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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
1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予项目业主(自行招標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在确保公平性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
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从理论上说,建设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借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钟情于“权力”。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审核,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2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对策分析
“无标底招标、合理最低价中标”,一是可以避免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政府工程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执行人可能缺乏“珍惜”的本能,甚至有“攫取”的欲望,所以“最低价中标”的阳光政策,就会大大减少贪污受贿的机会;二是降低招标成本。不用设置标底,仅设置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不用复杂的评标决标程序,节省了大量公共资源。当然,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有相应的措施才能达到上述两个目的。
政府投资项目应强制推行招标代理制。我国现有招标机构的作用首先是表现在它能否保证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能否保证竞争的公平,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程序上保证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另一方面是要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程序上看,现有的专职招标机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国家惯例及我国相关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其核心是确保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所谓竞争的公开性,就是招标人必须将采购意图向社会公开,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公开,公开征求投标人;在所有有意投标人密封投标之后,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公开所有报价,公开评定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所谓竞争的充分性就是招标人必须最大限度地邀集所有有意供货的投标人都来参与竞争(投标人)都处于绝对平等的竞争条件之中。这就从程序上对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保证。
招标投标中工程造价的管理。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以此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办法,结合本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这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招标方法,已有近百年历史,与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等都是相配套的。因此在我国积极试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大胆探索合理低价中标,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所需。
采取措施防止投标单位串标。现阶段投标单位串标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综合评标法中,经济标的评标标底的产生过程,投标单位报价占了较大比重,投标单位一旦串通就可以决定评标基准价为多少,因此,防止投标单位串标的方式主要有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两种,事前措施主要是评标办法中采取的措施,第一种办法是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在这种评标方法下,投标单位要想串标必须全部串通在一起,因为只要有一家没有串通,他就有可能报低价,他就有可能中标,这样串标的成本将大大加大,事前措施的第二种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如规定投标单位报价不得高于某一金额,即招标控制价。该控制价根据现行的计价办法和当前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单价编制产生,这个金额既要低于初设概算的相关部分的工程费用,同时要低于标底值,这样即使投标单位串标也不会将价格抬高多少,即使投标单位抬标,也可以减少招标人所受损失。事后措施主要是评标过程中的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串通抬标的情况,评标过程应增加经济专家评审措施,对于投标单位报价有串通投标倾向的标书由专家进行审核,发面异常标书应予以废除。只要评标过程有这道程序,投标单位一般不会再串标,即使发生串标,由于担心被评委发现也不会抬得过高,从而减少招标人的损失。
我国的招标工作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推动不力,法规不健全,有些招标运作尚不规范等等,同时对于招标投标机制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十分薄弱。先进的实践需要先进的理论做指导。这一切,迫切需要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实践者及经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从理
论与实践上深入研究与探讨,并借鉴国际经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向国际惯例靠拢,使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许高峰.国际招投标(第三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4]叶东文,马占福.招标投标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5]于东妮.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J],机电信息,2005(5).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
1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予项目业主(自行招標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在确保公平性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
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从理论上说,建设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借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钟情于“权力”。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审核,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2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对策分析
“无标底招标、合理最低价中标”,一是可以避免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政府工程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执行人可能缺乏“珍惜”的本能,甚至有“攫取”的欲望,所以“最低价中标”的阳光政策,就会大大减少贪污受贿的机会;二是降低招标成本。不用设置标底,仅设置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不用复杂的评标决标程序,节省了大量公共资源。当然,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有相应的措施才能达到上述两个目的。
政府投资项目应强制推行招标代理制。我国现有招标机构的作用首先是表现在它能否保证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能否保证竞争的公平,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程序上保证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另一方面是要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程序上看,现有的专职招标机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国家惯例及我国相关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其核心是确保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所谓竞争的公开性,就是招标人必须将采购意图向社会公开,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公开,公开征求投标人;在所有有意投标人密封投标之后,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公开所有报价,公开评定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所谓竞争的充分性就是招标人必须最大限度地邀集所有有意供货的投标人都来参与竞争(投标人)都处于绝对平等的竞争条件之中。这就从程序上对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保证。
招标投标中工程造价的管理。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以此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办法,结合本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这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招标方法,已有近百年历史,与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等都是相配套的。因此在我国积极试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大胆探索合理低价中标,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所需。
采取措施防止投标单位串标。现阶段投标单位串标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综合评标法中,经济标的评标标底的产生过程,投标单位报价占了较大比重,投标单位一旦串通就可以决定评标基准价为多少,因此,防止投标单位串标的方式主要有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两种,事前措施主要是评标办法中采取的措施,第一种办法是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在这种评标方法下,投标单位要想串标必须全部串通在一起,因为只要有一家没有串通,他就有可能报低价,他就有可能中标,这样串标的成本将大大加大,事前措施的第二种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如规定投标单位报价不得高于某一金额,即招标控制价。该控制价根据现行的计价办法和当前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单价编制产生,这个金额既要低于初设概算的相关部分的工程费用,同时要低于标底值,这样即使投标单位串标也不会将价格抬高多少,即使投标单位抬标,也可以减少招标人所受损失。事后措施主要是评标过程中的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串通抬标的情况,评标过程应增加经济专家评审措施,对于投标单位报价有串通投标倾向的标书由专家进行审核,发面异常标书应予以废除。只要评标过程有这道程序,投标单位一般不会再串标,即使发生串标,由于担心被评委发现也不会抬得过高,从而减少招标人的损失。
我国的招标工作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推动不力,法规不健全,有些招标运作尚不规范等等,同时对于招标投标机制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十分薄弱。先进的实践需要先进的理论做指导。这一切,迫切需要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实践者及经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从理
论与实践上深入研究与探讨,并借鉴国际经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向国际惯例靠拢,使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许高峰.国际招投标(第三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4]叶东文,马占福.招标投标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5]于东妮.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J],机电信息,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