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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组织肩负着监督执纪、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使命,担任着最直接和最基本的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落实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落实的意义,并提出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落实的措施。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监督;问题
引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纪委要提高政治意识,找准职责定位,主动作为,抓早抓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企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纪法贯通是纪检部门高效履职的关键。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既要增强依法履职的素养,又要提升与司法机构衔接配合的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
1基层纪检监督职能履职问题
1.1干部业务能力不强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不强,在基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原基层纪检干部既要执纪又要执法,客观上对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部分基层纪检干部仍然存在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对国家法律法规不熟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不足。同时,基层监察事务涉及面广、情况繁杂,需要专业化、精细化的“业务”处理能力,但是现阶段基层监察队伍力量普遍薄弱,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工作要求。
1.2基层纪检机制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基层纪检机制体制仍然不够健全。其中,从事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人员缺乏专业性,还有部分人员是兼职,缺少专业的编制人员。体制不健全则难以为监察监督工作的落实提供保障,在监督监察的过程中出现漏洞。另外,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基层人员的工作态度也容易出现不端正的现象。某些基层纪检工作人员对于反腐倡廉和监督工作未给予充分的重视,不利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进一步落实和加强。
1.3纪委监委监督名实结合困局
1、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因为重大决策部署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对于一些政策措施的落實,更多的还是需要牵头部门或行业部门负责抓落实,基层纪委监委的“业务性”监督事实上难以全覆盖,这就衍生出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名”与监督之“实”的分离、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责”与监督之“权”的分化。2、由于基层信访人员对基层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理解有偏差,误认为基层纪委监委“包治百病”,导致涉法涉诉、土地纠纷等业务范围外举报较多,同时,不实举报和“带帽”信访问题突出,基层信访人员大多凭借主观臆断给举报对象扣上不作为、乱作为的“帽子”,特别是在个人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现象与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现象共同消耗了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大量资源和精力,导致基层信访举报的查实率和成案率偏低。基层信访举报的查实率和成案率偏低实质上是基层纪委监委“名义”监督的主观认定与“实际”监督的客观事实分离、基层纪委监委监督的“工具化之名”与“功能性之实”分化的逻辑结果。
2基层纪检监督职能履职措施
2.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提高基层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问题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对于整个监察队伍的形象和战斗力产生着直接影响。在当前背景下,要加快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就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多花费心思。首先,跟班培训的对象要扩大,能力较强、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也应被纳入其中。通过扩大跟班培训的范围,一些具有潜力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实践能力不断增强。因此,不断深化跟班培训有助于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培养精英人才,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问题。其次,要对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干部主题教育与思想理论教育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最后,应定期展开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来说,专业学习的资源较为匮乏,国家应拓宽资源渠道,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2.2实现纪法衔接要处理好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行政处理、司法处理之间的关系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均属于组织行为,可优势互补。两者既可以结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无论怎么使用都要做到谨慎权衡、宽严相济。单独使用组织处分,或是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并用,不仅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纪检部门办案效率,增强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执行部门还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使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纪检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移送。这样,通过及时有效执行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可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让两者共同发挥作用。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适用于所有公民。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就不再重复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不再属于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2.3推进机制体制革新
要想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存在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机制体制革新,不断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组织管理能力。作为至关重要的政治机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干部肩负着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期待。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问题的解决,首先应从机关内部抓起,在监督别人之前,对自身进行监督。除此之外,上一级纪检委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好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的监督工作,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出现问题时,进行及时的引导和介入。为了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要加强自身独立性,提高监督的权威,对每项权利进行严格的界定,从而加强内部监控。只有引导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干部做到严格自律,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标杆,才能使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相关工作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党章党纪的拥护者,才能成为党忠诚的卫士。
2.4推进基层信访问题处置职权的合理划分
基层纪委监委与基层信访局合理确定各自受理信访问题边界,合理划定不同信访问题的处置职权和处置程序。基层纪委监委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承担处置之责,行使调查处分之权;对受理范围外的信访问题承担移送之责,但无调查处置之权。基层纪委监委应该将受理范围外的信访问题线索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通过纪委监委与政法系统的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现职责外信访问题的优化处置。这样在职权划分中实现工作协同,有效提高基层信访的查实率和成案率,促成基层纪委监委“名义”监督的主观认定与“实际”监督的客观事实有效统合,增益监督名实结合力。
结语
在当前形势之下,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基层纪检机关要永远创新工作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巍.廉洁乡村建设的困境与消解[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9(6):5-7.
[2]徐喜林.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的思路对策[J].中州学刊,2014(4):12-16.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监督;问题
引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纪委要提高政治意识,找准职责定位,主动作为,抓早抓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企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纪法贯通是纪检部门高效履职的关键。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既要增强依法履职的素养,又要提升与司法机构衔接配合的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
1基层纪检监督职能履职问题
1.1干部业务能力不强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不强,在基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原基层纪检干部既要执纪又要执法,客观上对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部分基层纪检干部仍然存在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对国家法律法规不熟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不足。同时,基层监察事务涉及面广、情况繁杂,需要专业化、精细化的“业务”处理能力,但是现阶段基层监察队伍力量普遍薄弱,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工作要求。
1.2基层纪检机制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基层纪检机制体制仍然不够健全。其中,从事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人员缺乏专业性,还有部分人员是兼职,缺少专业的编制人员。体制不健全则难以为监察监督工作的落实提供保障,在监督监察的过程中出现漏洞。另外,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基层人员的工作态度也容易出现不端正的现象。某些基层纪检工作人员对于反腐倡廉和监督工作未给予充分的重视,不利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进一步落实和加强。
1.3纪委监委监督名实结合困局
1、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因为重大决策部署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对于一些政策措施的落實,更多的还是需要牵头部门或行业部门负责抓落实,基层纪委监委的“业务性”监督事实上难以全覆盖,这就衍生出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名”与监督之“实”的分离、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责”与监督之“权”的分化。2、由于基层信访人员对基层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理解有偏差,误认为基层纪委监委“包治百病”,导致涉法涉诉、土地纠纷等业务范围外举报较多,同时,不实举报和“带帽”信访问题突出,基层信访人员大多凭借主观臆断给举报对象扣上不作为、乱作为的“帽子”,特别是在个人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现象与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现象共同消耗了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大量资源和精力,导致基层信访举报的查实率和成案率偏低。基层信访举报的查实率和成案率偏低实质上是基层纪委监委“名义”监督的主观认定与“实际”监督的客观事实分离、基层纪委监委监督的“工具化之名”与“功能性之实”分化的逻辑结果。
2基层纪检监督职能履职措施
2.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提高基层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问题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对于整个监察队伍的形象和战斗力产生着直接影响。在当前背景下,要加快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就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多花费心思。首先,跟班培训的对象要扩大,能力较强、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也应被纳入其中。通过扩大跟班培训的范围,一些具有潜力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实践能力不断增强。因此,不断深化跟班培训有助于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培养精英人才,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问题。其次,要对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干部主题教育与思想理论教育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最后,应定期展开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来说,专业学习的资源较为匮乏,国家应拓宽资源渠道,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2.2实现纪法衔接要处理好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行政处理、司法处理之间的关系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均属于组织行为,可优势互补。两者既可以结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无论怎么使用都要做到谨慎权衡、宽严相济。单独使用组织处分,或是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并用,不仅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纪检部门办案效率,增强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执行部门还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使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纪检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移送。这样,通过及时有效执行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可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让两者共同发挥作用。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适用于所有公民。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就不再重复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不再属于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2.3推进机制体制革新
要想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存在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机制体制革新,不断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的组织管理能力。作为至关重要的政治机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干部肩负着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期待。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问题的解决,首先应从机关内部抓起,在监督别人之前,对自身进行监督。除此之外,上一级纪检委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好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的监督工作,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履职出现问题时,进行及时的引导和介入。为了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要加强自身独立性,提高监督的权威,对每项权利进行严格的界定,从而加强内部监控。只有引导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干部做到严格自律,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标杆,才能使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相关工作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党章党纪的拥护者,才能成为党忠诚的卫士。
2.4推进基层信访问题处置职权的合理划分
基层纪委监委与基层信访局合理确定各自受理信访问题边界,合理划定不同信访问题的处置职权和处置程序。基层纪委监委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承担处置之责,行使调查处分之权;对受理范围外的信访问题承担移送之责,但无调查处置之权。基层纪委监委应该将受理范围外的信访问题线索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通过纪委监委与政法系统的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现职责外信访问题的优化处置。这样在职权划分中实现工作协同,有效提高基层信访的查实率和成案率,促成基层纪委监委“名义”监督的主观认定与“实际”监督的客观事实有效统合,增益监督名实结合力。
结语
在当前形势之下,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基层纪检机关要永远创新工作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巍.廉洁乡村建设的困境与消解[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9(6):5-7.
[2]徐喜林.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的思路对策[J].中州学刊,2014(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