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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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已经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锐利武器。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但如何将技术侦查措施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中,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理论
  1.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利用科学技术及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措施的总称。包括监控、全程录音录像、拍照拍摄、电子定位、网络监视、信息数据恢复等等。技术侦查措施偏重于侦查手段的高技术含量,此处的技术并不同于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所积累的办案技巧、办案经验,而是指科学技术衍生下的科技手段、技术设备等
  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专门的一节列入其中,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使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同时,因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安部也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将“技术侦查”专门规定为一节,用11个条文从公安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审批执行程序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中,在审批程序上,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更加详细的列举了部分罪名等。
  2.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技术侦查权从权属划分上看,它应当属于公权的范畴,而公权的行使是需有法律明确授权并受到严格限制和制约的,缺乏有效制约的公权将会导致公权行使上的任意性,而缺乏法律授权或超越法律授权的公权行为则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技术侦查权也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该权力。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有限采用原则是指可供检察机关决定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应当是确定的,检察机关不得为案件办理的便利而任意创设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法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范围内决定所需采用的技术侦查措施。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规范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在有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中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规定,采取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3.检察机关技术侦查适用的对象
  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技术侦查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或者有限性。具体来讲,从适用主体上,它只能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采用,其他部门无权采用;从案件性质上,它仅仅适用于贪污、贿赂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严重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即“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涉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情节较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则不能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使用问题
  1.证据需转化为法定形式
  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并规定了证据的法定形式。第152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转化,转化成为以上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进行使用。
  2.当庭使用和庭外核证
  庭审中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大部分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都需要进行公开质证。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非法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排除
  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证据经过转化作为证据使用之后,同样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关于非法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可以参照一般侦查措施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非法技术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言辞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如侦查机关超越职权进行技术侦查、技术侦查获取的资料不完整、审批手续有瑕疵等,可以根据其违法程度区别对待,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也要注意“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着重注意其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因为一般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实体证据较为可靠,因循合法程序取证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1.完善自侦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
  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使用期限、使用对象等具体问题,对技术侦查措施中“严格的审批程序”做出明确的解释,来补正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保证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期实现指引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作用。
  2.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
  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理应包括具体的执行权。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也是合理的。检察机关在得到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审批之后,如果立即予以执行有利于获取有效的案件信息,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从而实现治理职务犯罪的良好效果。
  3.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好技术侦查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技术侦查工作多年,检察机关借鉴其成功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完善区别对待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侧重点的不同,检察机关重在已明确职务犯罪嫌疑人,经初查有职务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21世纪,人类社会跨入信息时代。信息化、数字化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每个人不管愿不愿意都己经身至其中,身边接触的,手中使用的都和数字信息保持着联系。侦查工作作为人类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必然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得到改进和增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刑事司法向前发展的动力。侦查信息化是指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全方位收集、开发和有效利用侦查所需的信息资源,从而极大提高侦查效率和降低侦查成本的过程。
  4.设立与之相适应的技术侦查部门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虽然设置了检察技术部门,但在业务工作重点、机制协作等方面,远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需要,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理顺技术侦查工作机制。一是重新合理科学规划调整检察技术部门业务工作重点,合理配置技术资源,开拓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二是积极探寻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有效协作机制;三是制定技术人才培训、培养长远规划,形成一支高精尖的技术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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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课题系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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