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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当前电力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这对于我们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管理的电力企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和挑战。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的制度和体制的根本转变是当前我们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必将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思考。下面仅就公司治理即法人治理结构与实行民主管理机制中的有关问题,浅谈一点认识和探讨。
一、对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解和认识
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是90年代开始的。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国内外有关人士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的角度和界面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和观点。认识这些对于我们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从狭义和广义上的理解和认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的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公司治理的功能和意义。公司治理的基本功能归纳为下面两点:1、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如章程等,保证公司信息记录的正确真实,保证各方面当事人对公司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真实的了解。2、对公司财富最大化的追求,即要促使经营者(即代理人)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还要努力工作,建立经营者决策的监督机制和经营者考核撤换制度。而这两个功能又是为了达到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即使公司管理达到高效率的运作和取得高效益的结果,这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
三是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在于治理具有外部性与开放性,侧重的是对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与控制;而管理是内部的,侧重于业务经营管理,主要是经理行使指挥权,但要服从董事会的战略性决策管理。
四是公司治理结构及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我们常说的公司治理结构指的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分别履行和承担不同职能和职权而组成的一种体制。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1、股权结构的分散化。2、股权结构的多元化。3、融资方式的多样化。4、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五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一般来讲公司治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家族式治理模式。其主要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直接控制。2、内部治理模式。其主要体现在经营阶层主导型和共同主导型模式。3、外部治理模式。其主要体现在股东决定和相对主导型模式。
二、行政型治理和经济型治理中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一) 计划經济体制下的行政型治理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1、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营企业的治理模式属于典型的行政治理模式。我们电力企业体现的更为充分。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不仅拥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权。这种两权不分强化了政企不分,从而使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并存,国家管理的行政职能与企业治理的经济职能和一,导致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资源分配行政化、经营目标行政化、经营者人事任命行政化、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不分,从而导致企业内的非效率,使得企业失去应有的活力和企业应有的价值,企业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经营的实体,而成为一个行政化管理的附属物。
2、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应这种体制和管理模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形式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即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应该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促进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职工的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职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和问题决策的主要途径。总结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职代会看作是行政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在企业的整体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主要是按照生产经营的规律通过行政指挥权来实施决策和管理的,而不是通过职代会来决策的,这是由企业自身经济活动规律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从企业民主管理的角度去实现最高决策作用的,而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权来行使决策权利,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去体现的,不能替代。二是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走形式,没有决策权。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最高决策机构的认识不够。因此在履行参与职能作用的发挥上,在履行决策表决的意识上还不到位。同时职代会的作用在企业日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过程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使职代会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有走形式和“做摆设”的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代会最高民主权利机构的作用。
(二) 市场体制下法人治理结构即经济型治理和企业的民主管理 1、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即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1)股东代表大会。在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和决策决定权。这就说明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会。(2)董事会。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在股东会的领导下行使其职责,并对股东会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结构,同时要确保这些管理结构有效运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声誉以及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各负其责;行使监督职能;确保法律规定被遵守;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于股东的利益等。(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利。其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从以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上看,按照《公司法》已经明确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
2、实施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形式和民主管理。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形式主要为股东和股东会的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其实施的主要途径一是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应对经理人员偏离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目标的行为予以纠正;监督经理人员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对不称职的经理予以解聘,对经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给予制裁。这些监督方式的实施,对提高公司的效率、强化对经理人员的约束能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公司监事会是由股东、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司内部自律性的机构,是公司自身监督的典型形式,是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关键是要赋予监事不受干扰的独立监察权,同时提高监事的业务水平,对不称职的监事通过股东会予以及时罢免。
三、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和探讨
(一)如何认识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和理解。一是目地上的一致性。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结构本身的制约和制衡机制。主要是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以及监事会作为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是公司职工和工会的监督职能。职工监督的途径主要通过推选出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工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依照《工会法》行使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以维护和保证职工利益。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追求目标和最大利益,因此两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二是利益上的一致性。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财富最大化的追求,而这些作用又是为了达到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使公司管理达到高效率的运作和取得高效益的结果。因此两者在作用上是一致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探讨。一是既要维护职工权益又要维护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或者说是公司制企业是由不同的股东来代表各自的资产和产权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作为公司内的全体员工,其利益的主要体现就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点上,股东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维护和保护股东的股权收益,促进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是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否则股东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和保证,就谈不上维护职工的利益。因此,在民主管理中应把两者作为利益共同体共同维护。
二是改进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及作用。在公司治理即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谁代表国有资产和担任法人(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都是职工利益的基本体现,都必须有一种表现全体员工利益的民主形式,来反映全体员工的意愿,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民主形式应该存在,而且必须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形势。关于职工代表大會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不能简单的用谁是最高权利机构来确定,而应该是在什么问题上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机构和最高体现,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应行使建议权(或叫预审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的管理者有民主评议、监督权。在公司治理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存在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但是,无论什么形式职工的民主权利都必须予以保证和有充分的体现。
三是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体制,切实起到相互制约和制衡作用。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关键是能否规范运行。要真正发挥以监事会专职监督职能的作用为主体,赋予和行使独立监督的权利。同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履行相互制约和监督职能,建立起公司治理内部的行为控制方式,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诚信社会、诚信员工、诚信公司所有相关的利益者。
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监督职能。无论是那种民主管理形式,在体制改革和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中,工会组织的作用将会更加重要,在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履行维护职能方面的地位将更加突出。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监督职能中,要积极组织职工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落实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决定,争取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追求目标;要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通过这一形式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或权益等重大事项应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公司职工的民主监督权。职工是企业聘用的劳动者,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维护自身利益、关注公司利益、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力。职工监督的途径主要通过推选出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同时公司治理中应采取某种形式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权利,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应注重发挥工会主席的作用。
总之,随着电力体制市场化的进程,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规范,企业的民主管理机制和形式必将发生新的变化和改进,职工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和保障,以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提升企业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对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解和认识
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是90年代开始的。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国内外有关人士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的角度和界面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和观点。认识这些对于我们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从狭义和广义上的理解和认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的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公司治理的功能和意义。公司治理的基本功能归纳为下面两点:1、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如章程等,保证公司信息记录的正确真实,保证各方面当事人对公司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真实的了解。2、对公司财富最大化的追求,即要促使经营者(即代理人)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还要努力工作,建立经营者决策的监督机制和经营者考核撤换制度。而这两个功能又是为了达到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即使公司管理达到高效率的运作和取得高效益的结果,这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
三是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在于治理具有外部性与开放性,侧重的是对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与控制;而管理是内部的,侧重于业务经营管理,主要是经理行使指挥权,但要服从董事会的战略性决策管理。
四是公司治理结构及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我们常说的公司治理结构指的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分别履行和承担不同职能和职权而组成的一种体制。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1、股权结构的分散化。2、股权结构的多元化。3、融资方式的多样化。4、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五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一般来讲公司治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家族式治理模式。其主要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直接控制。2、内部治理模式。其主要体现在经营阶层主导型和共同主导型模式。3、外部治理模式。其主要体现在股东决定和相对主导型模式。
二、行政型治理和经济型治理中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一) 计划經济体制下的行政型治理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1、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营企业的治理模式属于典型的行政治理模式。我们电力企业体现的更为充分。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不仅拥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权。这种两权不分强化了政企不分,从而使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并存,国家管理的行政职能与企业治理的经济职能和一,导致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资源分配行政化、经营目标行政化、经营者人事任命行政化、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不分,从而导致企业内的非效率,使得企业失去应有的活力和企业应有的价值,企业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经营的实体,而成为一个行政化管理的附属物。
2、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应这种体制和管理模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形式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即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应该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促进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职工的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职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和问题决策的主要途径。总结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职代会看作是行政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在企业的整体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主要是按照生产经营的规律通过行政指挥权来实施决策和管理的,而不是通过职代会来决策的,这是由企业自身经济活动规律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从企业民主管理的角度去实现最高决策作用的,而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权来行使决策权利,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去体现的,不能替代。二是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走形式,没有决策权。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最高决策机构的认识不够。因此在履行参与职能作用的发挥上,在履行决策表决的意识上还不到位。同时职代会的作用在企业日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过程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使职代会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有走形式和“做摆设”的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代会最高民主权利机构的作用。
(二) 市场体制下法人治理结构即经济型治理和企业的民主管理 1、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即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1)股东代表大会。在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和决策决定权。这就说明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会。(2)董事会。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在股东会的领导下行使其职责,并对股东会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结构,同时要确保这些管理结构有效运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声誉以及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各负其责;行使监督职能;确保法律规定被遵守;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于股东的利益等。(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利。其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从以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上看,按照《公司法》已经明确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
2、实施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形式和民主管理。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形式主要为股东和股东会的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其实施的主要途径一是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应对经理人员偏离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目标的行为予以纠正;监督经理人员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对不称职的经理予以解聘,对经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给予制裁。这些监督方式的实施,对提高公司的效率、强化对经理人员的约束能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公司监事会是由股东、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司内部自律性的机构,是公司自身监督的典型形式,是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关键是要赋予监事不受干扰的独立监察权,同时提高监事的业务水平,对不称职的监事通过股东会予以及时罢免。
三、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和探讨
(一)如何认识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和理解。一是目地上的一致性。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结构本身的制约和制衡机制。主要是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以及监事会作为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是公司职工和工会的监督职能。职工监督的途径主要通过推选出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工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依照《工会法》行使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以维护和保证职工利益。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追求目标和最大利益,因此两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二是利益上的一致性。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财富最大化的追求,而这些作用又是为了达到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使公司管理达到高效率的运作和取得高效益的结果。因此两者在作用上是一致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探讨。一是既要维护职工权益又要维护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或者说是公司制企业是由不同的股东来代表各自的资产和产权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作为公司内的全体员工,其利益的主要体现就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点上,股东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维护和保护股东的股权收益,促进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是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否则股东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和保证,就谈不上维护职工的利益。因此,在民主管理中应把两者作为利益共同体共同维护。
二是改进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及作用。在公司治理即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谁代表国有资产和担任法人(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都是职工利益的基本体现,都必须有一种表现全体员工利益的民主形式,来反映全体员工的意愿,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民主形式应该存在,而且必须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形势。关于职工代表大會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不能简单的用谁是最高权利机构来确定,而应该是在什么问题上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机构和最高体现,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应行使建议权(或叫预审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的管理者有民主评议、监督权。在公司治理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存在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但是,无论什么形式职工的民主权利都必须予以保证和有充分的体现。
三是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体制,切实起到相互制约和制衡作用。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关键是能否规范运行。要真正发挥以监事会专职监督职能的作用为主体,赋予和行使独立监督的权利。同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履行相互制约和监督职能,建立起公司治理内部的行为控制方式,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诚信社会、诚信员工、诚信公司所有相关的利益者。
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监督职能。无论是那种民主管理形式,在体制改革和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中,工会组织的作用将会更加重要,在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履行维护职能方面的地位将更加突出。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监督职能中,要积极组织职工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落实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决定,争取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追求目标;要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通过这一形式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或权益等重大事项应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公司职工的民主监督权。职工是企业聘用的劳动者,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维护自身利益、关注公司利益、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力。职工监督的途径主要通过推选出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同时公司治理中应采取某种形式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权利,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应注重发挥工会主席的作用。
总之,随着电力体制市场化的进程,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规范,企业的民主管理机制和形式必将发生新的变化和改进,职工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和保障,以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提升企业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