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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除了认定存在混淆之虞,对在后商标不予注册或者撤销之外,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或者注册的近似商标标志也有可能通过在先商标权利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