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先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新增加的规定,由于规定本身的抽象性,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解释。本文聚焦于商标先用权的"原使用范围",结合立法目的、比较法、典型案例、学者观点等,对"原使用范围"进行解释。"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时间点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范围界定要考察使用主体、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图样、使用地域几方面,经营规模则不在考察之列,不需要对商标先用人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规模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