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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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社区矫正目前正在试点阶段,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还不高,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程度还十分有限。本文将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概念特征及优势、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意见这三方面发表相关见解。
  关键词社区矫正 志愿者 大学生
  作者简介:谭豪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18-02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概述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概念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矫正机构批准后,利用其业余时间和专业知识,不计报酬,自愿无偿地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的志愿精神的实践者。
  社会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这在国外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占主导地位。我国目前也进行了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特点
  1.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具有无偿性。志愿者不计报酬,但这并不表示不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经费,补贴一部分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花费,如资料费、交通费、通信费等等。
  2.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自愿性。志愿者是自愿贡献自己精力和时间的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和兴趣坚持着自己所做的事情。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是从中谋取好处,他们仅仅是想为这个社会贡献自己一小份力量,他们坚信:再小的力量一点一滴积累也会变成巨大的帮助。
  3.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动性大。志愿者并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只是他们业余生活中所从事的事情中的一件。当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志愿者可以自己选择是继续还是停止社区矫正工作,不具有强制性。
  (三)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且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这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基于这一点,社区矫正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地位决定了它在这项工作中具有以下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优势:
  1.志愿者独有的理念优势,更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志愿者是社会中的人,无偿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且不计报酬,不带有任何功利的动机,秉承着“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的理念,以平等、互相尊重的心态去对待矫正对象,关心矫正对象的切身感受。从这一点来看,相对于司法局、司法所等官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志愿者所处的地位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纳与信任,这能够更好地促进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帮助矫正对象走出阴影、开始新的人生。
  2.志愿者具有较强的专业资源优势,能够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社会上的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这些人的年龄、专业能力、社会经验所覆盖的范围较广,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司法局、司法所不仅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思想教育、公益劳动、奖惩考核等项工作,还要承担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职能。任务重、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不足是当前制约这项工作的一大因素。相比于官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在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方面都有所涉猎,这有利于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或是提供较为具体准确的法律咨询。
  3.志愿者这一特殊的群体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帮扶矫正对象。志愿者并不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而是自愿参与社区矫正,类似不计报酬的兼职。志愿者可以是专家学者,可以是大学生,也可以是社区群众,只要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即可。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矫正对象在社区中进行的矫治。这样社区群众就可以利用地域优势帮扶监管矫正对象,只有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使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感觉到社会并没有抛弃他们,而是时刻关心着他们,这样能够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他们的自我改造与提升。
  4.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能够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而且能够使志愿者也接受法律教育,具有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社会上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对于他们自己来说,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了解了社区矫正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树立榜样意识,有利于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建立,纠正潜在的犯罪意念。同时,参加过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会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言传身教,增加社会上其他人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认识,使社区矫正制度和理念深入人心,可以吸引更多的有能力的志愿者加入这一队伍。
  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存问题(以大学生志愿者为例)
  (一)社区矫正活动开展的形式单一,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
  绝大多数大学生志愿者开展矫正服务都是通过基层司法所或街道司法工作人员联系矫正对象,约定某一时间在司法所的会议室内座谈交流。这种方式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控和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本无可口非。但是,活动形式单一,仅仅局限于志愿者与矫正对象座谈交流,并不利于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真诚感情的建立。而且每次交流的时间就是2到3个小时,这短短的时间并不能使他们的关系有一个质的飞跃。活动实质性内容较少,形式多于实际效用。
  (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学生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信息了解的过少,不知和矫正对象所聊话题的种类
  在去司法所与矫正对象进行交流之前,志愿者对要与其交流的对象并不了解,不知道对方的兴趣爱好,这就直接导致志愿者在见到矫正对象时不知以什么类型的话题作为切入点,这样就不能很好地以交流座谈的方式来拉近彼此间的距离。而且,为了避免再次重提矫正对象过去的罪行,大多数志愿者一般选择谈现状的话题,如谈生活、谈学习等。这类闲话家常的套话并没有针对矫正对象的真实需要而只是泛泛而谈,在矫正过程中并没有改变矫正对象失落、沉默寡言、自我封闭的“犯罪人格”。
  (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学生志愿者综合素质能力不够
  尽管大学生志愿者经过了招募、选拔和培训,但是毕竟大学生社会实践经验少,加上偶尔的培训实效不大,所以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大学生志愿者的综合素质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1)缺乏交流沟通的技巧,与矫正对象进行沟通不足;(2)缺乏相关的心理学知识,不能及时通过矫正对象反馈的信息分析其心理变化,从而及时调整矫正的策略;(3)责任心不足,随便因为个人因素借故不参加矫正服务;(4)与矫正对象的后续联系较少。当然,培训的次数较少也是原因之一。
  (四)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较为松散,没有成体系化
  对于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规范化的要求,有的是自愿向司法局提交申请,有的是通过学校的志愿者协会,各个途径的准入要求不相一致,这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统一性,不利于矫正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区矫正志愿者必然是社区矫正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对于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统一的志愿者准入机制。设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准入门槛,用统一的规则要求使志愿者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对志愿者的条件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在招募志愿者的同时,对其擅长的专业要有所限制。
  其次,建立电子平台。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信息输入登记事项,将招收的志愿者统一输入登记,并分门别类予以记录,要注明志愿者的各类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专业特长,职业身份,参加矫正活动的时间等重要信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者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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