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题十五:当年所有用于研发的费用都可以参与加计扣除吗?
答: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问题十六: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效,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问题十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问题十八: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国税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问题十九: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问题二十:哪些情况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题二十一: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问题二十三: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题二十五:《认定办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答: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十六: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4年度发生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2015年度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办法》出台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认定办法》的规定处理?
答: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二十七: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某高新技术企业,因2014年发生偷税行为且于当年被取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的处罚执行至什么时间?
答:《认定办法》实施以后,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问题二十八: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向认定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问题二十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题三十: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是什么,对于企业的注册地有要求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将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由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至全国,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目前该项政策对企业的注册地没有限制性要求。
问题三十二: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具体可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答: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问题十六: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效,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问题十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问题十八: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国税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问题十九: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问题二十:哪些情况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题二十一: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问题二十三: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题二十五:《认定办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答: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十六: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4年度发生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2015年度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办法》出台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认定办法》的规定处理?
答: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二十七: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某高新技术企业,因2014年发生偷税行为且于当年被取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的处罚执行至什么时间?
答:《认定办法》实施以后,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问题二十八: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向认定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问题二十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题三十: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是什么,对于企业的注册地有要求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将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由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至全国,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目前该项政策对企业的注册地没有限制性要求。
问题三十二: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具体可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