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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网络理财方式也越来越多。但是,许多打着理财旗号的网络诈骗也随之而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灾区。加强网络投资理财平台的安全性成为关乎每个投资者的民生大事。为此,文中主要就网络理财如何控制平台风险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理财;平台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2;F4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以高收益、低门槛、操作简易为特征的网络投资理财已成为当下草根金融关注的焦点。不过,任何金融产品都难掩其投资风险,尤其在互联网信息庞杂的环境下,网络理财背后的资金骗局、平台倒闭等事件频频出现,用户资金安全的担保、交易信息的安全等风险防控仍待强化。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市场上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回首余额宝历史,最高收益率是在2014年1月2日,七日年化收益高达6.763%,远高于现在的2.4%左右,以前存在余额宝里每天少说也能赚个早饭钱,现在要好几天的收益才能赚够一顿早饭。加之现在银行一连多次降息,持续逆回购放水,市场资金面逐步宽松,货币基金的收益自然下跌。因此,人们自然将投资眼光放入高收益、高风险的P2P网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网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二、P2P的法律风险
(一)央行关于P2P的三条红线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问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第一类为理财-资金池模式;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最后一类为典型的庞氏骗局。
1.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央行规定的上述3条法律红线看,第一条相当于P2P平台在开展借贷金融业务,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然后再向他人贷款,赚取高额利差。这显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条红线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第三条红线中,P2P平台为平台吸收资金后非法使用,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二)司法机关相关解释对P2P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严格控制平台风险,促进规范化发展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参考文献:
[1]利融网.细分市场是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趋势.
[2]郭勤贵.P2P平台法律风险.
关键词:网络理财;平台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2;F4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以高收益、低门槛、操作简易为特征的网络投资理财已成为当下草根金融关注的焦点。不过,任何金融产品都难掩其投资风险,尤其在互联网信息庞杂的环境下,网络理财背后的资金骗局、平台倒闭等事件频频出现,用户资金安全的担保、交易信息的安全等风险防控仍待强化。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市场上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回首余额宝历史,最高收益率是在2014年1月2日,七日年化收益高达6.763%,远高于现在的2.4%左右,以前存在余额宝里每天少说也能赚个早饭钱,现在要好几天的收益才能赚够一顿早饭。加之现在银行一连多次降息,持续逆回购放水,市场资金面逐步宽松,货币基金的收益自然下跌。因此,人们自然将投资眼光放入高收益、高风险的P2P网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网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二、P2P的法律风险
(一)央行关于P2P的三条红线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问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第一类为理财-资金池模式;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最后一类为典型的庞氏骗局。
1.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央行规定的上述3条法律红线看,第一条相当于P2P平台在开展借贷金融业务,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然后再向他人贷款,赚取高额利差。这显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条红线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第三条红线中,P2P平台为平台吸收资金后非法使用,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二)司法机关相关解释对P2P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严格控制平台风险,促进规范化发展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参考文献:
[1]利融网.细分市场是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趋势.
[2]郭勤贵.P2P平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