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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甬党[201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