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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分析环责险在我国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环责险这一险种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法;环境污染
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均已达到了峰值期。然而,我国虽逐步开始重视环境污染的风险转移,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困难重重,面临实践困难等众多难题。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实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十几个省已经开设试点,但却频频遇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立法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我国全国立法以及地方性立法都有涉猎,但整体呈现出条款分散、宣示性条款多、缺乏针对性立法等特点。我国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和签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条款相对分散,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此外,国务院以及环保部、保监会发布的文件大多为宣示性条款,即便是在新《环保法》中也只是寥寥用一条提及环境责任保险且依然是指导性条款,因而缺乏强制力、约束力和推广力。
2.被保险人
自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除了少有一两个试点外,参保企业整体数量较少、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由于环境污染保险的保险利益较高,故而所要交的保险费也比较高,与其他险种相比成本大,因而企业缺乏积极性。而保险人为了追逐利益、减少赔付,会进行适当的承保控制。因而企业所交保险费高,而保险利益又少,则更加消极于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结构性的不同导致了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不同需求。具体来说,环境污染风险越高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越高。防范环境污染意识越高的企业,投保意愿越高。环保意识越强的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越高。此外,不同地区企业的投保意识也有所不同。这些企业的异质性导致了统一的环责险难以适应不同企业的需求。
3.保险人
保险人怠于发展环境责任险。由于保险人缺乏相关的设备和人才,而投入又较少,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设计方面,有众多因素需要考量。
就承保范围来看,保险人一旦放宽环境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则其内部可能出现损害赔偿危机,使其难以正常经营。另一方面,若缩小环境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在现如今只是倡导性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下,参保企业较少,那么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势必减少,如此一来保险人又得不偿失,倒不如干脆不开发环境责任保险。
就保费的计算来看,保险人设计保险费用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即基于大量数据的统计而估算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概率。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污染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何合理地设定保险费是一个重大的难题。
从事故预防角度,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能够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因此保险人需要专门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或人才,以提升其对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控水平。
从环境污染的评估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威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或评估系统,如何认定是否发生环境污染、如何认定污染程度,这就导致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出现一定的分歧,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投保企业的信任,激发了保险市场的矛盾。
以上均为保险人在设计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若考量合理,就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自发地投保,又能为保险人盈利,而考量不合理,则又容易导致双方对环境责任保险更加抵触。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改进
1.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体系
美国70年代的《清洁水法》规定了进入美国境内的船只强制投责任保险,以分担可能造成的水域污染。80年代出台《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要求运载危险物质的经营人,必须以保险的形式分担责任。芬兰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必须购买环责险。
对比我国来说,尽管新《环保法》在第52条做出了历史性的跨越,但跨度不足,仍停留在引导层面,并没有做出强制规定,因此需要制定专门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环责险的内容进行具体化,在必要的时候将环责险强制化,以保障环责险实施。
2.推动污染企业参保
推动污染企业参保的方式有两种:①通过立法来实现强制力;②通过行政手段激发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根据德国《环境责任法》,对未履行投保义务的企业,可责令停产停业、停止运行设备,可对设备所有人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这一规定可能看似过于严苛,但是对不履行投保义务的企业进行责罚这一思路是值得借鉴的。结合我国的情况,可以根据企业污染的程度,规定重度污染企业必须参保,否则处以刑罚。
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和指导、资金和服务投入等方式,推进企业参保,另一方面给予参保企业更多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将行政合同与环境污染责任险相结合等方式。
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和机制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完善,可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升环境责任保险的多样性。如根据环境污染的原因,将环境责任险分为核事故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等。按照投保企业污染环境程度的不同,分为重度污染责任险、中度污染责任险、轻度污染责任险等。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企业的承担保险费的不同,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具体化。
值得注意的是,环责险在大多数城市都出现遇冷的状况,而无锡的环责险发展却领先于全国,主要原因在于重视环境污染预防和评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优化环责险产品,如规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检查,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生污染事故以后,也由第三方团队对污染的程度进行勘察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设计优惠条件,对于第一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参保企业,第二年保险费可适当减少。这就使环责险产品更具有市场潜力,吸引更多企业参保。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法;环境污染
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均已达到了峰值期。然而,我国虽逐步开始重视环境污染的风险转移,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困难重重,面临实践困难等众多难题。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实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十几个省已经开设试点,但却频频遇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立法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我国全国立法以及地方性立法都有涉猎,但整体呈现出条款分散、宣示性条款多、缺乏针对性立法等特点。我国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和签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条款相对分散,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此外,国务院以及环保部、保监会发布的文件大多为宣示性条款,即便是在新《环保法》中也只是寥寥用一条提及环境责任保险且依然是指导性条款,因而缺乏强制力、约束力和推广力。
2.被保险人
自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除了少有一两个试点外,参保企业整体数量较少、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由于环境污染保险的保险利益较高,故而所要交的保险费也比较高,与其他险种相比成本大,因而企业缺乏积极性。而保险人为了追逐利益、减少赔付,会进行适当的承保控制。因而企业所交保险费高,而保险利益又少,则更加消极于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结构性的不同导致了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不同需求。具体来说,环境污染风险越高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越高。防范环境污染意识越高的企业,投保意愿越高。环保意识越强的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越高。此外,不同地区企业的投保意识也有所不同。这些企业的异质性导致了统一的环责险难以适应不同企业的需求。
3.保险人
保险人怠于发展环境责任险。由于保险人缺乏相关的设备和人才,而投入又较少,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设计方面,有众多因素需要考量。
就承保范围来看,保险人一旦放宽环境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则其内部可能出现损害赔偿危机,使其难以正常经营。另一方面,若缩小环境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在现如今只是倡导性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下,参保企业较少,那么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势必减少,如此一来保险人又得不偿失,倒不如干脆不开发环境责任保险。
就保费的计算来看,保险人设计保险费用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即基于大量数据的统计而估算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概率。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污染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何合理地设定保险费是一个重大的难题。
从事故预防角度,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能够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因此保险人需要专门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或人才,以提升其对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控水平。
从环境污染的评估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威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或评估系统,如何认定是否发生环境污染、如何认定污染程度,这就导致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出现一定的分歧,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投保企业的信任,激发了保险市场的矛盾。
以上均为保险人在设计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若考量合理,就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自发地投保,又能为保险人盈利,而考量不合理,则又容易导致双方对环境责任保险更加抵触。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改进
1.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体系
美国70年代的《清洁水法》规定了进入美国境内的船只强制投责任保险,以分担可能造成的水域污染。80年代出台《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要求运载危险物质的经营人,必须以保险的形式分担责任。芬兰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必须购买环责险。
对比我国来说,尽管新《环保法》在第52条做出了历史性的跨越,但跨度不足,仍停留在引导层面,并没有做出强制规定,因此需要制定专门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环责险的内容进行具体化,在必要的时候将环责险强制化,以保障环责险实施。
2.推动污染企业参保
推动污染企业参保的方式有两种:①通过立法来实现强制力;②通过行政手段激发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根据德国《环境责任法》,对未履行投保义务的企业,可责令停产停业、停止运行设备,可对设备所有人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这一规定可能看似过于严苛,但是对不履行投保义务的企业进行责罚这一思路是值得借鉴的。结合我国的情况,可以根据企业污染的程度,规定重度污染企业必须参保,否则处以刑罚。
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和指导、资金和服务投入等方式,推进企业参保,另一方面给予参保企业更多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将行政合同与环境污染责任险相结合等方式。
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和机制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完善,可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升环境责任保险的多样性。如根据环境污染的原因,将环境责任险分为核事故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等。按照投保企业污染环境程度的不同,分为重度污染责任险、中度污染责任险、轻度污染责任险等。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企业的承担保险费的不同,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具体化。
值得注意的是,环责险在大多数城市都出现遇冷的状况,而无锡的环责险发展却领先于全国,主要原因在于重视环境污染预防和评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优化环责险产品,如规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检查,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生污染事故以后,也由第三方团队对污染的程度进行勘察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设计优惠条件,对于第一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参保企业,第二年保险费可适当减少。这就使环责险产品更具有市场潜力,吸引更多企业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