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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的实施依赖于区域执法和司法机制的完善。建立专门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执法协调委员会”,以提出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协调的政策建议,管理专门基金并监督中央的区域资源的使用方向,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调不同地区利益主体间关系。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容许的范围内设立一个特别的司法机构,以解决跨地区的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