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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试图以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禁制变迁为切入点,以保险混业经营的动因分析为基础,对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和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保险;混业;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0-0061-03
一、我国保险公司混业禁制的变迁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1980-1999年,国内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247.3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6%。在当时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想影响下,保险公司涉足多种经营,直接或变相从事借贷、房地产、酒店和商贸等多种非保险业务,但这种特殊时期的混业经营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混业经营,称之为“乱业经营”更为恰当。该时期金融乱业经营造成的不良资产急剧膨胀,是国家整顿金融秩序、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与亚洲金融危机等其他因素一起催生了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
1993年12月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
传统分业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有限的产品种类和单一的营销模式,有限的投资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模式极大地限制了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无法满足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生存发展目标。国内保险机构的迅速扩张、外资和合资保险机构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同时外资和合资保险机构的资本增值和资金运用等先进经营理念也对国内保险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思想带来巨大的冲击。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促使国内保险公司创新经营理念,积极探索混业经营,如实行银保合作、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在业务综合的基础上,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开始着手构建控股(集团)公司,探索实行机构综合化。目前已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8家保险控股公司。这些保险控股公司在子公司从事专项保险细分业务的基础上,综合从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
二、我国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动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外部压力分析
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夹缝中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外因主要是顺应国际潮流,应对保险市场竞争压力。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角度看,混业经营是常态,分业经营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纵观古代和近代金融发展史,罕见制度性金融分业经营时期,现代金融分业经营始于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的产物。该制度从产生后不久就开始不断被突破禁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宣告其终止,其间一直存在的德国全能银行制度,1980年代中期的英国金融大爆炸,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都宣示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可以说,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基本制度,也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着手布局混业经营当属顺应潮流的先见之举。
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保险混业经营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平台。如现代数据处理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既为保险跨业产品的研发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为保险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供了有效手段。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有效提升了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保险子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的管理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融入了国际经济一体化,特别是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和代表处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也面临走出去的机遇,需要拓展保险市场。同场竞争靠的是实力,抛却其它因素,仅仅外资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的制度优势,就使我国保险公司力亏一筹。所以,有实力和远见的保险公司都积极探索布局混业经营。
近年来,由于机构激增,业务类型相近,经营手段雷同,国内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为了防止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大公司倾向于进行混业经营,通过追求范围经济效应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这也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由大公司主导的主要原因。
在严格的分业经营环境下,保险混业经营得以发展自然离不开金融监管机关的默许和支持,这是金融监管机关对混业经营发展趋势认同的产物,也是金融监管机关监管理念提升的结果。正是由于金融监管机关对分业经营规则的网开一面,银保合作、证保合作等跨业产品才得以产生,保险控股公司才得以设立。
有需求才有创新,保险混业经营还源于客户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资产也迅速增长,并随之产生了保持和提升生活质量,保证和提高资产金额,防范和减少各类风险的综合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金融需求上,主要表现为生命保险、财产保险、资产安全、资产保值和增值等多项需求,由一个机构或集团来满足客户的全部需要,既可以减少成本,又能提高效率,是保险公司和客户双赢的选择。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内在动力分析
保险公司千方百计突破分业经营禁制,探索实行混业经营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其内在的利益动机,主要包括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分享跨行业利润等。
对保险公司而言,混业经营之所以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是因为金融资产通用性较强,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对各子公司资本和其它资源的调配与协调,以及资金、业务和技术方面的整合,可以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效益。
保险(集团)公司的范围经济主要是指内部范围经济,由于金融子行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在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各关联单位通过超市场的手段全方位、高效率、低成本地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或曰“超市式”金融服务,提升竞争实力,提高经营效益。同时 ,保险(集团)公司也存在外部范围经济,由于多样化的需要可以在保险公司得到充分满足,可以增加客户的消费者剩余,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客户忠诚度,并实现二者的良性循环。
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是通过分担风险来谋取利润的。由于竞争日趋激烈,传统保险业务盈利空间不断变小,甚至亏损,许多保险公司一直存在的利差损就是一个极好的佐证。与此同时,其他金融行业的利润却相对较高,如证券公司高额的投行收益和佣金收入都让保险公司艳羡不已。保险公司谋求其他金融行业较高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跨业合作分享利润,二是通过股权投资直接从事混业经营,获取更大利润。这也是近几年银保合作、证保合作迅速发展,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不断壮大的重要原因。
金融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提高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现代公司运作架构和治理结构的基本需要又造成了同一个保险(集团)公司内各内子公司管理资源的浪费。为强化集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最现实的选择就是整合管理资源,提升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整合的途径有多种选择,但也比较容易操作的途径首选集团化,即将各个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非直接经营资源归集到集团公司统一运作。
根据国际经验,竞争环境下的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利润空间很小,通常为基本持平或亏损,投资业务则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如1967-1986年的20年间,美国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只有5个年度略有盈余,其他15年都出现1.1-8.3%的亏损,而同期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均超在两位数以上。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少,投资模式单一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压力越来越大。1993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寿险全年可投资的203亿元资金收益仅为16亿元,实际回报率为-5.3%。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收益低的现状也迫使我国金融监管机关不断放松混业经营禁制,逐步放宽保险公司投资的范围和额度。同时,各保险公司也积极探索实施投资专业化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资产运用,后者更是促成了保险控股公司基本架构的形成。
三、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与发展路径
(一)保险业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
综合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禁制的变迁过程和国外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历史经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表现为横向混业和纵向混业同时推进,从金融机构间跨业合作到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逐步延进。
虽然保险混业经营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和控股公司三种形式,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短期内不会变革,全能银行制度暂时不具有操作性,比较可行的选择方式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或控制公司制度。同时由于通常意义上的控股公司并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其监管作出规定,而控股公司又潜在着极大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并不鼓励和支持非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目前得到监管当局默许或认可,将来得到监管当局支持或鼓励的将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前文提到的8家保险集团公司。根据母公司是否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类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主要经营产权,通过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本身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控制子公司的股权外,本身也进行经营活动,其控持股主要是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分立和并购
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立设立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将其不同种类或不同地区的保险及相关业务机构分离为独立的法人公司,并通过股权置换等途径使原来的总公司或其一部分演变为独立的控股公司,分离出来的各个法人公司则成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其孙公司,从而形成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
分立设立是我国现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构建途径。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大型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通常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有的已实行事业部体制,有设立独立的专业公司的现实基础;二是大型保险公司按行政区域设立机构,而且实行分支公司组织架构,管理链条过长,有设立独立的区域公司的现实要求;三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可以通过非市场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和授权经营等手段构建母子公司体制;四是大型保险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和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体制有利于进行自上而上的改革,便于进行分立操作。
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设立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或相关业务设立为独立的法人公司,并通过使原来的保险公司或其一部分演变为独立的控股公司,并购设立的法人公司或原公司分立出来的其他法人公司成为其子公司或孙公司,从而形成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
并购设立是我国现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另一个主要构建途径,主要是保险公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证券机构的并购,如中国平安并购深圳商业银行并改组为平安银行。大型保险公司主导并购的原因也主要有四:一是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数以千计,这些机构资产少、规模小,很难抵抗收购,为大型保险公司跨业或同业并购提供了现实基础;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可以迅速扩大业务规范和规模,有效节约时间成本,以便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三是保险公司通过并购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提高竞争实力;四是金融企业的产权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已积累了一定的并购操作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并购操作能力,可以较好地完成保险控股公司的并购运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机构有着突破分业经营禁制,探索实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应该积极对待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萌动现象,引导和规范保险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形式,通过分立和并购途径,探索布局金融混业经营。
参考资料:
[1]桂荷发:《现代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挑战》,《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7月第23卷第4期。
[2]孙蓉等著:《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战略研究——基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视角》,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 刘西顺)
关键词:保险;混业;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0-0061-03
一、我国保险公司混业禁制的变迁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1980-1999年,国内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247.3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6%。在当时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想影响下,保险公司涉足多种经营,直接或变相从事借贷、房地产、酒店和商贸等多种非保险业务,但这种特殊时期的混业经营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混业经营,称之为“乱业经营”更为恰当。该时期金融乱业经营造成的不良资产急剧膨胀,是国家整顿金融秩序、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与亚洲金融危机等其他因素一起催生了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
1993年12月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
传统分业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有限的产品种类和单一的营销模式,有限的投资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模式极大地限制了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无法满足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生存发展目标。国内保险机构的迅速扩张、外资和合资保险机构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同时外资和合资保险机构的资本增值和资金运用等先进经营理念也对国内保险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思想带来巨大的冲击。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促使国内保险公司创新经营理念,积极探索混业经营,如实行银保合作、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在业务综合的基础上,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开始着手构建控股(集团)公司,探索实行机构综合化。目前已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8家保险控股公司。这些保险控股公司在子公司从事专项保险细分业务的基础上,综合从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
二、我国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动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外部压力分析
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夹缝中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外因主要是顺应国际潮流,应对保险市场竞争压力。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角度看,混业经营是常态,分业经营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纵观古代和近代金融发展史,罕见制度性金融分业经营时期,现代金融分业经营始于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的产物。该制度从产生后不久就开始不断被突破禁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宣告其终止,其间一直存在的德国全能银行制度,1980年代中期的英国金融大爆炸,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都宣示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可以说,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基本制度,也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着手布局混业经营当属顺应潮流的先见之举。
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保险混业经营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平台。如现代数据处理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既为保险跨业产品的研发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为保险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供了有效手段。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有效提升了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保险子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的管理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融入了国际经济一体化,特别是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和代表处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也面临走出去的机遇,需要拓展保险市场。同场竞争靠的是实力,抛却其它因素,仅仅外资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的制度优势,就使我国保险公司力亏一筹。所以,有实力和远见的保险公司都积极探索布局混业经营。
近年来,由于机构激增,业务类型相近,经营手段雷同,国内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为了防止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大公司倾向于进行混业经营,通过追求范围经济效应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这也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由大公司主导的主要原因。
在严格的分业经营环境下,保险混业经营得以发展自然离不开金融监管机关的默许和支持,这是金融监管机关对混业经营发展趋势认同的产物,也是金融监管机关监管理念提升的结果。正是由于金融监管机关对分业经营规则的网开一面,银保合作、证保合作等跨业产品才得以产生,保险控股公司才得以设立。
有需求才有创新,保险混业经营还源于客户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资产也迅速增长,并随之产生了保持和提升生活质量,保证和提高资产金额,防范和减少各类风险的综合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金融需求上,主要表现为生命保险、财产保险、资产安全、资产保值和增值等多项需求,由一个机构或集团来满足客户的全部需要,既可以减少成本,又能提高效率,是保险公司和客户双赢的选择。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内在动力分析
保险公司千方百计突破分业经营禁制,探索实行混业经营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其内在的利益动机,主要包括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分享跨行业利润等。
对保险公司而言,混业经营之所以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是因为金融资产通用性较强,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对各子公司资本和其它资源的调配与协调,以及资金、业务和技术方面的整合,可以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效益。
保险(集团)公司的范围经济主要是指内部范围经济,由于金融子行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在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各关联单位通过超市场的手段全方位、高效率、低成本地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或曰“超市式”金融服务,提升竞争实力,提高经营效益。同时 ,保险(集团)公司也存在外部范围经济,由于多样化的需要可以在保险公司得到充分满足,可以增加客户的消费者剩余,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客户忠诚度,并实现二者的良性循环。
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是通过分担风险来谋取利润的。由于竞争日趋激烈,传统保险业务盈利空间不断变小,甚至亏损,许多保险公司一直存在的利差损就是一个极好的佐证。与此同时,其他金融行业的利润却相对较高,如证券公司高额的投行收益和佣金收入都让保险公司艳羡不已。保险公司谋求其他金融行业较高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跨业合作分享利润,二是通过股权投资直接从事混业经营,获取更大利润。这也是近几年银保合作、证保合作迅速发展,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不断壮大的重要原因。
金融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提高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现代公司运作架构和治理结构的基本需要又造成了同一个保险(集团)公司内各内子公司管理资源的浪费。为强化集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最现实的选择就是整合管理资源,提升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整合的途径有多种选择,但也比较容易操作的途径首选集团化,即将各个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非直接经营资源归集到集团公司统一运作。
根据国际经验,竞争环境下的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利润空间很小,通常为基本持平或亏损,投资业务则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如1967-1986年的20年间,美国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只有5个年度略有盈余,其他15年都出现1.1-8.3%的亏损,而同期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均超在两位数以上。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少,投资模式单一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压力越来越大。1993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寿险全年可投资的203亿元资金收益仅为16亿元,实际回报率为-5.3%。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收益低的现状也迫使我国金融监管机关不断放松混业经营禁制,逐步放宽保险公司投资的范围和额度。同时,各保险公司也积极探索实施投资专业化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资产运用,后者更是促成了保险控股公司基本架构的形成。
三、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与发展路径
(一)保险业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
综合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禁制的变迁过程和国外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历史经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表现为横向混业和纵向混业同时推进,从金融机构间跨业合作到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逐步延进。
虽然保险混业经营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和控股公司三种形式,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短期内不会变革,全能银行制度暂时不具有操作性,比较可行的选择方式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或控制公司制度。同时由于通常意义上的控股公司并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其监管作出规定,而控股公司又潜在着极大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并不鼓励和支持非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目前得到监管当局默许或认可,将来得到监管当局支持或鼓励的将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前文提到的8家保险集团公司。根据母公司是否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类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主要经营产权,通过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本身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控制子公司的股权外,本身也进行经营活动,其控持股主要是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分立和并购
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立设立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将其不同种类或不同地区的保险及相关业务机构分离为独立的法人公司,并通过股权置换等途径使原来的总公司或其一部分演变为独立的控股公司,分离出来的各个法人公司则成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其孙公司,从而形成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
分立设立是我国现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构建途径。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大型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通常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有的已实行事业部体制,有设立独立的专业公司的现实基础;二是大型保险公司按行政区域设立机构,而且实行分支公司组织架构,管理链条过长,有设立独立的区域公司的现实要求;三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可以通过非市场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和授权经营等手段构建母子公司体制;四是大型保险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和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体制有利于进行自上而上的改革,便于进行分立操作。
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设立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或相关业务设立为独立的法人公司,并通过使原来的保险公司或其一部分演变为独立的控股公司,并购设立的法人公司或原公司分立出来的其他法人公司成为其子公司或孙公司,从而形成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
并购设立是我国现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另一个主要构建途径,主要是保险公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证券机构的并购,如中国平安并购深圳商业银行并改组为平安银行。大型保险公司主导并购的原因也主要有四:一是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数以千计,这些机构资产少、规模小,很难抵抗收购,为大型保险公司跨业或同业并购提供了现实基础;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可以迅速扩大业务规范和规模,有效节约时间成本,以便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三是保险公司通过并购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提高竞争实力;四是金融企业的产权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已积累了一定的并购操作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并购操作能力,可以较好地完成保险控股公司的并购运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机构有着突破分业经营禁制,探索实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应该积极对待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的萌动现象,引导和规范保险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形式,通过分立和并购途径,探索布局金融混业经营。
参考资料:
[1]桂荷发:《现代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挑战》,《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7月第23卷第4期。
[2]孙蓉等著:《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战略研究——基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视角》,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