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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讼是一种社会理想与司法追求。这种思想在儒家被确定为主导思想后,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与当代法治理念有着某种契合,如都有赖于人们的认同与遵守,都追求着社会秩序与和谐。在今日,无讼对社会的和谐、矛盾的解决以及司法成本的节约等方面仍然有看积极而现实的作用。
关键词:无讼;秩序;和谐;德教;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221-02
在西方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水土不服”的情况下,反思传统,植根本土,在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吸纳其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应当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个无视历史的民族很难准确认清今日的现实。故有必要对“无讼”一类思想作一番反思与借鉴。诉、讼在古代本为二词,《说文解字》中说:“讼,争也。”“诉,告也。”在西周时,“争罪日狱,争财日讼”,狱,类似于现代的刑事诉讼;讼,类似于民事诉讼。“争财日讼”是“讼”字的旧有含义,孔子“必也使无讼乎”一语中的“讼”是广义的,泛指狱讼之事,至少,后人在把孔子这段语录当做指导原则引用的时候,用的是这层含义…。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及追求的理想境界,属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畴。在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过程中,体现在诉讼上,那就是希望达到“无讼”的状态。后人常引用的是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第十二》)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最终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孔子的无讼观“说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
一、与法治的契合
“无讼”思想与当代的法治有着某种契合,如都追求着对秩序与和谐,都有赖人们的认同等。了解这种思想与当代法治理念的某些契合处,能让我们对于法律思想的传承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
1.前提相似:认同与遵守。无论是昔日的“无讼”,还是现代的法治,它们的实现需要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进而能够自觉的遵守。二者的目的都是希望社会成员能从内心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进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能自觉地接受与遵守法律或伦理道德的要求将使秩序的维持变得更加有效与持久。当然,“无讼”所推崇的规则主要是封建伦理道德,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从内心接受中国传统社会的既定秩序。这样在遇到纷争的时候,就会互谅互让而不通过法律和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为此,执政者往往采用道德教化和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等感化手段来达到息讼的目的。而现代法治更多是人们内心对法治所体现的理性的认同与追求,这包括对法的精神的认同,以及对法作为社会秩序调整器的作用的信赖,并将之作为与内心情感相交融的一种向往与追求。对法律的认同不是外力强加给社会公众的,而是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共识,从而自觉遵守以法律法规为主要载体的普遍规则。法律的选择和运用,必须发挥主体的主动性,尊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此,要把法律的选择权交给公众,让公众能够认同。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讼与法治是契合的,它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可能不同,但均是以当时占主导地位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前提,并得到社会大多数人自愿普遍的认同与遵守,摆脱一味的暴力统治,来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在这点上,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2.目标一致:秩序与和谐。“无讼”与法治有着共同的目标追求,那就是秩序与和谐。秩序是人类各种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前提,“秩序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利益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没有秩序,人类将进入一种人人自危的无序状态。只有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定的社会秩序之下,才谈得上法律作用的发挥,也才谈得上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生活,人类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无序状态。人类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千差万别的,但在追求秩序这一点上,不同文明的法律有着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无讼”法律文化,虽然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社会秩序,但是如果我们抛弃其阶级性和目的性,就其对社会秩序和安定的基本追求方面来看,与现代法治并无差异的。文明意味着秩序,秩序意味着和谐。“无讼”的前提是不争,所以它不仅是一种诉讼观念,更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对和谐的大同世界的向往与追求。自西周以来,思想家们特别推崇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争以及因争而产生的冲突是不好的。在古人看来,法律不过是一种统治工具而已,不得已而求之,用的目的还是以法去法,最终达到无讼。“无讼”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对和谐的重视,认为和谐是最佳的,这不仅仅是一种审美意识,也是古人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理想。“无讼”主张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这与今天强调的法治社会可谓异曲同工了。对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上,无讼与法治也有着某种契合处。
二、于当代的价值
在认识了无讼思想的内涵及与当代法治的某些契合后,我们可以反思其对当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些积极价值,吸取其中合理成分,为今所用。
1.注重德教,谋求和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两种手段,作为调节器的法律与道德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唯取其一的。徒法不能自立,前人早已认识到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法律的虚无主义自当摈弃,法律的万能主义也不能成立。道德的施行有赖于人们内心的认同与遵从,外力可以改变人们的行为,却难以强制人们的道德,但又正是这种缺乏强制性又使得道德每每显得乏力。因而法律与道德有如车之二轮、鸟之双翼,平衡二者的关系,对于矛盾之化解、社会的稳定,作用是明显的。古人的“無讼”如何得以实现?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证》)古人看到了法律只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却不能深入人心,而道德却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化作用。使每个人明白了德礼并以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知道何为耻,天下自然无纠纷了。因而提出了德主刑辅,札法并用的方法来治理国家。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序》),所谓“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正是认识到礼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官员亦为司法官员的纠纷解决者们往往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来使当事人自觉、自省、自责,从而停止纷争,达到“无讼”、“息讼”的目的。前人正是通过这种道德的教化来消解社会矛盾,实现设会的和谐,时至今日这仍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当然,那无原则无止境的息讼、止讼以至无讼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今天的司法以及执法过程中,在注重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了道德的作用,加强道德建设,提 高人们的道德意识,一些日常琐事,如邻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化解,而无须事无巨细,一一对簿公堂,这对于建立善良风气、构建和谐社会,还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2.节约成本,互利共赢。当今的中国社会正由一个“熟人社会”逐步地走向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的关系也由“身份”转为“契约”。纠纷之多,矛盾之烈,众所周知。传统的“无讼”思想的内涵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作用是不能忽视。“无讼”思想中最可取的莫过于利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追求和谐以及矛盾的彻底化解。中国人崇尚的“和为贵”思想使中国人践行的是“中庸之道”,调解的方式正是符合了“执两用中,用中为常道,中和可常行”的中国传统思想。“无讼”的实质是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中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对现代法律的不认可不信任乃至于抵制,说到打官司往往想到的就是“找关系”、送钱。国家的诉讼功能在这些地方被弱化甚至被摒弃。在这种法律文化背景下,我们在加强与树立国家司法权威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司法的社会功效问题,如果说一桩诉讼案子打下来,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加深了诉讼双方的矛盾,深化了人们对司法对法律的不信任,我们很难说这是现有诉讼制度的成功。调解通过与当事人分析法律的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使案件了结,避免了激化矛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促进社会和谐和司法效率有其独特的优势。以调解终结诉讼的方式,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节约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这些对于当今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中国的司法中(如民事方面)早已有了调解的尝试,也取得了很可观的成绩。调饵自然不是无原则的进行,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一种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问题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这种共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共赢,更是当事人与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之间的共贏。
当然,产生于农耕文明的“无讼”思想明显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过分夸大“无讼”的作用,会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竖立、法律信仰的形成、权利观念的培养等等。我们应该客观地说,“无讼”思想中有些成分仍能为今天所用,有些则明显不能“与时俱进”了,对这部分我们应当摈弃之。无讼思想有如火。用之得当,可得其利,用之不当,反受其害。我们应当注意吸纳其积极因素,摈弃其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8-250.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7.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7-302.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26,
[责任编辑
陈凤雪]
关键词:无讼;秩序;和谐;德教;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221-02
在西方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水土不服”的情况下,反思传统,植根本土,在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吸纳其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应当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个无视历史的民族很难准确认清今日的现实。故有必要对“无讼”一类思想作一番反思与借鉴。诉、讼在古代本为二词,《说文解字》中说:“讼,争也。”“诉,告也。”在西周时,“争罪日狱,争财日讼”,狱,类似于现代的刑事诉讼;讼,类似于民事诉讼。“争财日讼”是“讼”字的旧有含义,孔子“必也使无讼乎”一语中的“讼”是广义的,泛指狱讼之事,至少,后人在把孔子这段语录当做指导原则引用的时候,用的是这层含义…。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及追求的理想境界,属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畴。在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过程中,体现在诉讼上,那就是希望达到“无讼”的状态。后人常引用的是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第十二》)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最终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孔子的无讼观“说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
一、与法治的契合
“无讼”思想与当代的法治有着某种契合,如都追求着对秩序与和谐,都有赖人们的认同等。了解这种思想与当代法治理念的某些契合处,能让我们对于法律思想的传承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
1.前提相似:认同与遵守。无论是昔日的“无讼”,还是现代的法治,它们的实现需要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进而能够自觉的遵守。二者的目的都是希望社会成员能从内心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进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能自觉地接受与遵守法律或伦理道德的要求将使秩序的维持变得更加有效与持久。当然,“无讼”所推崇的规则主要是封建伦理道德,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从内心接受中国传统社会的既定秩序。这样在遇到纷争的时候,就会互谅互让而不通过法律和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为此,执政者往往采用道德教化和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等感化手段来达到息讼的目的。而现代法治更多是人们内心对法治所体现的理性的认同与追求,这包括对法的精神的认同,以及对法作为社会秩序调整器的作用的信赖,并将之作为与内心情感相交融的一种向往与追求。对法律的认同不是外力强加给社会公众的,而是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共识,从而自觉遵守以法律法规为主要载体的普遍规则。法律的选择和运用,必须发挥主体的主动性,尊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此,要把法律的选择权交给公众,让公众能够认同。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讼与法治是契合的,它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可能不同,但均是以当时占主导地位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前提,并得到社会大多数人自愿普遍的认同与遵守,摆脱一味的暴力统治,来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在这点上,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2.目标一致:秩序与和谐。“无讼”与法治有着共同的目标追求,那就是秩序与和谐。秩序是人类各种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前提,“秩序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利益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没有秩序,人类将进入一种人人自危的无序状态。只有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定的社会秩序之下,才谈得上法律作用的发挥,也才谈得上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生活,人类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无序状态。人类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千差万别的,但在追求秩序这一点上,不同文明的法律有着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无讼”法律文化,虽然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社会秩序,但是如果我们抛弃其阶级性和目的性,就其对社会秩序和安定的基本追求方面来看,与现代法治并无差异的。文明意味着秩序,秩序意味着和谐。“无讼”的前提是不争,所以它不仅是一种诉讼观念,更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对和谐的大同世界的向往与追求。自西周以来,思想家们特别推崇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争以及因争而产生的冲突是不好的。在古人看来,法律不过是一种统治工具而已,不得已而求之,用的目的还是以法去法,最终达到无讼。“无讼”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对和谐的重视,认为和谐是最佳的,这不仅仅是一种审美意识,也是古人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理想。“无讼”主张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这与今天强调的法治社会可谓异曲同工了。对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上,无讼与法治也有着某种契合处。
二、于当代的价值
在认识了无讼思想的内涵及与当代法治的某些契合后,我们可以反思其对当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些积极价值,吸取其中合理成分,为今所用。
1.注重德教,谋求和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两种手段,作为调节器的法律与道德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唯取其一的。徒法不能自立,前人早已认识到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法律的虚无主义自当摈弃,法律的万能主义也不能成立。道德的施行有赖于人们内心的认同与遵从,外力可以改变人们的行为,却难以强制人们的道德,但又正是这种缺乏强制性又使得道德每每显得乏力。因而法律与道德有如车之二轮、鸟之双翼,平衡二者的关系,对于矛盾之化解、社会的稳定,作用是明显的。古人的“無讼”如何得以实现?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证》)古人看到了法律只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却不能深入人心,而道德却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化作用。使每个人明白了德礼并以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知道何为耻,天下自然无纠纷了。因而提出了德主刑辅,札法并用的方法来治理国家。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序》),所谓“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正是认识到礼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官员亦为司法官员的纠纷解决者们往往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来使当事人自觉、自省、自责,从而停止纷争,达到“无讼”、“息讼”的目的。前人正是通过这种道德的教化来消解社会矛盾,实现设会的和谐,时至今日这仍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当然,那无原则无止境的息讼、止讼以至无讼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今天的司法以及执法过程中,在注重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了道德的作用,加强道德建设,提 高人们的道德意识,一些日常琐事,如邻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化解,而无须事无巨细,一一对簿公堂,这对于建立善良风气、构建和谐社会,还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2.节约成本,互利共赢。当今的中国社会正由一个“熟人社会”逐步地走向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的关系也由“身份”转为“契约”。纠纷之多,矛盾之烈,众所周知。传统的“无讼”思想的内涵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作用是不能忽视。“无讼”思想中最可取的莫过于利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追求和谐以及矛盾的彻底化解。中国人崇尚的“和为贵”思想使中国人践行的是“中庸之道”,调解的方式正是符合了“执两用中,用中为常道,中和可常行”的中国传统思想。“无讼”的实质是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中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对现代法律的不认可不信任乃至于抵制,说到打官司往往想到的就是“找关系”、送钱。国家的诉讼功能在这些地方被弱化甚至被摒弃。在这种法律文化背景下,我们在加强与树立国家司法权威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司法的社会功效问题,如果说一桩诉讼案子打下来,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加深了诉讼双方的矛盾,深化了人们对司法对法律的不信任,我们很难说这是现有诉讼制度的成功。调解通过与当事人分析法律的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使案件了结,避免了激化矛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促进社会和谐和司法效率有其独特的优势。以调解终结诉讼的方式,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节约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这些对于当今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中国的司法中(如民事方面)早已有了调解的尝试,也取得了很可观的成绩。调饵自然不是无原则的进行,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一种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问题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这种共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共赢,更是当事人与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之间的共贏。
当然,产生于农耕文明的“无讼”思想明显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过分夸大“无讼”的作用,会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竖立、法律信仰的形成、权利观念的培养等等。我们应该客观地说,“无讼”思想中有些成分仍能为今天所用,有些则明显不能“与时俱进”了,对这部分我们应当摈弃之。无讼思想有如火。用之得当,可得其利,用之不当,反受其害。我们应当注意吸纳其积极因素,摈弃其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8-250.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7.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7-302.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26,
[责任编辑
陈凤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