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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安女孩杨青因使用的“三秦”牌劣质电热毯发生漏电事故不幸身亡,生产厂商却趁机恶意转移财产,杨青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遭遇索赔无果的尴尬局面。企业“金蝉脱壳”背后折射着工商部门的监管失职和司法机关的执行不力问题,本文着重从法律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阐释。
关键词消费者 索赔 恶意转移财产 行政执法
作者简介:刘天翔、程梦曦、孟宪初,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92-01
1997年2月14日,正值豆蔻年华的西安女孩杨青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天。由于使用的“三秦”牌劣质电热毯漏电,杨青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京医院抢救无效,因窒息时间过长脑缺氧死亡。和杨青同时受到伤害的还有她的表姐张瑗,张瑗当时头吐白沫昏迷不醒,虽然得到及时抢救但腿部和脚部已严重伤残。
悲痛欲绝的杨青父母愤然将生产“三秦”牌电热毯的厂商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判决渭南市特种电线厂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然而,由于法院判决的执行过程遭遇重重阻力,杨青的父母始终未能拿到本应得的赔偿金。
原来,奸诈的厂商为逃避债务责任恶意将财产进行转移,生产劣质电热毯的渭南市特种电线厂已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然而,“三秦”牌电热毯仍在当地市场大量销售,生产厂家地址未作变更,只是厂名更改为“渭南市特种电线电器厂”。更为蹊跷的是,新旧两厂的负责人之间是翁婿关系,但据新厂负责人韩卫东声称,原厂的注销和新厂的注册都是通过合法程序。
一、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行政过程有待高效化、规范化、合法化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可知,当地工商部门办事效率偏低、登记程序不规范是导致消费者索赔困难的重要因素。工商局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措施,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渭南市特种电线厂本就是一个生产劣质产品、负有债务责任的企业,在批准破产注销前,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厂展开债务清算,妥善进行债务清偿处理,并及时通知企业的债权人和受害者。工商部门应把好市场的准入准出关,绝不可以允许恶意赖账的企业轻而易举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工商部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必不可少的监管机构,理应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搭建有力平台。因此,高效化、规范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应得到有力贯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的合理管理、合法经营。
二、法院执行部门推托责任、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得到有效解决
执行部门是伸张社会正义的重要机构,法院的公正判决只有经过执行部门的有效执行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是一纸空文。
诚然,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干扰,基层法院的执行困难问题近年来趋于突出,但这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拖延时间、推诿责任的正当理由。执行部门应当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并联合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机构,将执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本案中的两家企业有着密切联系,新厂归根结底就是旧厂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建立的“傀儡企业”,诸多证据均可证明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业的资产流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当地法院的执行部门在得知这一重要事实的前提下,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侵犯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应当撩去企业法人“面纱”,采取强制性的财产执行措施兑现判决,使得消费者的债权早日得到清偿。
三、我国基层地区普法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
渭南市特种电线厂负责人韩卫东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恶意转移资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却以此为手段逃避债务责任,侵犯被害人的索赔权利,甚至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体现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素养的缺失。
另外,受害者杨青的家属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分析原由,并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获取赔偿金。他们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法院的执法不力和工商部门的程序欠妥造成的,消费者可以对当地的执法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获得维权的目的。
上述两方面均说明我国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素养偏低,不能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尤其深入基层社区和偏远地带,增强当地公民的法制观念。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任重道远,我国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为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应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合理调整和修改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更具时代感、合理性和规范化。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是一个长期过程,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国家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法律宣传的不断加强以及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升。正如本案中的各个法律主体,如果他们都能正确衡量自身在法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司其职,依法办事,便可避免悲剧的发生。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正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仍任重而道远。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离不开立法机关的规范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有效执法,只有法治理念切实落实到国家行政和人民生活的全部领域,法治才能真正体现它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顾军.侵财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李维.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向菲.财产损害索赔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关键词消费者 索赔 恶意转移财产 行政执法
作者简介:刘天翔、程梦曦、孟宪初,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92-01
1997年2月14日,正值豆蔻年华的西安女孩杨青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天。由于使用的“三秦”牌劣质电热毯漏电,杨青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京医院抢救无效,因窒息时间过长脑缺氧死亡。和杨青同时受到伤害的还有她的表姐张瑗,张瑗当时头吐白沫昏迷不醒,虽然得到及时抢救但腿部和脚部已严重伤残。
悲痛欲绝的杨青父母愤然将生产“三秦”牌电热毯的厂商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判决渭南市特种电线厂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然而,由于法院判决的执行过程遭遇重重阻力,杨青的父母始终未能拿到本应得的赔偿金。
原来,奸诈的厂商为逃避债务责任恶意将财产进行转移,生产劣质电热毯的渭南市特种电线厂已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然而,“三秦”牌电热毯仍在当地市场大量销售,生产厂家地址未作变更,只是厂名更改为“渭南市特种电线电器厂”。更为蹊跷的是,新旧两厂的负责人之间是翁婿关系,但据新厂负责人韩卫东声称,原厂的注销和新厂的注册都是通过合法程序。
一、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行政过程有待高效化、规范化、合法化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可知,当地工商部门办事效率偏低、登记程序不规范是导致消费者索赔困难的重要因素。工商局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措施,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渭南市特种电线厂本就是一个生产劣质产品、负有债务责任的企业,在批准破产注销前,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厂展开债务清算,妥善进行债务清偿处理,并及时通知企业的债权人和受害者。工商部门应把好市场的准入准出关,绝不可以允许恶意赖账的企业轻而易举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工商部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必不可少的监管机构,理应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搭建有力平台。因此,高效化、规范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应得到有力贯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的合理管理、合法经营。
二、法院执行部门推托责任、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得到有效解决
执行部门是伸张社会正义的重要机构,法院的公正判决只有经过执行部门的有效执行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是一纸空文。
诚然,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干扰,基层法院的执行困难问题近年来趋于突出,但这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拖延时间、推诿责任的正当理由。执行部门应当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并联合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机构,将执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本案中的两家企业有着密切联系,新厂归根结底就是旧厂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建立的“傀儡企业”,诸多证据均可证明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业的资产流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当地法院的执行部门在得知这一重要事实的前提下,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侵犯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应当撩去企业法人“面纱”,采取强制性的财产执行措施兑现判决,使得消费者的债权早日得到清偿。
三、我国基层地区普法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
渭南市特种电线厂负责人韩卫东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恶意转移资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却以此为手段逃避债务责任,侵犯被害人的索赔权利,甚至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体现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素养的缺失。
另外,受害者杨青的家属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分析原由,并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获取赔偿金。他们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法院的执法不力和工商部门的程序欠妥造成的,消费者可以对当地的执法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获得维权的目的。
上述两方面均说明我国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素养偏低,不能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尤其深入基层社区和偏远地带,增强当地公民的法制观念。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任重道远,我国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为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应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合理调整和修改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更具时代感、合理性和规范化。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是一个长期过程,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国家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法律宣传的不断加强以及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升。正如本案中的各个法律主体,如果他们都能正确衡量自身在法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司其职,依法办事,便可避免悲剧的发生。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正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仍任重而道远。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离不开立法机关的规范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有效执法,只有法治理念切实落实到国家行政和人民生活的全部领域,法治才能真正体现它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顾军.侵财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李维.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向菲.财产损害索赔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