。
这是一种痛苦的尴尬:“市场经济地位”被否决,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变得无名无分。
15年太久,只争朝夕!
时下,中欧鞋战狼烟四起,雷霆万钧。
先是欧盟贸易委员会否决了中国鞋企的“市场经济地位”,后是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继续对欧委会施压,加速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继而欧盟谈判代表维尼格亲临中国实地考察,以最终决定是否对中国鞋企征收4%至20%不等的反倾销税。
这场事关中国400万人就业的贸易纠纷牵动着许多人的神经,尤其是最初的中国鞋企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着实让人们紧张了一把。
五大标准确立“市场经济地位”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是一个主要针对企业而非国家的反倾销和补贴的条款。当初为了早日加入世贸,中国同意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之约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截至2016年12月10日)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没想到这成为绑在我们身上的“不定时炸弹”。
根据条款,当面对反倾销调查时,被调查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营,来避免歧视性待遇。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在2016年之前,WTO成员方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价格,即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旦被认定,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中国企业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此外,中国企业还要担心替代国相似产品生产商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合作。
因此,知名学者李晓西认为,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中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企业如果要避免被裁定倾销并课以较高税率的可能,应努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而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欧盟与美国有所不同。
欧盟是以单独的企业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则是从行业的角度来认定的。相对来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企业,要比整个国家从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更加容易。
欧委会判断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有五条,它们分别为:1.企业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决策的制定不受国家干预,成本反映市场价格;2.企业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账簿;3.生产成本及财务状况不受过去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4.企业受破产法及财产法的约束;5.汇率转换按市场价格。
根据欧委会的规定,五条标准中只要有一条不符,欧委会就将否决其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即须在反倾销立案之日21日内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答卷。欧委会官员通过审查公司提交的市场地位问卷和到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五条标准,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该公司市场经济地位。
这些条件看起来很苛刻,而事实上,国内很多企业是符合要求的,只是在欧委会调查的时候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被投了“否决票”。此次,中国鞋企就是因“所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完全证明它们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尤其是在财務会计准则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否决“市场经济地位”的,这也是中国鞋企感觉“冤枉”的原因所在。
积极举证做到有的放矢
众所周知,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倾销的要点:一是该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格?二是是否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而欧盟判断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也有两点核心:一是企业的“业务决定及其成本”是否受国家或者政府干预?二是企业财务是否和国际接轨?
按照核心精神,欧盟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
归根到底,这些问题可归结为,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由市场决定还是由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中,很多是涉及政府作用问题,更准确地讲,是涉及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尤其重要的是,欧盟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非常关心。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但这个标准比较“软”,很难用一些具体的东西来说明。
然而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证明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各项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企业。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在欧盟关心的问题上,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受国家干预,从而证明企业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决策的制定不受国家干预,成本反映市场价格。否则,欧委会官员在核查中即使没有发现政府干预公司经营的直接证据,也会得出“该公司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一条标准”的结论。
这就要求公司在核查过程中,抓紧时间主动向核查官员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引导核查官员收取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市场经济地位各项标准的文件。例如,要及时向核查官员提供公司的厂房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公司的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成本反映市场价格的材料。
规范财务方能从容应对
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委会通常会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账本、生产记录、供销合同、发票、保单等单据。可见,规范的会计工作是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根本所在。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很多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做得很不规范,有的企业规模很大,可账目不全,或者干脆不做账的事例不胜枚举。一些企业被裁定不符合五条标准之第二条的原因多是因为其不做帐,或者仍采用手工记账,而手工记账的企业又经常在其账簿和记账凭证上,出现随意涂抹等容易让人怀疑的地方,这就给核查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进出口企业最好采用电脑记账,或者把手工账簿转移到电脑上,这会使欧委会官员在调查时感觉数据来源清晰,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解释工作。
其实,并不是只有涉及到反倾销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企业才要规范财务和审计,而是要求中国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应尽快使公司财务和国际化接轨,这样做的益处绝不仅仅在于容易被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的资料搜集及反倾销幅度的认定都会有据可凭。
从另一方面而言,虽然欧盟等国对我们的反倾销调查带有歧视性,但其规则的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对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这就要求中国企业,首先要加快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反倾销中的成本确定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数据。但其认定的产品成本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此不同。而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重要的一环。
其次,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而不是在遭遇反倾销时才突击进行独立审计;同时,还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既完备,又统一。一些企业就是由于财会数据失真,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举证不力,甚至干脆不敢去应诉。
再次,要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和掌握竞争对手会计。掌握了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既可以协调好同行业之间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更好地维护国际进出口市场秩序,防范反倾销。
上下协作抓好核查细节
上述五条标准中,除了两个核心标准外,欧盟也非常关注反倾销被调查国的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
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但这些可不是企业单方说了算,它们需要国家和政府的配合。但一般情况下,只要两个核心问题准备充分,欧盟就会给予该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
当然,企业在知道了宏观的应对措施后,还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准备。被调查企业在准备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核查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请行政人员准备好相关的合同、决议等;请财务人员在填写每一张表格时都留好相关工作底表,特别是把重要发票的号码、发票日期、产品类型、发票数量、发票金额、发票金额以及客户名称都整理理顺好,以便在欧委会官员赴公司实地核查时,简洁明了地向他们解释清楚数据的来源以及和审计过的财务账簿的对应关系。
只要我们意识到举证责任在企业,熟悉欧委会调查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做好准备,我国很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就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剥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黄树辉)
这是一种痛苦的尴尬:“市场经济地位”被否决,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变得无名无分。
15年太久,只争朝夕!
时下,中欧鞋战狼烟四起,雷霆万钧。
先是欧盟贸易委员会否决了中国鞋企的“市场经济地位”,后是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继续对欧委会施压,加速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继而欧盟谈判代表维尼格亲临中国实地考察,以最终决定是否对中国鞋企征收4%至20%不等的反倾销税。
这场事关中国400万人就业的贸易纠纷牵动着许多人的神经,尤其是最初的中国鞋企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着实让人们紧张了一把。
五大标准确立“市场经济地位”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是一个主要针对企业而非国家的反倾销和补贴的条款。当初为了早日加入世贸,中国同意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之约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截至2016年12月10日)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没想到这成为绑在我们身上的“不定时炸弹”。
根据条款,当面对反倾销调查时,被调查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营,来避免歧视性待遇。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在2016年之前,WTO成员方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价格,即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旦被认定,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中国企业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此外,中国企业还要担心替代国相似产品生产商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合作。
因此,知名学者李晓西认为,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中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企业如果要避免被裁定倾销并课以较高税率的可能,应努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而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欧盟与美国有所不同。
欧盟是以单独的企业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则是从行业的角度来认定的。相对来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企业,要比整个国家从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更加容易。
欧委会判断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有五条,它们分别为:1.企业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决策的制定不受国家干预,成本反映市场价格;2.企业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账簿;3.生产成本及财务状况不受过去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4.企业受破产法及财产法的约束;5.汇率转换按市场价格。
根据欧委会的规定,五条标准中只要有一条不符,欧委会就将否决其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即须在反倾销立案之日21日内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答卷。欧委会官员通过审查公司提交的市场地位问卷和到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五条标准,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该公司市场经济地位。
这些条件看起来很苛刻,而事实上,国内很多企业是符合要求的,只是在欧委会调查的时候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被投了“否决票”。此次,中国鞋企就是因“所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完全证明它们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尤其是在财務会计准则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否决“市场经济地位”的,这也是中国鞋企感觉“冤枉”的原因所在。
积极举证做到有的放矢
众所周知,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倾销的要点:一是该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格?二是是否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而欧盟判断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也有两点核心:一是企业的“业务决定及其成本”是否受国家或者政府干预?二是企业财务是否和国际接轨?
按照核心精神,欧盟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
归根到底,这些问题可归结为,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由市场决定还是由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中,很多是涉及政府作用问题,更准确地讲,是涉及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尤其重要的是,欧盟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非常关心。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但这个标准比较“软”,很难用一些具体的东西来说明。
然而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证明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各项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企业。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在欧盟关心的问题上,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受国家干预,从而证明企业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决策的制定不受国家干预,成本反映市场价格。否则,欧委会官员在核查中即使没有发现政府干预公司经营的直接证据,也会得出“该公司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一条标准”的结论。
这就要求公司在核查过程中,抓紧时间主动向核查官员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引导核查官员收取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市场经济地位各项标准的文件。例如,要及时向核查官员提供公司的厂房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公司的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成本反映市场价格的材料。
规范财务方能从容应对
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委会通常会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账本、生产记录、供销合同、发票、保单等单据。可见,规范的会计工作是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根本所在。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很多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做得很不规范,有的企业规模很大,可账目不全,或者干脆不做账的事例不胜枚举。一些企业被裁定不符合五条标准之第二条的原因多是因为其不做帐,或者仍采用手工记账,而手工记账的企业又经常在其账簿和记账凭证上,出现随意涂抹等容易让人怀疑的地方,这就给核查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进出口企业最好采用电脑记账,或者把手工账簿转移到电脑上,这会使欧委会官员在调查时感觉数据来源清晰,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解释工作。
其实,并不是只有涉及到反倾销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企业才要规范财务和审计,而是要求中国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应尽快使公司财务和国际化接轨,这样做的益处绝不仅仅在于容易被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的资料搜集及反倾销幅度的认定都会有据可凭。
从另一方面而言,虽然欧盟等国对我们的反倾销调查带有歧视性,但其规则的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对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这就要求中国企业,首先要加快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反倾销中的成本确定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数据。但其认定的产品成本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此不同。而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重要的一环。
其次,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而不是在遭遇反倾销时才突击进行独立审计;同时,还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既完备,又统一。一些企业就是由于财会数据失真,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举证不力,甚至干脆不敢去应诉。
再次,要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和掌握竞争对手会计。掌握了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既可以协调好同行业之间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更好地维护国际进出口市场秩序,防范反倾销。
上下协作抓好核查细节
上述五条标准中,除了两个核心标准外,欧盟也非常关注反倾销被调查国的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
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但这些可不是企业单方说了算,它们需要国家和政府的配合。但一般情况下,只要两个核心问题准备充分,欧盟就会给予该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
当然,企业在知道了宏观的应对措施后,还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准备。被调查企业在准备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核查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请行政人员准备好相关的合同、决议等;请财务人员在填写每一张表格时都留好相关工作底表,特别是把重要发票的号码、发票日期、产品类型、发票数量、发票金额、发票金额以及客户名称都整理理顺好,以便在欧委会官员赴公司实地核查时,简洁明了地向他们解释清楚数据的来源以及和审计过的财务账簿的对应关系。
只要我们意识到举证责任在企业,熟悉欧委会调查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做好准备,我国很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就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剥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黄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