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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危险驾驶犯罪频发,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在实践中比较困难。文章认为应当具体分析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以此为基础在现行刑法内定罪处罚,不宜盲目效仿国外立法制定新的罪名。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刑法规制。一般情形下的危险驾驶犯罪可以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在立法上需要对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予以修补;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危险驾驶犯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