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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首先从我国各地政策入手,梳理了各地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与定位;其次,从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两种轨迹以及发展阶段两方面,揭示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当前的发展特征;再次,从机构属性模糊不清、顶层政策与协调机构缺位、人才面临外流压力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亟待关注的普遍问题;最后,在现状与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现状;困境;对策建议
Abstract:Firstly,based on the local policy documents,this paper reviews the definition and position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Secondly,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from two aspects of development track and stage. Thirdly,analyzes the problems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facing,including the ambiguity of institutional attributes,the absence of top-level policies and coordination agency,the outflow of talents,etc.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Key words:New R&D Institution;Status;Problems;Suggestions
我國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挣脱我国原有科研体制的诸多限制,在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中摸索出一条全新的路,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科技体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其发展壮大,不仅是对我国传统研发体系的有机补充,更是我国创新体系中的新增量。
一、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近年来出现在广东、北京、福建、江苏等地的“三无四不像”(无级别、无经费、无编制;不完全像大学、不完全像科研院所、不完全像企业、不完全像事业单位)另类科研组织的统称。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我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给各地依据自身条件和需要来界定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留下了灵活操作的空间。广东[1]、重庆[2]、苏州[3]、北京[4]等地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有差异化的界定。广东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强调投资主体要突破传统科研机构的单一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费来源多元化。与此同时,建设运行模式与国际科研机构接轨,走市场化发展之路,实现现代管理制度,引导创业与孵化相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应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性组织。与国际接轨的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等基本要求,是我国各地方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体制机制上的普遍共识。基于各地发展客观条件不同,我国各地在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上有显著差异,广东、重庆、苏州等地强调在本地注册、运行治理模式较之传统科研机构有更多灵活性和创新性即可,而北京因其得天独厚的科技资源优势,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目标是瞄准世界一流, 力争培育出能在国际上崭露头角的新组织、新面孔。
我国各地在相应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中都有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明确界定,但内涵和所指存在显著差别。作为一个尚处于萌芽和探索期的新兴事物,无须急于给其下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为了便于人们对新型研发机构有较明确的认识、判断,综合以上定义,对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总结如下:
基本性质:必须是一个稳定独立的科研实体,可以是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独立民办非法人性质、事业单位,有些地区如重庆还将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垂直整合性质的研发实体也列为新型研发机构。
业务功能:以先进科研服务为核心功能,包括原创性基础性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科技服务活动。
运营治理:现代化的组织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包括投资方式多元化、管投分离、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推行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机构考核与人员考核办法。
人才定位:拥有一支国内外一流人才领衔的研发队伍。
主要特征:公益性、市场化、产学研一体化、开放性与国际化。公益性主要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主要立足于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带动相关领域突破性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存,且更加强调社会效益;市场化主要是指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投管分离,独立运作,在经营运作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产学研一体化是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融为一体,将创新全过程有机串联起来,从而突破科技与经济“两张皮”怪圈;开放性是指产学研协同、多方开放合作;国际化包括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向国际领先水平看齐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各地新型研发机构在机构界定、发展定位、扶持政策等方面各有差异,各地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概括来看,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发展轨迹和发展特点:
(一)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两种轨迹:自下而上及自上而下
1996年12月,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成立,揭开了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序幕。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因地区资源禀赋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比如广东,20世纪后10年,以广东为首的沿海地区率先进入产业转型升级阶段,对技术和创新的需求日益增加,但该地区科技研发资源相对匮乏,支撑产业技术创新转型的任务倒逼新型研发机构蓬勃发展;另一种为自上而下在政府的推动下兴起,比如北京,北京科技研发资源密集,科技创新机构数量庞大,但因研究和发展组织不善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机会丧失现象严重[5],一些“硬骨头”“老大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北京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肩负着在体制外搞制度创新“试验田”的历史重任。 (二)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在数量上快速增加,但整体力量仍然薄弱,还远未能形成为国家创新体系新的一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涌现,截至2017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已有1000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也产生了一些成功案例,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在短短十多年时间内就在国际生命科学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例如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参照贝尔实验室成立的新型工业研究院,新的体制机制释放了创新主体活力,成立短短十多年,已经成功孵化了数百家高技术企业,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典范。作为我国新一轮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关键突破口,广东、北京、上海、吉林等十余个省、直辖市等出台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尽管如此,与传统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研发组织相比,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依然单薄,一些新型研发机构制度改革力度不足、创新性不强,在人才吸纳方面缺乏政策感召力,在吸引投资资本方面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三、新型研發机构面临的生存困境
作为我国新一轮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目前新型研发机构在数量上快速增加,但整体力量仍然薄弱。
(一)机构属性模糊,登记注册“左右为难”
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模式主要有四种:新型事业单位,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其特色是“三有”(有政府支持、有市场盈利能力、有激励机制)和“三无”(无级别、无编制、无经费);事业单位类型,如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其特色是“三有”(有级别、有编制、有固定支持)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研发服务类企业,如东阳光药业研究院,一般由企业自建或企业联合外部单位共建,机构功能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技术供给和支持;社会组织类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主要特点是官办、民助和非营利特点。新型研发机构形态多样,标准参差不齐,很多新型研发机构集大学、院所、中介、企业等多种形态于一体[6],在我国现有机构注册制度中,很难找到与其职能定位相匹配的注册形式。随着政府鼓励支持和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这种模糊的机构定位可能会产生“钻空子”风险,给某些机构为了套取政策红利而包装成新型研发机构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顶层政策和协调部门缺位,没有“代言人”和“传声筒”
目前各省市参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主管单位和标准认定部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关主管机构身份多样,包括由科技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福建、北京、吉林)、科委(重庆、上海)等部门牵头承担相关工作,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多部门关注、多头管理,可能带来“都管,或者都不管”等潜在问题,不利于形成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多头管理也是造成新型研发机构定位模糊不清、鱼龙混杂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一个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给予其自由发展空间,不做具体的政策规定和限定,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7]。但是,目前新型研发机构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业务上来说,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繁荣的阶段,复杂的制度环境加剧了新型研发机构运行上的混乱。例如,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的责任尚未明确,外籍人才来华在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研究,其在国外的项目资金如何在国内使用也缺乏相关的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管理方面的政策,若没有顶层政策的指导,地方政策要想突破,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在人才方面,体制内优势蚕食体制外优势,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竞争面临巨大压力和考验
创新中心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是环境的竞争。一线城市尤其北京、上海,由于房价、户籍等诸多因素限制,近年人才净流入速度放缓。如何在减量发展过程中保持经济质量的提升,加大力度吸引高层次人才以及培育青年人才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北京的传统研发机构运行成熟,体制内的优势明显,相应的各类支持政策较多,在人才安置方面有合理且有效的途径可以妥善解决住房、户籍和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子女入学等相关问题。但是新型研发机构属于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低,同时缺乏相应的政策覆盖或者政策滞后。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因在解决人才户籍、住房、职称、子女入学等后顾之忧方面经常不能以常规方式办理,对青年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导致青年研究者流失问题日益严峻。此外,新型研发机构没有研究生招生权限,现阶段主要采取的是与高校联合培养的模式,由于新型研发机构生活配套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导致研究生数量不足。
四、推进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收敛新型研发机构边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科技类社会机构法人方向发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从全球经验来看,类似机构如德国弗朗霍夫协会、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等,都明确定位于为产业提供公益性研发和创新服务,不同高校和企业进行同业竞争。因此,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需要逐步收敛新型研发机构边界,明确新型研发机构为非营利性社会化研发机构,完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在注资机制、项目申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从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方向,同时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发展委员会”,打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渠道
应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发展委员会”,负责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章制度起草、科技资源统筹、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如平台与企业间技术对接活动、“院长论坛”“管理创新奖”等,从而打造以新型研发机构为核心的“1+N”协同创新网络。2018年10月,东莞在广东省率先成立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发展委员会,为探索该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可资借鉴。联合委员会作为中介组织和“代言人”,既可以有效规避由特定行政部门统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能出现的“权力过于集中”和“一言堂”风险,又可以充分发挥联合委员会自我服务、自我规范、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等功能,打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发声与沟通渠道,整合全国新型研发机构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实现“1+1>2”的集智效应。 (三)从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等方面打“组合拳”,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让新型研发机构成为集聚高层次人才的“高地”和培育年轻科学家的“摇篮”
在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乘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之风,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在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等方面尽快完善有关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新办法”。例如,尽快出台有关外籍人才来华工作时其在国外的项目资金在国内使用等问题的管理办法,将海聚人才评定权下放到新型研发机构,探索解决不同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探索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和提前设计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尽可能合理合法地消除科研人才的顾虑。建议出台政策促進高校研究生进入新型研发机构学习,或者直接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招收研究生的权限。
五、结语
科学活动与知识生产正在发生巨大变革,已经由过去的学院模式演化为后学院模式,“后学院科学”体现的是科学与产业日渐紧密结合,科学研究不仅仅肩负着探索未知的使命,同时还应积极向产业领域延伸,科学知识应服务于社会需求,实现科学知识与商业价值合二为一,这被称为“巴斯德象限”创新模式[8]。而新型研发机构强调科学知识要贴近社会、贴近市场,强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孵化,这与“巴斯德象限”创新模式高度契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9]。北京凭借优质的科技资源条件和技术总部型企业聚集优势,应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大战略性新型产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力度和覆盖面,为促进北京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EB/OL].(2015-05-21)[2020-03-25].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506/t20150624_214845.htm.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EB/OL],(2019-09-05)[2020-03-25].http://kj.quanzhou.gov.cn/xxgk/kjzc/zcjd/201807/t20180718_717992.htm
[3]苏州市科技局.关于征求《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EB/OL].(2017-04-18)[2020-03-25]. http://www.szwz.gov.cn/frontPage/szwzq/xxgk/xxgkdetail.jspx?infoid=cba1f575-0bca-484a-af99-d7afc8442c54&categorynum=007008004&deptcode=008004.
[4]北京市出台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EB/OL].(2018-02-02)[2020-03-25]. 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chuangye/kjfw/2018/0202/451548.html.
[5]《中国科学院院刊》评论员.科技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鲶鱼效应”[EB/0L].(2019-12-12)[2020-03-25].http://www.kangyanghongya.com/news/25821.
[6]如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走出发展困境?[EB/0L],[2018-03-30],https://www.sohu.com/a/226764431_465915.
[7]李洋.“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遭遇“成长的烦恼”[EB/OL].(2018-06-25)[2020-03-25]. http://www.td-jz.com/html/hotnews/yuanchuang/2018/0625/474197.html.
[8]吴卫,银路.巴斯德象限取向模型与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J]. 技术经济,2016,35(8):38-44.
[9]王一鸣. 研发活动的产业视角:一种新的象限模型[J].中国软科学,2003(1):72-80.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现状;困境;对策建议
Abstract:Firstly,based on the local policy documents,this paper reviews the definition and position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Secondly,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from two aspects of development track and stage. Thirdly,analyzes the problems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facing,including the ambiguity of institutional attributes,the absence of top-level policies and coordination agency,the outflow of talents,etc.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China.
Key words:New R&D Institution;Status;Problems;Suggestions
我國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挣脱我国原有科研体制的诸多限制,在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中摸索出一条全新的路,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科技体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其发展壮大,不仅是对我国传统研发体系的有机补充,更是我国创新体系中的新增量。
一、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近年来出现在广东、北京、福建、江苏等地的“三无四不像”(无级别、无经费、无编制;不完全像大学、不完全像科研院所、不完全像企业、不完全像事业单位)另类科研组织的统称。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我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给各地依据自身条件和需要来界定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留下了灵活操作的空间。广东[1]、重庆[2]、苏州[3]、北京[4]等地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有差异化的界定。广东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强调投资主体要突破传统科研机构的单一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费来源多元化。与此同时,建设运行模式与国际科研机构接轨,走市场化发展之路,实现现代管理制度,引导创业与孵化相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应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性组织。与国际接轨的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等基本要求,是我国各地方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体制机制上的普遍共识。基于各地发展客观条件不同,我国各地在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上有显著差异,广东、重庆、苏州等地强调在本地注册、运行治理模式较之传统科研机构有更多灵活性和创新性即可,而北京因其得天独厚的科技资源优势,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目标是瞄准世界一流, 力争培育出能在国际上崭露头角的新组织、新面孔。
我国各地在相应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中都有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明确界定,但内涵和所指存在显著差别。作为一个尚处于萌芽和探索期的新兴事物,无须急于给其下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为了便于人们对新型研发机构有较明确的认识、判断,综合以上定义,对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总结如下:
基本性质:必须是一个稳定独立的科研实体,可以是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独立民办非法人性质、事业单位,有些地区如重庆还将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垂直整合性质的研发实体也列为新型研发机构。
业务功能:以先进科研服务为核心功能,包括原创性基础性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科技服务活动。
运营治理:现代化的组织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包括投资方式多元化、管投分离、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推行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机构考核与人员考核办法。
人才定位:拥有一支国内外一流人才领衔的研发队伍。
主要特征:公益性、市场化、产学研一体化、开放性与国际化。公益性主要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主要立足于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带动相关领域突破性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存,且更加强调社会效益;市场化主要是指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投管分离,独立运作,在经营运作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产学研一体化是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融为一体,将创新全过程有机串联起来,从而突破科技与经济“两张皮”怪圈;开放性是指产学研协同、多方开放合作;国际化包括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向国际领先水平看齐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各地新型研发机构在机构界定、发展定位、扶持政策等方面各有差异,各地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概括来看,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发展轨迹和发展特点:
(一)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两种轨迹:自下而上及自上而下
1996年12月,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成立,揭开了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序幕。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因地区资源禀赋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比如广东,20世纪后10年,以广东为首的沿海地区率先进入产业转型升级阶段,对技术和创新的需求日益增加,但该地区科技研发资源相对匮乏,支撑产业技术创新转型的任务倒逼新型研发机构蓬勃发展;另一种为自上而下在政府的推动下兴起,比如北京,北京科技研发资源密集,科技创新机构数量庞大,但因研究和发展组织不善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机会丧失现象严重[5],一些“硬骨头”“老大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北京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肩负着在体制外搞制度创新“试验田”的历史重任。 (二)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在数量上快速增加,但整体力量仍然薄弱,还远未能形成为国家创新体系新的一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涌现,截至2017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已有1000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也产生了一些成功案例,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在短短十多年时间内就在国际生命科学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例如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参照贝尔实验室成立的新型工业研究院,新的体制机制释放了创新主体活力,成立短短十多年,已经成功孵化了数百家高技术企业,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典范。作为我国新一轮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关键突破口,广东、北京、上海、吉林等十余个省、直辖市等出台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尽管如此,与传统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研发组织相比,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依然单薄,一些新型研发机构制度改革力度不足、创新性不强,在人才吸纳方面缺乏政策感召力,在吸引投资资本方面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三、新型研發机构面临的生存困境
作为我国新一轮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目前新型研发机构在数量上快速增加,但整体力量仍然薄弱。
(一)机构属性模糊,登记注册“左右为难”
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模式主要有四种:新型事业单位,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其特色是“三有”(有政府支持、有市场盈利能力、有激励机制)和“三无”(无级别、无编制、无经费);事业单位类型,如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其特色是“三有”(有级别、有编制、有固定支持)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研发服务类企业,如东阳光药业研究院,一般由企业自建或企业联合外部单位共建,机构功能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技术供给和支持;社会组织类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主要特点是官办、民助和非营利特点。新型研发机构形态多样,标准参差不齐,很多新型研发机构集大学、院所、中介、企业等多种形态于一体[6],在我国现有机构注册制度中,很难找到与其职能定位相匹配的注册形式。随着政府鼓励支持和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这种模糊的机构定位可能会产生“钻空子”风险,给某些机构为了套取政策红利而包装成新型研发机构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顶层政策和协调部门缺位,没有“代言人”和“传声筒”
目前各省市参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主管单位和标准认定部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关主管机构身份多样,包括由科技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福建、北京、吉林)、科委(重庆、上海)等部门牵头承担相关工作,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多部门关注、多头管理,可能带来“都管,或者都不管”等潜在问题,不利于形成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多头管理也是造成新型研发机构定位模糊不清、鱼龙混杂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一个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给予其自由发展空间,不做具体的政策规定和限定,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7]。但是,目前新型研发机构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业务上来说,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繁荣的阶段,复杂的制度环境加剧了新型研发机构运行上的混乱。例如,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的责任尚未明确,外籍人才来华在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研究,其在国外的项目资金如何在国内使用也缺乏相关的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管理方面的政策,若没有顶层政策的指导,地方政策要想突破,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在人才方面,体制内优势蚕食体制外优势,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竞争面临巨大压力和考验
创新中心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是环境的竞争。一线城市尤其北京、上海,由于房价、户籍等诸多因素限制,近年人才净流入速度放缓。如何在减量发展过程中保持经济质量的提升,加大力度吸引高层次人才以及培育青年人才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北京的传统研发机构运行成熟,体制内的优势明显,相应的各类支持政策较多,在人才安置方面有合理且有效的途径可以妥善解决住房、户籍和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子女入学等相关问题。但是新型研发机构属于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低,同时缺乏相应的政策覆盖或者政策滞后。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因在解决人才户籍、住房、职称、子女入学等后顾之忧方面经常不能以常规方式办理,对青年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导致青年研究者流失问题日益严峻。此外,新型研发机构没有研究生招生权限,现阶段主要采取的是与高校联合培养的模式,由于新型研发机构生活配套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导致研究生数量不足。
四、推进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收敛新型研发机构边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科技类社会机构法人方向发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从全球经验来看,类似机构如德国弗朗霍夫协会、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等,都明确定位于为产业提供公益性研发和创新服务,不同高校和企业进行同业竞争。因此,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需要逐步收敛新型研发机构边界,明确新型研发机构为非营利性社会化研发机构,完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在注资机制、项目申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从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方向,同时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发展委员会”,打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渠道
应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发展委员会”,负责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章制度起草、科技资源统筹、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如平台与企业间技术对接活动、“院长论坛”“管理创新奖”等,从而打造以新型研发机构为核心的“1+N”协同创新网络。2018年10月,东莞在广东省率先成立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发展委员会,为探索该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可资借鉴。联合委员会作为中介组织和“代言人”,既可以有效规避由特定行政部门统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能出现的“权力过于集中”和“一言堂”风险,又可以充分发挥联合委员会自我服务、自我规范、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等功能,打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发声与沟通渠道,整合全国新型研发机构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实现“1+1>2”的集智效应。 (三)从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等方面打“组合拳”,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让新型研发机构成为集聚高层次人才的“高地”和培育年轻科学家的“摇篮”
在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乘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之风,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在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等方面尽快完善有关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新办法”。例如,尽快出台有关外籍人才来华工作时其在国外的项目资金在国内使用等问题的管理办法,将海聚人才评定权下放到新型研发机构,探索解决不同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探索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和提前设计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尽可能合理合法地消除科研人才的顾虑。建议出台政策促進高校研究生进入新型研发机构学习,或者直接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招收研究生的权限。
五、结语
科学活动与知识生产正在发生巨大变革,已经由过去的学院模式演化为后学院模式,“后学院科学”体现的是科学与产业日渐紧密结合,科学研究不仅仅肩负着探索未知的使命,同时还应积极向产业领域延伸,科学知识应服务于社会需求,实现科学知识与商业价值合二为一,这被称为“巴斯德象限”创新模式[8]。而新型研发机构强调科学知识要贴近社会、贴近市场,强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孵化,这与“巴斯德象限”创新模式高度契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9]。北京凭借优质的科技资源条件和技术总部型企业聚集优势,应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大战略性新型产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力度和覆盖面,为促进北京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EB/OL].(2015-05-21)[2020-03-25].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506/t20150624_214845.htm.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EB/OL],(2019-09-05)[2020-03-25].http://kj.quanzhou.gov.cn/xxgk/kjzc/zcjd/201807/t20180718_717992.htm
[3]苏州市科技局.关于征求《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EB/OL].(2017-04-18)[2020-03-25]. http://www.szwz.gov.cn/frontPage/szwzq/xxgk/xxgkdetail.jspx?infoid=cba1f575-0bca-484a-af99-d7afc8442c54&categorynum=007008004&deptcode=0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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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科学院院刊》评论员.科技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鲶鱼效应”[EB/0L].(2019-12-12)[2020-03-25].http://www.kangyanghongya.com/news/25821.
[6]如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走出发展困境?[EB/0L],[2018-03-30],https://www.sohu.com/a/226764431_465915.
[7]李洋.“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遭遇“成长的烦恼”[EB/OL].(2018-06-25)[2020-03-25]. http://www.td-jz.com/html/hotnews/yuanchuang/2018/0625/474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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