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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10日人事部、总干部管理部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作出如下决定:原人民解放军之排以上干部,已转入地方各部门工作者,一律保留军籍.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干部;凡转业干部.必须填写"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两份,分存所在区之省军区,或大军区干部管理部及军委总干部管理部;登记范围暂定为1949年1月转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