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能的要求,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30年来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被视为“经济宪法”,它所保护的竞争能够给消费者在经济上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其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势必会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为了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我国反垄断法首先反对竞争者之间的共谋行为,特别是反对他们商定价格、限制数量和分割市场的行为。其次,反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排除和限制竞争,从而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合并需要向政府进行申报。第三,反对那些在市场上取得了垄断或者支配地位的企业剥削消费者,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这些法律措施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因此,反垄断法是最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其颁布毫无疑问地会对我国市场上的企业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合同自由,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它们也没有权利随意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特别是没有权利来固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限制数量或者分割市场,也没有权利随意通过并购方式消灭竞争对手,导致垄断性市场结构。即便那些因为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大企业也没有权利滥用市场势力,盘剥消费者,排除、妨碍竞争对手。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企业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压力同时也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和不断完善自己的动力,因此反垄断法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法律武器。
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完善之处,可以预见,我国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重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建立一个统一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是在反垄断执法初期,特别在一个竞争案件可以同时受到多个机构管辖的情况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执法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合作,也需要反垄断委员会的大力协调。
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最严重的限制竞争,其后果不仅扭曲竞争,而且妨碍我国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因此,反对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虽然做出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它们没有管辖权,使很多人质疑我国行政垄断能否有效得到遏制。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其第50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行政垄断问题仍然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构成一个严峻挑战,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还有一个问题是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广大消费者普遍希望反垄断法能够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由于这些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现在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取消了这个规定,但不表明一个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正常执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最后,中国反垄断法作为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还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法律解释。总之,在通过的反垄断法非常原则性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监督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方面都需要释义性的配套法规。因此,国务院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任重而道远。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才开始。总而言之,我国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这将取决于很多因素:取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竞争文化,当然更取决于我国政府和立法者推动竞争政策的决心和信心。因此,反垄断法能否实施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够实施,这将是测试我国经济体制是否真正为市场经济的试金石。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本栏目策划、编辑:张振)
反垄断法被视为“经济宪法”,它所保护的竞争能够给消费者在经济上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其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势必会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为了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我国反垄断法首先反对竞争者之间的共谋行为,特别是反对他们商定价格、限制数量和分割市场的行为。其次,反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排除和限制竞争,从而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合并需要向政府进行申报。第三,反对那些在市场上取得了垄断或者支配地位的企业剥削消费者,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这些法律措施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因此,反垄断法是最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其颁布毫无疑问地会对我国市场上的企业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合同自由,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它们也没有权利随意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特别是没有权利来固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限制数量或者分割市场,也没有权利随意通过并购方式消灭竞争对手,导致垄断性市场结构。即便那些因为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大企业也没有权利滥用市场势力,盘剥消费者,排除、妨碍竞争对手。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企业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压力同时也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和不断完善自己的动力,因此反垄断法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法律武器。
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完善之处,可以预见,我国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重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建立一个统一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是在反垄断执法初期,特别在一个竞争案件可以同时受到多个机构管辖的情况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执法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合作,也需要反垄断委员会的大力协调。
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最严重的限制竞争,其后果不仅扭曲竞争,而且妨碍我国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因此,反对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虽然做出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它们没有管辖权,使很多人质疑我国行政垄断能否有效得到遏制。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其第50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行政垄断问题仍然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构成一个严峻挑战,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还有一个问题是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广大消费者普遍希望反垄断法能够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由于这些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现在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取消了这个规定,但不表明一个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正常执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最后,中国反垄断法作为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还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法律解释。总之,在通过的反垄断法非常原则性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监督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方面都需要释义性的配套法规。因此,国务院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任重而道远。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才开始。总而言之,我国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这将取决于很多因素:取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竞争文化,当然更取决于我国政府和立法者推动竞争政策的决心和信心。因此,反垄断法能否实施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够实施,这将是测试我国经济体制是否真正为市场经济的试金石。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本栏目策划、编辑: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