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旅游者义务的角度分析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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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丈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该条是关于旅游者文明旅游义务的规定。下文拟谈谈对该条的理解和认识
  文明旅游即负责任旅游。所谓负责任旅游,依照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的解释,是指旅游时“要抱着对不同宗教信仰、哲学观念和伦理观念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它的具体内容包括: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尊重当地政治、宗教、民族风俗、文化传统中已经确立的秩序;爱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淡化旅游者与当地人之间的心理和物质距离,不过分强调二者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行为文明,符合公共道德规范。”按照本条的规定,旅游者文明旅游的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二是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三是爱护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四是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除了在本条对旅游者的文明旅游义务做出规定之外,还在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一规定是《旅游法》从旅游经营者工作人员的角度对同一内容做出的规定,与第13条前后呼应。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由一定的规则确定和维系并被人们遵守的秩序和生活状态。社会公共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以及习惯性规范等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社会公共秩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反映了社会的文明和发展程度。社会公德是指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要求每个公民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它与国家、集体、民族、社会等有关,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如文明礼貌、尊老爱幼等。社会公德对维系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旅游法》之所以规定旅游者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义务,首先是因为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旅游法》应予以贯彻落实。其次,旅游者有必要遵守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以维系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坚决抵制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扰乱交通规则和公共场所秩序;遵守游客准则;做到文明礼貌、乐于助人、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也就是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文化。文化传统即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如中国的儒家文化。《旅游法》要求旅游者承担尊重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义务的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减少文化冲突,避免纠纷的发生。旅游者从外地来到旅游目的地,外来文化和当地传统文化可能会激烈对撞,旅游者只有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才能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其次,保护旅游目的地文化的需要。大多数旅游目的地的文化都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旅游目的地之所以能够吸引游客,是因为它的景观或者文化有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可能是因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闭塞,也可能是数量稀少。无论是哪种原因,都会导致文化的脆弱。旅游者的行为以及他们带来的外部文化很容易对旅游目的地的原有文化造成冲击、破坏。旅游者对当地各种文化的尊重,可以减轻旅游目的地文化受到的冲击,避免“文化殖民”。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不应嘲笑、歧视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也不应强迫当地人民接受自己的行为、生活方式和习惯。
  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旅游者最基本的义务。《旅游法》之所以要规定旅游者的此项义务,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旅游者享有旅游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者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中获得放松和享受,也应承担爱护、保护它们的义务。其二,虽然旅游业本身是无烟工业,但旅游却会对旅游目的地的资源和环境产生巨大的威胁。一方面,旅游目的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量比较低而且被破坏后很难恢复。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地资源、环境超载现象更加普遍。另一方面,旅游者经常抱着“与己无关”、“花了钱就尽情享用”的心态,无节制地使用和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结果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公地悲剧”。所谓公地悲剧,是指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不能乱刻乱画、摘花折枝、乱丢废弃物;要爱护动植物,不购买通过破坏旅游地的资源和环境而产生的商品…等。
  《旅游法》还规定旅游者负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约束和指导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使其符合道德和秩序的要求而形成的所有标准和指南的总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应该尽量具体,以便于旅游者遵守,增强实效性。比如,《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要求:“(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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