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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引发舆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小草帽’。”这是群众对一些执法部门权责不清、重复执法现象的形象描述。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我们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张桂龙说。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行政处罚流程不规范、处理过程不透明、结果告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大幅增加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编辑/余弘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咋解决?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引发舆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小草帽’。”这是群众对一些执法部门权责不清、重复执法现象的形象描述。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我们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张桂龙说。
當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行政处罚流程不规范、处理过程不透明、结果告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大幅增加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编辑/余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