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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戴春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同月20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日前,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张北川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除了上述二人外,中远集团副总经理徐敏杰、中国铝业副总裁李东光和中海油运前总经理茅士家在此间被查。据《中国新闻周刊》统计,十八大以来,17位副厅级以上国企高管落马,中石油中移动中海运中远洋中铝等无一幸免[1]。从上述国企高管的落马,我们不禁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一面是国企高管的巨额贪腐,一面是其所属企业的大幅亏损,暴露了国企管理者与国企之间的分裂关系:国企深陷泥潭,而管理者却只顾自肥。这一现象只是国企经理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之一。要比较全面的实证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经理制度的运行现状,从国企经理的产生方式到对国企的经营管理行为直至产生的各种问题,都需要一一进行分析。
1.国企经理的产生方式——行政任命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者的任职方式的调查报告显示,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占48.2%,由董事会任命的占40.2%,竞争与招聘方式上岗的占6.2%,其他方式上任的占5.4%。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看,国有企业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比例占89.0%。尽管多数的股份制企业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但其中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一般是先由各级政府批准以后再由董事会任命[2]。通过对从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国企高管进行行政级别分析,就会发现落马的高管全部是具有副厅级级别以上的行政官员。在现行的行政队伍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理不仅被视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而且是具有一定级别的行政干部。他们一方面是国家行政队伍中的一员,受所属级别的各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又是国企的经营者,对国企的业务经营负责。除此之外,对国企经理行为的规范上是用和党政干部相同的要求和考核标准,除了工资的加级和福利的增加外对他们最大的奖励就是“加官进爵”。他们手捧俗称是金饭碗的国家饭碗,职位稳定,只要没有根本性错误就可以在一个岗位上呆至退休,收入有保障旱涝保收,退休养老也不用发愁。即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他们仍旧可以拿一份稳定的工资。甚至国有企业倒闭破产了,国家也会给予特殊照顾保证安排工作。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经理“升官晋职”的评判标准不是看谁做出的企业业绩突出和对于国家的贡献大,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官员掌握着他们的“仕途升降”。谁能继续呆在经理的宝座上,不是取决于经理的管理经营能力,而更多的是上级对其印象和是否是上级主管的亲信等诸多因素决定的。于是,在国企经理的聘任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下,用来监督和约束经理行为的“人事”制度不再有效。
2.国企经理权力膨胀——贪污腐败问题
现实中,国企“掌门人”贪污腐败已成为这一群体人员落马的惯有模式。我们不能否认许多曾经力挽狂澜拯救国有企业于濒临破产边缘的国企经理做出的贡献,但是,在荣誉与光环下的权倾一世,导致国企经理们逐渐在个人集权的“独立王国”中肆无忌惮,走上权力寻租的腐败不归路。
据统计,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调查国有企业案件71507件,涉及企业高管19698件。贵州茅台原总经理乔洪受贿1442万余元,84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作为国有资产的“大管家”,国企高管频频“失身”,竟成为腐败“重灾区”。轻骑集团腐败窝案、云铜集团腐败窝案、古井集团腐败窝案……近年来,国企高管违法犯罪案动辄窝案串案也是一个显著特征。由一个人的腐败发展为整个管理层甚至集团由上至下的“全员腐败”。古井集团的腐败案就是一个典型,整个高管层被“一网打尽”,上至集团董事长、总裁、副总裁,下至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甚至基建部门负责人,贯穿企业采购、经销、广告、改制等各个环节。但凡掌握点权力,都成为腐败链条上的一环,并且案件时间跨度长达20年[3]!2013年更是国企高管腐败查处最严厉的一年,十八大的召开只是加速国企腐败高管的倒台而已。
贪污、挪用和为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利是当前国企经理腐败的最主要手段。在经理个人权力无限膨胀的极端案例中,国有资产成为他们翻云覆雨的资本,私人享乐的“提款机”,他们大都腐化堕落,沉迷声色犬马。国企经理之所以能这样为所欲为,是因为他们都手握重权,却缺少监督约束。国企经理大多具有较高行政级别,本来现代企业制度固有的经营管理层级由于行政级别的干扰而被架空,国企经理实际上就是企业这个小型社会内部的领导人。除了上级行政部门外无人监督也无人敢于监督国企经理的行为,无人约束也无人敢于约束国企经理的权力。
3.国企“经理人内部控制”问题
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早在1994年就被发现并被提出[4],但时至今日仍然是国企治理中典型的经理问题之一。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在事实或依法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获得了相当大的对企业实际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的现象[5]。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凸显出来的。在国有企业改革前,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方式,国有企业自上而下制订“指令性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减少了信息的缺失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当时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个别企业出现了此问题也并不严重。进入80年代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具体落实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主要采取的是政府“放权让利”给企业,从最初的“企业基金”到“利润分成”,从“利”改“税”,“承包制”到企业的“十四项”权力,政府作为国家整体经济的管理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逐步放松了行政干涉。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对国有企业的代表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而不懂企业经营管理的代表机构只有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给其任命的经理行使,改为在人事上对经理进行任命控制,以达到对经理的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经理作为现实的人,在实践中当人比作为所有者代表人的机构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在现实中掌握着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权力,而国企董事会的形骸化和董事兼任经理的事实使这种权力几乎不受约束,企业大部分权力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在现代市场“经济人”时代,基于经理“经济人”假设及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膨胀,在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完全对称,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失灵情况下,产生了国有企业特有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虽然此问题很早就被发现但是却越演越烈,一些国企经理人员利用其独掌的企业控制权,不断中饱私囊盲目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对企业的绩效和经营业绩严重不负责任。 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只是一个概括的问题描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可谓层出不穷。一是体现为国企经理的高工资、高福利和严重的在职消费问题。高工资、高福利主要是指国企经理人通过提高自身及其他相关联职工的工资标准、奖励幅度和增加各项福利等手段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职消费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都有存在,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在职消费本身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各级政府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给经理后,在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非常严重的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激励机制缺失或者不足的情况下,在职消费作为控制权的一项收益,必然成为国有企业经理的利益追求的目标。所以,在国企中经理的在职消费就远超正常水平,且随意性强,甚至国企经理的职务消费水平是其工资的几倍以上。二是体现为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作为“经济人”的经理人处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国企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作出转移国有公共资产的行为。最为典型的方式就是“关联交易”。一些公司经理另外建立一个由其隐名实际掌握的公司,并通过身份便利,让国有公司与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合作和交易,进而达到转移国有公司的利润和资产的目的。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挪用公款,经理人权力的便利为其挪用公款提供了现实条件和机会。除了上述两种典型的问题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国企经理操纵公司财务、短期业绩行为等现象。
之所以出现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关键在于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来抑制国企经理权力的膨胀。尽管顺应现代公司发展潮流,国企大都形式上上实行公司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国有股权过分集中、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普遍“弱股东,强管理层”,而董事会形骸化、监事会被虚设,法律对经理制度的规定不完善,造成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
注释:
[1]王彦彦:“反腐剑指国企,谁是下一个?”,载http://insight.inewsweek.cn/topic_detail-1026.html,2013年12月29日访问。
[2]《中国企业经营者队伍制度化建设的现状与发展——2000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载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管理世界》,2000年04期。
[3]孟盛:“国企高管腐败现象频发,制度缺陷存监管难题”,载http://view.news.qq.com/a/20111223/000010-2.htm,2010年11月5日访问。
[4]青木昌彦:《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载吴敬琏主编:《公司治理结构 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5]华为、陆赛寅:《经理激励、信息制造与股市效率》,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
1.国企经理的产生方式——行政任命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者的任职方式的调查报告显示,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占48.2%,由董事会任命的占40.2%,竞争与招聘方式上岗的占6.2%,其他方式上任的占5.4%。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看,国有企业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比例占89.0%。尽管多数的股份制企业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但其中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一般是先由各级政府批准以后再由董事会任命[2]。通过对从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国企高管进行行政级别分析,就会发现落马的高管全部是具有副厅级级别以上的行政官员。在现行的行政队伍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理不仅被视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而且是具有一定级别的行政干部。他们一方面是国家行政队伍中的一员,受所属级别的各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又是国企的经营者,对国企的业务经营负责。除此之外,对国企经理行为的规范上是用和党政干部相同的要求和考核标准,除了工资的加级和福利的增加外对他们最大的奖励就是“加官进爵”。他们手捧俗称是金饭碗的国家饭碗,职位稳定,只要没有根本性错误就可以在一个岗位上呆至退休,收入有保障旱涝保收,退休养老也不用发愁。即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他们仍旧可以拿一份稳定的工资。甚至国有企业倒闭破产了,国家也会给予特殊照顾保证安排工作。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经理“升官晋职”的评判标准不是看谁做出的企业业绩突出和对于国家的贡献大,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官员掌握着他们的“仕途升降”。谁能继续呆在经理的宝座上,不是取决于经理的管理经营能力,而更多的是上级对其印象和是否是上级主管的亲信等诸多因素决定的。于是,在国企经理的聘任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下,用来监督和约束经理行为的“人事”制度不再有效。
2.国企经理权力膨胀——贪污腐败问题
现实中,国企“掌门人”贪污腐败已成为这一群体人员落马的惯有模式。我们不能否认许多曾经力挽狂澜拯救国有企业于濒临破产边缘的国企经理做出的贡献,但是,在荣誉与光环下的权倾一世,导致国企经理们逐渐在个人集权的“独立王国”中肆无忌惮,走上权力寻租的腐败不归路。
据统计,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调查国有企业案件71507件,涉及企业高管19698件。贵州茅台原总经理乔洪受贿1442万余元,84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作为国有资产的“大管家”,国企高管频频“失身”,竟成为腐败“重灾区”。轻骑集团腐败窝案、云铜集团腐败窝案、古井集团腐败窝案……近年来,国企高管违法犯罪案动辄窝案串案也是一个显著特征。由一个人的腐败发展为整个管理层甚至集团由上至下的“全员腐败”。古井集团的腐败案就是一个典型,整个高管层被“一网打尽”,上至集团董事长、总裁、副总裁,下至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甚至基建部门负责人,贯穿企业采购、经销、广告、改制等各个环节。但凡掌握点权力,都成为腐败链条上的一环,并且案件时间跨度长达20年[3]!2013年更是国企高管腐败查处最严厉的一年,十八大的召开只是加速国企腐败高管的倒台而已。
贪污、挪用和为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利是当前国企经理腐败的最主要手段。在经理个人权力无限膨胀的极端案例中,国有资产成为他们翻云覆雨的资本,私人享乐的“提款机”,他们大都腐化堕落,沉迷声色犬马。国企经理之所以能这样为所欲为,是因为他们都手握重权,却缺少监督约束。国企经理大多具有较高行政级别,本来现代企业制度固有的经营管理层级由于行政级别的干扰而被架空,国企经理实际上就是企业这个小型社会内部的领导人。除了上级行政部门外无人监督也无人敢于监督国企经理的行为,无人约束也无人敢于约束国企经理的权力。
3.国企“经理人内部控制”问题
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早在1994年就被发现并被提出[4],但时至今日仍然是国企治理中典型的经理问题之一。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在事实或依法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获得了相当大的对企业实际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的现象[5]。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凸显出来的。在国有企业改革前,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方式,国有企业自上而下制订“指令性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减少了信息的缺失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当时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个别企业出现了此问题也并不严重。进入80年代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具体落实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主要采取的是政府“放权让利”给企业,从最初的“企业基金”到“利润分成”,从“利”改“税”,“承包制”到企业的“十四项”权力,政府作为国家整体经济的管理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逐步放松了行政干涉。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对国有企业的代表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而不懂企业经营管理的代表机构只有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给其任命的经理行使,改为在人事上对经理进行任命控制,以达到对经理的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经理作为现实的人,在实践中当人比作为所有者代表人的机构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在现实中掌握着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权力,而国企董事会的形骸化和董事兼任经理的事实使这种权力几乎不受约束,企业大部分权力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在现代市场“经济人”时代,基于经理“经济人”假设及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膨胀,在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完全对称,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失灵情况下,产生了国有企业特有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虽然此问题很早就被发现但是却越演越烈,一些国企经理人员利用其独掌的企业控制权,不断中饱私囊盲目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对企业的绩效和经营业绩严重不负责任。 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只是一个概括的问题描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可谓层出不穷。一是体现为国企经理的高工资、高福利和严重的在职消费问题。高工资、高福利主要是指国企经理人通过提高自身及其他相关联职工的工资标准、奖励幅度和增加各项福利等手段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职消费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都有存在,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在职消费本身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各级政府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给经理后,在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非常严重的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激励机制缺失或者不足的情况下,在职消费作为控制权的一项收益,必然成为国有企业经理的利益追求的目标。所以,在国企中经理的在职消费就远超正常水平,且随意性强,甚至国企经理的职务消费水平是其工资的几倍以上。二是体现为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作为“经济人”的经理人处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国企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作出转移国有公共资产的行为。最为典型的方式就是“关联交易”。一些公司经理另外建立一个由其隐名实际掌握的公司,并通过身份便利,让国有公司与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合作和交易,进而达到转移国有公司的利润和资产的目的。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挪用公款,经理人权力的便利为其挪用公款提供了现实条件和机会。除了上述两种典型的问题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国企经理操纵公司财务、短期业绩行为等现象。
之所以出现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关键在于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来抑制国企经理权力的膨胀。尽管顺应现代公司发展潮流,国企大都形式上上实行公司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国有股权过分集中、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普遍“弱股东,强管理层”,而董事会形骸化、监事会被虚设,法律对经理制度的规定不完善,造成国企经理“内部人控制”。
注释:
[1]王彦彦:“反腐剑指国企,谁是下一个?”,载http://insight.inewsweek.cn/topic_detail-1026.html,2013年12月29日访问。
[2]《中国企业经营者队伍制度化建设的现状与发展——2000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载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管理世界》,2000年04期。
[3]孟盛:“国企高管腐败现象频发,制度缺陷存监管难题”,载http://view.news.qq.com/a/20111223/000010-2.htm,2010年11月5日访问。
[4]青木昌彦:《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载吴敬琏主编:《公司治理结构 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5]华为、陆赛寅:《经理激励、信息制造与股市效率》,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