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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的合同具体分析。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同时符合这3个特征,就属于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指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见该事件。原则上,疫情暴发(尤其是全面暴发)后,疫情就不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因而,对于疫情暴发后签署的合同来说,疫情不应该再属于不可抗力。至于在发现疫情到全面暴发之间,针对具体合同,是否构成“不可预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该事件,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疫情暴发的阶段、合同履行的地域、相关政府部门实际采取的措施、前述因素与具体违约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第一,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免责,该不可抗力事件与违约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以及部分免责的具体程度,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正因如此,《合同法》第119条也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如果放任损失扩大,就扩大的部分,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并不能免责。
此外,“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该“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摘自法律出版社《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 编著:植德律师事务所)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同时符合这3个特征,就属于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指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见该事件。原则上,疫情暴发(尤其是全面暴发)后,疫情就不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因而,对于疫情暴发后签署的合同来说,疫情不应该再属于不可抗力。至于在发现疫情到全面暴发之间,针对具体合同,是否构成“不可预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该事件,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疫情暴发的阶段、合同履行的地域、相关政府部门实际采取的措施、前述因素与具体违约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第一,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免责,该不可抗力事件与违约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以及部分免责的具体程度,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正因如此,《合同法》第119条也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如果放任损失扩大,就扩大的部分,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并不能免责。
此外,“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该“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摘自法律出版社《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 编著:植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