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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设立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原则具体化的行为准则、信息主体权利相对应的配合义务和法定义务,形成了以规制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规范体系,解决了前法的立法缺失问题.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人格请求权进行救济,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对某一单纯侵害个人信息而并未造成对受害人某一具体人格权的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严重精神损害考量的重要因素或者标准.应当适用《民法典》第998条进行多因素考量进而合理科学地认定行为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