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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烟害防制法制以“烟害防制法”这一专门性立法为核心,辅之以“行政院”配套实施的行政规则及“烟酒税法”等单行立法作为重要补充。烟害防制的手段包括健康福利捐的征收、烟品包装与标示的强制要求、烟品贩卖与广告的限制、特定群类禁止吸烟及特定区域设定禁烟等。这些手段涉及公权力干预社会习惯,引发了关于权力与权利平衡的论争。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的基本脉络以“法律保留”作为公权力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以“比例原则”作为划定公权力介入公民基本权利疆域的工具.很好地解决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这一经验为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