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洁少女惊呼:谁是我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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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4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很独特的案子:一位18岁的重庆少女状告自己的母亲和干爹——曾和母亲有性关系的第三者,要求法院判明干爹承认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并同时判令母亲和干爹共同支付教育费300元。
  这个女孩为什么要状告自己的母亲和干爹?她与母亲和干爹之间有着怎样的奇特故事?近日,记者前往重庆采访了该案原、被告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了解了事情原委。
  
  一个电话将她扔进耻辱的深渊
  
  “爸爸,我今天数学考了98分,是班上第一名,你该奖励我了!”
  2003年6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李亚放学后刚一回到家里,便对坐在客厅里看电视的李红成撒娇说。
  李亚是重庆市南岸区市民李红成的小女儿,生于1987年9月24日,因为漂亮、乖巧,成绩也好,李红成一直视她为掌上明珠。
  谁知这会儿李红成却恶狠狠地对她说:“我不是你爸爸!从今以后你也不要再叫我爸爸!”
  李红成的态度一下子把李亚搞懵了,委屈的泪水顿时流了出来。从那天起,她就看到父亲总是有事没事地向母亲发脾气,然后大吵大闹,全然不顾她与姐姐的存在。也从那天起,她的心里布满了重重阴影,以前欢乐幸福的日子彻底被封存进了记忆之中。
  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就是大半年,一家人的心情越来越压抑,情绪越来越糟糕。2004年2月18日晚上,当李亚觉得自己在这种憋闷的氛围中快要疯了时,终于忍不住要向妈妈打听原本幸福的家为何突然变得如此不可理喻,就在她想开口时,母亲刘芳却先含泪告诉她说:“女儿,我们母女明天就得出外租房子。搬出这个家了……”
  “为什么要搬出去?”看到妈妈很认真,也很悲伤的样子,李亚被吓住了。
  “因为爸爸与妈妈离婚了……”
  “离婚了?这是为什么啊?”她吓得一下子哭了起来。事已至此,刘芳只得将这些日子家里突生变故的缘由告诉她。
  原来,2003年6月22日下午,刚刚睡醒的李红成想给朋友打个电话,当他拿起卧室与客厅串联的电话时,听到妻子正与他的一个名叫杜东的朋友在电话里争吵什么,好像是借款之事。他再仔细一听,只听见妻子在电话中向对方说:“你给李红成戴了这么多年绿帽子,他要是知道了他最心疼的小女儿是你的种,他会杀了你的!”妻子的话让李红成顿时觉得天旋地转——小女儿不是自己的亲骨肉?难道与自己一直相亲相爱的妻子曾经红杏出墙?他本想就此事问问妻子,可是没有证据就刨根问底,不仅可能会一无所获。也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因而他最终没有问妻子。后来,他便出差了。
  6月24日深夜,出差归来的他怕吵醒家人,轻轻地开了家门。继而,当他准备推开卧室门时,却听见妻子刘芳正与一个男人在说话,这个男人就是他小女儿李亚的干爹杜东。他气得头皮发麻,真想冲上去将杜东打一顿。但他想一想,还是忍住了,他明白捉贼捉赃,捉奸捉双的道理。这时候他突然想起大女儿刚刚从深圳回来。所带的相机里还有几张胶片没拍完,而照相机正巧放在书房里,于是他蹑手蹑脚地拿出照相机来。突然推开门,对着床上不知廉耻的一对人“咔嚓咔嚓”地按动相机快门……
  杜东逃走后,气得发抖的李红成大骂刘芳。随后,他从刘芳口中得知了令他肝肠寸断的事实:14岁的小女儿李亚不是他的孩子。而是杜东的血脉。刘芳说,1986年春天,当时是重庆航务二处驾驶员的杜东见她长得年轻漂亮,便对她动起了歪主意——有一天,他趁李红成上夜班时到她家把她强奸了。后来杜东又从重庆航务二处调到了涪陵,当上了一名森林公安。虽然重庆离涪陵不近,可他仍时常前来骚扰她,说自己只有三个女儿,要她为他生一个儿子。同时还用手枪威胁她说,如果她不给他生个儿子就先打死她,再打死她全家。又说,就算不打死她,如果让李红成知道她红杏出墙的话,她也会被李红成打死,被邻居们的口水淹死……看杜东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也想到人言可畏,刘芳只得认命,每次杜东来骚扰她时,她都含泪被其强奸。1987年9月,杜东的小女儿李亚出生。杜东看到是个女儿,就威胁她要将孩子处理掉,并不允许告知她丈夫,如果走漏风声就杀害她全家、抛尸荒野。此后多年刘芳一直含辛茹苦、怀着内心的痛苦和愧疚把小女儿拉扯大……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李红成带着女儿,以检查身体的名义于2004年1月4日到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DNA亲子鉴定。取鉴定结果那天,他还抱着幻想,但鉴定结果很残酷:他与李亚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这样的日子还有必要过下去吗?大家在一起都时时在伤害对方,还有什么必要继续绑在一起呢?因而他与妻子协议离了婚……
  听了妈妈近乎天方夜谭的讲述之后,李亚觉得仿佛天都塌下来了。以往有爸爸扯心扯肺地疼自己,自己多幸福啊;后来爸爸莫名其妙就不喜欢自己了,虽然很失落,却也觉得是暂时的。然而现在,自己不是他的亲生女儿,爸爸看到自己就看到了屈辱,他怎么可能再疼自己呢!
  “女儿,别哭,这一切都是你的亲生父亲的错。妈妈给你带来了屈辱,妈妈也一定会为你向你的生父讨一个公道。”
  
  柔弱少女在渺茫中飘来荡去
  
  自从与丈夫协议离婚、带着女儿到外面租房以后,刘芳曾经背叛丈夫且红杏出墙10多年的事也被传播开了。继而,闲言碎语排山倒海般地泼向她们,母女俩在别人白眼中的日子过得非常艰难,李亚的成绩因此一落千丈。
  有一天,看到李亚在一个人偷偷地哭,刘芳心疼地安慰她。谁知李亚却对她大吼起来:“你管我哭不哭?你不干那些见不得人的事情。我会这么被人辱骂和嘲笑吗?!”
  女儿的话让刘芳一下子怔住了,她气得一巴掌打在李亚的脸上:“别人瞧不起妈妈、鄙视妈妈也许还能有理由,你怎么也可以瞧不起妈妈?我不是你的妈妈吗,我生了你还有错?”
  “你生了我就是有错!你没觉得我是在一种耻辱中出生的吗,我恨死你了!”李亚大哭着跑出家门。
  看到女儿摔门而去的背影,刘芳绝望极了,羞辱难当的她一口气吃掉了刚买来的一瓶治疗失眠的药……
  李亚对刘芳恨极了。她跑出家门后,在街上逛来逛去,思索着自己应该何去何从。最后,她横下一条心来,想逃出南岸区,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里去打工;或者搬出去,不再与妈妈同住。
  拿定主意后,她便匆匆奔回出租屋,想收拾行李尽早离开妈妈。然而,当她打开房门时,却看到妈妈躺在地上。已经意识模糊;再看到地上妈妈刚刚买的安眠药全都没有了时,她一下子吓蒙了,之后大哭起来……邻居们听到她悲天抢地的哭喊声后,连忙将刘芳送到医院抢救,才保住了一条性命。
  这件事发生后,李亚再也不敢表现出对母亲的怨恨了。
  李红成想想自己原本幸福的家突然之间支离破碎;自己莫名其妙地被人戴了这么多年绿帽子;自己最疼爱的宝贝女儿竟然不是亲骨肉,他心里越想越堵得慌。痛定思痛之后,他于2004年7月5日向重庆市南 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刘芳、杜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前妻和杜东、李亚是生身父母子女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以及7万多元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9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之一刘芳辩称,原告李红成所诉事实属实,但自已也是受害者,精神损失赔偿应由杜东一人承担。
  被告杜东辩称:他与刘芳1986年未发生过性关系。他与李红成一家是好朋友,还是李亚的干爹。前几年,刘芳找他借了2万元钱,到2003年自己需要花钱时,找到刘芳让她还钱,刘芳却把他骗到她家,先用好酒好菜招待他,把他灌醉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李红成逮了“现行”。
  第三人李亚辩称,希望通过亲子鉴定弄清自己的父亲是谁。
  在庭审中,李红成向法庭提交了其自称于2003年6月在家中所拍摄的照片两张,以证实杜东强暴刘芳的事实。该两张照片显示了杜东与一女性裸体在床上。但该女性是否为刘芳不能证实。
  审理中,李红成、刘芳曾提出对杜东、李亚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李亚同意,杜东不同意。但是杜东未提出其与李亚之间不具有亲生父女关系的依据。而李红成却提供了他与李亚不具有父女关系的鉴定结论。
  杜东自述不愿进行鉴定的理由,主要是担心家人产生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整个案子争论的焦点是杜东与李亚是否具有父女关系。在庭审中,杜东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是他却没有证据证实自己与李亚之间不具有父女关系。对此,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杜东本人的基因样本,而采集样本必须杜东本人同意方可,因此,提供基因样本的举证责任在杜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是证明对方主张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者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者一方。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第三人李亚与被告刘芳、杜东之间存在生身父母子女关系;刘芳、杜东共同赔偿原告李红成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刘芳与杜东对该款的给付相互负连带责任;杜东向原告李红成支付抚养费用60503元以及鉴定费用3200元,合计63703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庭审之后,杜东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自己不做亲子鉴定为由,推定自己是李亚的父亲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应推定原则。被上诉人李红成只举出亲子鉴定证明证实与原审第三人李亚不具有父女关系,并没有举证证明上诉人杜东与被上诉人刘芳在1986年底前后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仅凭刘芳的陈述与杜东有性关系、上诉人杜东拒作亲子鉴定,就推定杜东是李亚的亲生父亲。本案只有认定被上诉人李红成不是李亚亲生父亲的一般事实证明。因此原判推定杜东与李亚之间存在父女关系错误。由于被上诉人刘芳的过错,给被上诉人李红成造成精神损害,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被上诉人刘芳赔偿。并宣布撤销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
  
  少女追查生父再起波澜
  
  这件事发生之后,虽然李亚尽量保守秘密,可父母的离婚还是引起了人们的各种猜测,她的身世之谜还是被人们传得沸沸扬扬,不仅如此,本来成绩很好的她因不知道谁应该为她交学费而被迫辍学了。
  从一直以来被父母宠爱的娇娇女突然之间被人冷落到无人搭理的凄风苦雨中,李亚绝望极了。2005年2月的一天下午,她趁母亲外出去向亲朋好友四处借学费的时候喝下了一整瓶农药。当刘芳回家后,发现女儿已经昏迷了。吓得全身发抖的刘芳连忙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幸好抢救及时,李亚才最终脱险。
  “妈妈,你为什么要救我?我这样活在世界上有什么意思?我想读书,可是没人给我交学费,我想得到父爱,可我的父亲在哪里?”
  得知李亚住院以后,李红成也非常着急,他匆匆地赶到医院李亚的病床前呼唤女儿的名字。虽然李亚不是自己的亲骨肉,但也是他从小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呀,哪能没感情呢?因而他又重新开始将自己的一腔父爱倾洒在李亚身上了。
  重新回到李红成的怀抱,李亚在感恩于李红成伟大父爱的同时,内心也很替爸爸李红成抱不平:李红成爸爸为了抚养自己付出那么多,饱受屈辱却又如此大义继续对她视若己出。难道就让他一直将这份屈辱深埋心中?而生父杜东做过的事却不敢承担,生了自己却不敢养,如此卑鄙的男人怎能不付出代价?于是2005年3月30日,她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请求法院判她跟杜东做亲子鉴定。
  这个申诉书在交出之后犹如泥牛入海。2005年12月23日,李亚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刘芳和杜东,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和杜东的父女关系,并判决两被告支付教育费300元。
  2006年4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杜东的委托代理人称,因本案的诉讼请求和李红成以前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处理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应该按申诉处理。按此规定,一案不能再诉。
  原告李亚的委托代理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代恒却称,此案并非一案再诉。以前的案件是侵权之诉,只是把亲子关系作为证据使用。要求确认父女关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不能由包括李红成在内的第三人提出。他们在举证前,向法院申请了做亲子鉴定,但被告杜东不愿意。而如果要李亚举示20年前母亲和被告杜东有性关系的证据,显然不可能。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止人身关系不能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推定父女关系成立。
  当日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目前该案尚无明确的判决结果,但在司法界引起了不少争论。
  有专家指出从法律规定上很难找到男方必须去做亲子鉴定的依据。如果女方一告,法院就行使强制力令男方做亲子鉴定,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那么应如何认识该案的现有证据呢?
  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永强认为,该案的判决并不是非鉴定不可。理由是,原告可以通过完善间接证据锁链,而法官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下判。因为民事诉讼法讲究“优势证据”,假如原告证据较被告有优势,法庭就应采纳。不必一定要依据亲子鉴定结论才能判决。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1事务所律师王建人对本案涉及的问题有较深入的思考。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目前颁发的唯一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个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申请作亲子鉴定的案件,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但对从严的范围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便操作。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目前的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因亲子鉴定而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法院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公权力制约公民权;又由于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时其取证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强迫手段,很明显已然失去证据作为证据存在时的依据;再有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亲子鉴定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不宜加以提倡。所以如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无权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进行鉴定的原则。那么,法律应如何应对像本案杜某这样坚决不愿作亲子鉴定的“疑似父亲”呢?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应适用证据规则中的推定原理。在本案被告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又无法强制其进行,诉讼中的事实真假不明又无法找出证据加以证明时,可以运用推定加以解决。否则,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持有证据而拒绝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本案的杜某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当然,杜某也可以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这对他来说比较容易,其最直接的反证方式便是提供DNA样本,配合原告作亲子鉴定。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不稳定,婚外性行为增加。非婚生子频繁出现,类似本案由于被告不愿做亲子鉴定而使原告举证不能,进而使诉讼陷入僵局的例子不少见,原告的实体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为此,我认为应完善立法,同时具体考虑案件情形,或放宽此类案件进行推定的条件,或确认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参照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使对方不得不去做亲子鉴定以证明与申请方相反的事实。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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