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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试点工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写进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有重要价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三者之间的平衡。但案件线索来源受限、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检察建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因此,在诉前程序中应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区别制定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以及明确检察建议的内容,如此才能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