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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六稳”“六保”的政策支持下,中国正率先走出疫情带来的阴影,复工复产进展显著,消费市场回暖。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人们的预期收入、消费方式、消费心理仍受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发展夜间经济成为可供中小企业、生活性服务业解困的一种可行思路,也是在特殊情况下破解就业难题、提振消费水平的一种应急手段。其实,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夜间经济本身就有其存在的合适土壤。加强政策供给,通过规范市场运行、调节市场供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可从制度上保障夜间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长效活力。
高规格推進夜间经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夜间经济是一种经济形态,但更应被视为一个经济运行平台——可嫁接、嵌入不同的产业门类和商业模式。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推进夜间经济建设,不仅是激发经济活力、拉动消费的短期刺激手段,还是拉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思路,更是塑造城市文化名片的一个契机。
有文化内涵的夜间经济才能更长久。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夜间经济已成为增加灵活就业、促进消费发展、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在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文旅产业对夜间经济的嵌入,成为构成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文旅产业是一个包容性、融合性极强的产业类型,一些文化旅游产品,如演艺晚会、文创体验、读书会、艺术品鉴赏拍卖、纳凉休憩、健身娱乐等,与夜间经济有着天然的契合点。事实上,近几年国内就出现了很多爆款的夜间文旅品牌,如杭州的宋城文化、苏州的评弹文化等。
地方政府的政策供给,重要的是制定富有战略价值的夜间经济发展规划,将此作为政府治理和市场主体参与夜间经济的依据。首先,制定夜间经济发展规划。该规划应服从并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社会文明风尚培育工程。除经济效益外,更需立足本地特色,关注民生、社会效益。具体而言,结合地方文化传统、旅游特色和商业优势,立项扶持夜间经济特色项目;创建本地夜间经济的特色品牌,赋予特定的文化内涵,并融入城市整体规划建设中;在空间上有秩序地布局特色餐饮、小商品、生活便利服务等项目,探索集中设立步行街、美食街、特色街、剧场影院、文博非遗场馆、健身馆等城市规划模式,满足市民、游客的不同需要。其次,制定夜间经济发展规划。可按夜间经济发展成熟度划分三个阶段,即培育期、发展期和稳定期,分别适用不同的激励政策,如税收、融资政策上的扶持。在培育期和发展期,加大政府对夜间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对于繁荣夜间经济的重点项目、打造城市文化名片的专门项目及其相关措施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给予部分困难经营者适当的补贴、提供车辆租赁等。而进入夜间经济稳定期后,政策倾斜的力度应逐渐收缩并过渡到正常状态。
高起点限定夜间经济的准入门槛
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夜间经济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一般来说,夜间经济的市场参与者除本地商户、居民外,更多的是游客。游客群体的体验与态度对城市文化名片的塑造与传播极其重要,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社会,通过公众号、朋友圈、直播平台发布的体验评价,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效应。因此,作为市场监管者,制度设计时应当抑制负面事件产生的原点。其中,对市场供给主体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是可行的思路。
设定市场供给主体的准入门槛。倡导守法诚信,建立黑名单制度。从事普通小商品销售和生活服务的业主,只要申请、登记、简单审核与备案而无须行政审批即可从业;而从事餐饮、演艺、特种服务等行业的业主,则需要获得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设定供给商品和服务的准入门槛。要求高起点、宽领域、严准入、重文化,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除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定,尤其是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外,还应要求体现城市的传统特色和文化品味,满足不同的个性化需求,便于消费者体验和互动参与。
高标准规范“霓虹灯下”的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经济运行的精髓。夜间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规范的市场秩序。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高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需要突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等规则,使夜间经济发挥长期效应。
规章制度公开。夜间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规章的制定需要广泛且反复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既能体现政府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努力和决心,又能将夜间经济发展融入城市建设与文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助于政策规章更能体现民意,更接地气,也更容易得到有效执行。
市场准入公平。对夜间经济设定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并非排斥普通供应商、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而是需要坚持非歧视原则,只要符合公布的市场准入标准的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均可申报成为夜间经济的市场供给主体。
信息发布透明。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就夜间经济的市场参与者而言,便捷地获取有用的市场信息是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从公平正义的市场伦理出发,市场监管者应及时公开发布市场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取。
市场裁判公正。夜间经济政策规章的设计应赋予市场监管者一定的裁判权,依法依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公正处置市场交易纠纷;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建设;探索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夜间经济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法律援助。而合格敬业的一线市场监管者,应熟练掌握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和权限。
品牌塑造优先。尽管在设定市场准入门槛后,对符合标准的市场供给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采取了非歧视政策,但政策供给仍应充分考虑将夜间经济打造为城市名片和商业品牌,如鼓励文化创意项目发展等,并加大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力度。
高水平营造夜间经济“软环境”
夜间经济一旦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必然成为市场主体关注和积极参与的对象,进而也必将成为一道城市治理的考题。夜间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主体成分多样,商品和服务也形式繁多,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尤其考验地方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当下,城市发展已赋予夜间经济以新的内涵,因而需要创新治理方式。区别于早期的限制型城市管理模式,现代城市治理是一种疏导型治理,倾向于规导、组织、协调与服务,鼓励民众自律,追求共赢善治。
就规导而言,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和维护夜间经济下参与者的权益,约束和规范其行为,使其平等合规地参与市场竞争;约束市场监督者、一线执法者的动机和言行;纠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就组织而言,主要是组织相关机构严格查验获准开展夜间经济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卫生等状况,抽样检查商品、服务;对夜间经济集中区域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尤其是噪音、油烟、灯光污染,及时开展整治;完善社会安保体系,组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巡视;组织确定人员疏散的时机、线路和方式。
就协调而言,主要是明晰市场裁判者的身份,协调处置在夜间经济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事项,如协调夜间公共交通的线路、运力,协调开放单位停车位,协调高峰季节的电力供应等。
就服务而言,主要是为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搭建平台、宣传推广、提供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税收减免、卫生防疫、商品认证、许可证审批办理、市容保洁等项目;通过各式新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规定、夜间消费指南、夜间交通出行方案;设计布置夜灯光造景、标识指引等工作,营造良好夜间消费氛围。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何乐
高规格推進夜间经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夜间经济是一种经济形态,但更应被视为一个经济运行平台——可嫁接、嵌入不同的产业门类和商业模式。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推进夜间经济建设,不仅是激发经济活力、拉动消费的短期刺激手段,还是拉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思路,更是塑造城市文化名片的一个契机。
有文化内涵的夜间经济才能更长久。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夜间经济已成为增加灵活就业、促进消费发展、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在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文旅产业对夜间经济的嵌入,成为构成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文旅产业是一个包容性、融合性极强的产业类型,一些文化旅游产品,如演艺晚会、文创体验、读书会、艺术品鉴赏拍卖、纳凉休憩、健身娱乐等,与夜间经济有着天然的契合点。事实上,近几年国内就出现了很多爆款的夜间文旅品牌,如杭州的宋城文化、苏州的评弹文化等。
地方政府的政策供给,重要的是制定富有战略价值的夜间经济发展规划,将此作为政府治理和市场主体参与夜间经济的依据。首先,制定夜间经济发展规划。该规划应服从并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社会文明风尚培育工程。除经济效益外,更需立足本地特色,关注民生、社会效益。具体而言,结合地方文化传统、旅游特色和商业优势,立项扶持夜间经济特色项目;创建本地夜间经济的特色品牌,赋予特定的文化内涵,并融入城市整体规划建设中;在空间上有秩序地布局特色餐饮、小商品、生活便利服务等项目,探索集中设立步行街、美食街、特色街、剧场影院、文博非遗场馆、健身馆等城市规划模式,满足市民、游客的不同需要。其次,制定夜间经济发展规划。可按夜间经济发展成熟度划分三个阶段,即培育期、发展期和稳定期,分别适用不同的激励政策,如税收、融资政策上的扶持。在培育期和发展期,加大政府对夜间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对于繁荣夜间经济的重点项目、打造城市文化名片的专门项目及其相关措施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给予部分困难经营者适当的补贴、提供车辆租赁等。而进入夜间经济稳定期后,政策倾斜的力度应逐渐收缩并过渡到正常状态。
高起点限定夜间经济的准入门槛
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夜间经济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一般来说,夜间经济的市场参与者除本地商户、居民外,更多的是游客。游客群体的体验与态度对城市文化名片的塑造与传播极其重要,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社会,通过公众号、朋友圈、直播平台发布的体验评价,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效应。因此,作为市场监管者,制度设计时应当抑制负面事件产生的原点。其中,对市场供给主体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是可行的思路。
设定市场供给主体的准入门槛。倡导守法诚信,建立黑名单制度。从事普通小商品销售和生活服务的业主,只要申请、登记、简单审核与备案而无须行政审批即可从业;而从事餐饮、演艺、特种服务等行业的业主,则需要获得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设定供给商品和服务的准入门槛。要求高起点、宽领域、严准入、重文化,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除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定,尤其是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外,还应要求体现城市的传统特色和文化品味,满足不同的个性化需求,便于消费者体验和互动参与。
高标准规范“霓虹灯下”的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经济运行的精髓。夜间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规范的市场秩序。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高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需要突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等规则,使夜间经济发挥长期效应。
规章制度公开。夜间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规章的制定需要广泛且反复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既能体现政府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努力和决心,又能将夜间经济发展融入城市建设与文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助于政策规章更能体现民意,更接地气,也更容易得到有效执行。
市场准入公平。对夜间经济设定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并非排斥普通供应商、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而是需要坚持非歧视原则,只要符合公布的市场准入标准的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均可申报成为夜间经济的市场供给主体。
信息发布透明。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就夜间经济的市场参与者而言,便捷地获取有用的市场信息是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从公平正义的市场伦理出发,市场监管者应及时公开发布市场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取。
市场裁判公正。夜间经济政策规章的设计应赋予市场监管者一定的裁判权,依法依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公正处置市场交易纠纷;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建设;探索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夜间经济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法律援助。而合格敬业的一线市场监管者,应熟练掌握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和权限。
品牌塑造优先。尽管在设定市场准入门槛后,对符合标准的市场供给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采取了非歧视政策,但政策供给仍应充分考虑将夜间经济打造为城市名片和商业品牌,如鼓励文化创意项目发展等,并加大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力度。
高水平营造夜间经济“软环境”
夜间经济一旦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必然成为市场主体关注和积极参与的对象,进而也必将成为一道城市治理的考题。夜间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主体成分多样,商品和服务也形式繁多,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尤其考验地方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当下,城市发展已赋予夜间经济以新的内涵,因而需要创新治理方式。区别于早期的限制型城市管理模式,现代城市治理是一种疏导型治理,倾向于规导、组织、协调与服务,鼓励民众自律,追求共赢善治。
就规导而言,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和维护夜间经济下参与者的权益,约束和规范其行为,使其平等合规地参与市场竞争;约束市场监督者、一线执法者的动机和言行;纠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就组织而言,主要是组织相关机构严格查验获准开展夜间经济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卫生等状况,抽样检查商品、服务;对夜间经济集中区域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尤其是噪音、油烟、灯光污染,及时开展整治;完善社会安保体系,组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巡视;组织确定人员疏散的时机、线路和方式。
就协调而言,主要是明晰市场裁判者的身份,协调处置在夜间经济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事项,如协调夜间公共交通的线路、运力,协调开放单位停车位,协调高峰季节的电力供应等。
就服务而言,主要是为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搭建平台、宣传推广、提供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税收减免、卫生防疫、商品认证、许可证审批办理、市容保洁等项目;通过各式新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规定、夜间消费指南、夜间交通出行方案;设计布置夜灯光造景、标识指引等工作,营造良好夜间消费氛围。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