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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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创业板的建立为我国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加方便的融资渠道。然而,我国创业板相较美国NASDAQ市场而言还是个发展不成熟的市场。本文从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现状的分析,探讨了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 信息披露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破坏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两种低效率的市场行为,导致证券市场信息无法有效地引导投资者的决策,从而影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创业板市场作为高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具有高收益的特点,但公司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对公司不设最低盈利要求,经营年限也可以相对较短,公司面临着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使得公司运转将会出现较多问题。因此,投资者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加详细和完整。
  一、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现状
  为了促进新兴的创业板良好发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颁布了相关的法令规定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行法规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规定:
  (一)信息披露的体系
  中国创业板的信息披露体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会计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它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过程等方面进行了宏观设计,内容涵盖有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方式、手段及监督等;第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制度规范,如《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第三是深交所颁布的自律性规则,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第四是中国证监会为规范信息披露而发布的指引文件来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微观问题做了规定,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等。
  (二)信息披露的形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企业的披露类型分为:一是定期报告。由于创业板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与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规则》中提出,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的业绩快报。另一类是临时报告。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还有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形式是招股说明书。同创业板市场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相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最为全面,它涉及了发行人财务、管理、营业等方面,世界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都强制上市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与主板市场的差异,根据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具体的披露内容重点突出以下内容:第一,无形资产的披露。无形资产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占有重要地位,尽管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方面做了改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披露的特殊要求。但仍存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增加了信息使用者面临的风险。所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这一内容的披露就尤为重要。第二,关联交易的披露。由于创业板股份全流通,资本运营、资产重组活动会更加频繁,由此衍生的关联交易会更加复杂,上市公司利用其进行操纵的手段也会更加隐蔽。由此,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上市公司应该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当募集资金的用途发生改变时,要及时披露董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二、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创业板信息披露体系具有四个比较分明的层次,要求的信息披露内容也比较清晰。然而,中国创业板信息披露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公司内部信息披露问题,第二是外部运行环境问题。
  (一)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例如,许多高科技企业未严格按照年报披露要求来对其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以及分行业、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等进行详细披露。在所披露的2010年报中,不少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一项表述为“公司形成较完善的计算机生产及经营体系”、“居于国内有线电视网络行业的前列”等使投资者莫衷一是的答案。第二,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例如,高科技企业年报中,企业缺少对员工素质、高级人才背景、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竞争对手情况等关乎企业发展潜质甚至生命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第三,对资金去向及利润构成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如,企业研发费用没有交代。研究与开发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中心,如果不充分披露,投资者难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长期增长的趋势来维持其高科技的地位。
  二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中国目前上市公司基本已能做到对相应业绩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然而对于重大事件的披露仍然不及时。例如,2010年3月26日,江苏三友发布了一则股权转让公告。本来,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让投资者瞠目结舌的是,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居然是2004年6月5日。上市公司根据其自身利益来决定披露重大事件的时间,从而造成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的产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这样的情况在高科技板块屡见不鲜。另外,高科技公司的技术更新换代的频率比传统行业要高,新技术很快就可能过时,结果降低了产品的附加值,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然而,高科技企业对所面临的技术风险经常没有尽可能及时揭露。
  三是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虚假信息的披露主要表现为企业披露信息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2010年创业板问题上市公司苏州恒久就是其中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1日就向苏州恒久发出专利自动终止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应在两个月补交年费及六个月滞纳金,苏州恒久却一直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确反应。所以,在2009年3月,苏州恒久就已丧失了对各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在苏州恒久被证监会或准备发行上市的前两天,公司想创业板发审委申明拥有的专利化为乌有。苏州恒久在明知专利权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却对外声称自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并堂而皇之地写进《招股说明书》,这是对专利技术真实情况的人为隐瞒,涉嫌弄虚作假上市。
  四是信息披露的不规范。
  由于中国目前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包括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法令法规多,管理不够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规定经常变动,既不容易把握,又不易执行,也给企业虚假信息披露等以可乘之机。再者,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民营性质的企业居多。中国多数民营性质的企业人治色彩及家族色彩浓厚,很难保证其忠实地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二)外部运行环境问题
  一是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
  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其行为不规范之处表现在:第一,上市公司和证券承销商合谋。审批制下,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之间往往是一锤子买卖,为了谋取不合理的收益,券商对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检查不严格,合谋欺骗投资者,使投资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第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畸形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加上执业不规范,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与拟上市公司合谋提供虚假报告的现象。
  二是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证监会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以及承担的事务相对繁杂,不能及时发现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加之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行使权力时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力的干涉和阻挠,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
  三、提高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具有投机性强、敏感度高的高风险市场,这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运行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提高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虚假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是源自于上市公司本身,如果自身治理结构能够提供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约束的话,那么公司对外部信息的质量就有了最起码的保障。因此,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最大限度的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是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信息披露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董事会的治理机制,明确董事会的责任,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特别是要加强独立董事在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第三,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
  二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薄弱是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很大的影响。首先,设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架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指责,指定层与层之间的控制程序,并建立逐级问责制度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利用职务分离控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强化公司高管人员的会计信息披露责任。再次,审计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还要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体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执行情况给予奖惩。最后,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企业的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改进建议,帮助企业更有效的实现预期控制目标。
  (二)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
  虚假信息披露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而且一旦确认了虚假信息,并且确定了责任人员,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因此,应当加强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制,并且细化赔偿的范围。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的事前规范,证监会将负责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创业板市场规则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定期进行检讨,并致力于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其次,对信息披露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加以防范,表现在三点上:一是证监会应按照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些公司管理的原则和规则,供上市公司遵循,同时应尽快颁布中介机构优良作业的行为准则,例如构建完善的会计、审计准则,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中介机构能够切实履行防范信息披露不实的职责;二是落实对市场各方行为的监管,例如加强对证监会、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中国律协等行业监管机构的执业审查,对于违法人员处以吊销执照甚至终身禁业等严厉处罚;三是加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审核会计师以及律师的职业资格,特别对于会计师执业资格进行定期审核,实行激励机制。最后,证监会应全力监督检查交易所履行职责情况,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券商和上市公司合谋侵害投资者利益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
  (四)培养理性的投资者
  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的特征,更强调“风险警示,买者自负”的原则。而创业板市场上多为中小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占多数,他们大多缺少经验,压力承受能力较低。创业板市场需要理性投资者,应培养投资者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能对披露的会计信息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同时熟悉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拥有相关的知识储备和一定的投资技巧,来维护整个市场的理性。
  
  作者简介:姚建萍(1973-),女,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苏州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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