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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含义、主要种类、发展情况及定价原理进行了详细论述,并进一步探讨了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监管。
关键词:结构化产品;保本票据;高息票据
Abstract: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 characters,the development,and the pricing theory of equity-linked products. We also discussedthe supervision of equity-linked products.
Key Words:structure pruducts,PGN,HYN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2-0062-04
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在我国自2006年开始流行,并一度成为银行结构化理财工具的主推品种。但在2008年以来,受国内外证券市场走势不佳的影响,许多股权挂钩型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现象,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本文对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含义与种类、发展动态、定价方法等加以论述。
一、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含义及分类
股权挂钩产品,是一种产品收益与股票价格或股价指数等标的资产相挂钩的结构化产品(Structure Products)。它可以分解成由固定收益产品和期权两部分组合而成,其中固定收益部分通常以保证本金或利息收入等形式向客户提供确定收益,而期权部分则提供与挂钩标的价格走势相联系的不确定收益。挂钩标的即是期权的基础资产,一般是规模大、质量好、影响大的蓝筹股或指数,也可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而选择某类股票(个股或篮子)或指数。不确定收益部分与标的资产之间可能存在的多种挂钩方式则对应着不同的期权,例如,除了收益与单个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的价格有关、进而可以用标准的欧式期权来反映之外,还包括收益与标的资产在理财产品整个有效期内的价格表现路径有关,进而可以用棘轮式期权来反映,以及收益与多个标的资产中表现最差、最好或平均收益有关,进而可以用彩虹式、亚式等更为复杂的奇异期权(Exotic Option)来反映。股权挂钩产品合约的主要条款除了包括挂钩标的和挂钩方式之外,还包括:产品到期时可获得的本金保障比率-保本率(Principal Guaranteed Rate);产品分享挂钩标的涨跌收益的比例指标——参与率(Participation Rate);对挂钩产品整体收益限定上下范围的指标——最低收益率和最高收益率;以及其它一些常见的条款,例如发行价格、期限、可赎回条件、行权价格等等。股权挂钩型产品的主要好处在于其灵活的设计形式可以满足人们任何形式的收益和风险要求,从而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更加完善。
股权挂钩型产品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产品保本与否,可以将其分成两大类,即保本型票据(Principal Guaranteed Notes,简称PGN)和高息票据(High-Yield Notes,简称HYN)。保本型票据主要是指理财产品到期时,无论标的资产价格发生何种变化,投资者都可按产品合约中事先规定的保本比率,回收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本金;但利息收入则根据理财产品合约规定,依赖于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方向及幅度。高息票据则不承诺保护投资者本金,但利息收入取决于挂钩标的资产的表现。若标的资产价格按投资者的预期变动,投资者将获取一个较高的利息收益。若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错误,则会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本金的损失。保本型票据与高息票据的到期收益特征不同,因而可将其分解为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
根据投资者对挂钩标的价格走势的看法,可将股权挂钩产品分为三类:看涨(Bull)票据、看跌(Bear)票据和勒束式(Range)票据。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对标的股票价格的走势判断而选择购买不同的票据种类。其中,看涨(跌)票据的到期收益会受益于标的股票价格的上涨(下跌),而如果投资者认为标的股票价格会在一定的区间内波动徘徊,则可选择勒束式票据,如标的股票收盘价在事先设定的两个行权价范围之内(等于或高于低行权价,且低于高行权价),投资者可获得理财产品的本金及利息。反之,则会损失本金或利息。
此外,按照挂钩标的,可划分为挂钩单只股票、挂钩一篮子股票(多为行业概念,比如农业行业的龙头公司股票,能源类股票,金融行业股票等)和挂钩股票指数产品。按照可否提前中止,又可以划分为可提前中止和无提前中止的股权挂钩产品。按照可否赎回也可以划分为可赎回和不可赎回的股权挂钩产品。
二、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兴起和发展
股权挂钩型产品首先在美国市场兴起,初期较著名的产品包括1986年8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的挂钩S&P 500指数的次级债券、1987年10月美林证券发行的挂钩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NYSE)的收益选择权债券等。二十世纪90年代,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单成为市场主角。如1992年花旗银行推出的挂钩S&P500指数保险账户、信孚银行推出90%保本的市场联动存款等等。近些年来,股权挂钩型产品市场随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产品形式日趋多样化,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据欧洲结算银行(Euroclear Group)提供的数据,在2004年1月,仅注册发行的指数挂钩型票据(index linked notes)总额为447亿欧元,到2009年4月则达到1665亿欧元。 股权挂钩型产品在亚洲市场的发展也较快,而且亚洲市场的产品以零售市场为主,产品结构比欧洲市场更加多样、复杂。
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表明了监管层对衍生类创新产品的支持和鼓励。但作为结构化产品的一种,股票挂钩类产品发展需要建立在相关金融市场健全和发达的基础之上,因此,我国早期的股票挂钩类产品主要是由一些外资银行发行的、挂钩于海外股票指数的外汇理财产品。如渣打银行在2005年8月首先推出与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挂钩,以美元为投资货币、投资期限为3年、提供本金以及1%最低收益保障的外汇理财产品。中国银行2006年1月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25”与“红筹港股高低杠”,打破了本土银行在此领域的空白。前者为美元外汇理财产品,挂钩对象为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后者为港币外汇理财产品,挂钩篮子内股票均为在香港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覆盖行业包括原油、银行、保险及电信等。同月,中信银行开始发售市场上第一只股票挂钩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选择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三支能源行业红筹股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挂钩。此后的2006-2007年期间,中国股市的火爆和投资者收益率预期的提高,促使国内银行推出了大量与股票、股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并且开始发售高风险的不保本挂钩产品,市场上股权挂钩型产品占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比重一度达到90%以上。但2008年以来,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恶化,股权挂钩型产品的收益大幅下降,各家银行发售股权挂钩类产品的步伐明显放缓。2009年,股市的升温使得股权挂钩型产品的规模有所恢复。2009年7月8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权,并严禁其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尽管如此,由外资银行发行的、收益挂钩于股票的表现,而非直接投资于挂钩股票本身的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并不在受限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文件出台之后,在中资银行几乎全面暂停发售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同时,外资银行却仍积极抢占这一市场。2009年7月份新发售的11款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几乎全部出自恒生、渣打、花旗等外资银行,其挂钩标的包括一些在香港上市的国企蓝筹股以及一些股价指数等。图1反映了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我国国内各商业银行发行股权挂钩型产品的情况。
三、股权挂钩型产品定价的基本方法
由于股权挂钩产品包含固定收益和期权两部分,因而对其定价也可以对这两个组成部分分别定价再相加而完成。但保本型产品与高息产品的收益决定形式不同,进而两类产品的分解结果也不同。以看多型挂钩产品为例,一个典型的保本型产品在到期时,投资人至少可获得事先约定的某一比例的投资本金,即固定收益部分;但另一部分则随着挂钩标的资产价格成长幅度而定。由此,保本型产品可视为零息债券与看涨期权多头的组合,其到期损益可表示为图2。
对于一个典型的看多型高息票据,其利息收入可以在保证固定付息率的基础上,随挂钩标的资产报酬率的上升而增加;但当标的资产报酬率低于某一最低水平时,则会损失部分相应的本金。由此,可将高息票据的到期收益分成利息收益部分和偿还本金部分。其中利息收益部分可看作是固定付息和看涨期权多头的组合,如图3所示;而偿还本金部分则可看作是完全本金和看跌期权空头的组合,如图4所示。
在将股权挂钩产品进行分解之后,便可分别对固定收益部分和期权部分进行定价,其主要的思路可表示如图5。
其中,固定收益部分定价相对简单,一般可以根据股权挂钩产品发行时的还本付息承诺,采用现金流贴现方法计算。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一般采用与固定收益部分期限、收益率等相近的债券的贴现率。期权部分是股权挂钩产品定价的关键部分,根据产品条款,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于有解析解的期权种类,例如标准欧式期权、价差期权等;以及一些具有公认的近似解析解的奇异期权,如亚式期权等,可直接利用挂钩标的资产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等数据,代入Black-Scholes公式及对应的近似解析解公式计算得到。二是由于股权挂钩产品设计中的期权结构越来越复杂,如大量使用多资产选择权,强化挂钩标的之间的路径相依性质、以及增加一些可赎回条款等等,使得解析式定价的难度越来越大,此时往往假设挂钩标的资产价格变化服从对数正态分布,从而可以运用蒙特卡洛模拟等数值计算方法进行定价。
四、对发展和监管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思考
股权挂钩型结构化产品作为现代金融创新中的一种基本工具,通过将固定收益证券与挂钩证券相组合,创新出更多的具有不同收益风险特征的金融产品,有助于投资者设计各种风险梯度的投资组合,满足投资者对各种风险收益的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的分业经营、利率管制和资本管制,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对包括股权挂钩型产品在内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的创新能力不足;与之相比,外资银行几乎从未停止过发售此类产品,而且挂钩标的、挂钩方式等存在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丰富了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种类,但也增加了其定价的难度。为此,如何加强对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监管、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从投资者购买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事前保护”措施看,2009年7月31日,银监会下发了74 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通知》针对的是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客户,并且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敞口不如机构客户衍生交易大,但是《通知》中的部分规定值得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借鉴。例如:目前,许多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说明存在不完整、信息量较小、较为复杂等情形,甚至部分说明书直接翻译过来未作修正,使得投资者难以完全掌握相关信息。《通知》第七条对产品相关资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相关说明清晰易懂、简明扼要。再有,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夸大理财产品的优点、夸大预期收益的现象比较明显,特别是在股票市场较好的2007年,由于理财产品收益率是根据挂钩标的进行计算,部分理财产品选择挂钩标的表现最好一段时期的表现来测算其预期收益,从而造成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误解。《通知》中第十条规定: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另外,一些股权挂钩型产品的挂钩标的资产为海外股票或股指,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难以持续、及时和有效地获得这些信息。部分银行仅在观察日提供相关标的价格,虽然投资者通过这一价格可以判断出产品的表现,但是由于价格变动较大,又没有持续了解价格的变化,容易造成纠纷。《通知》第十六条对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要求银行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相关信息。
从投资者购买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事后保护”措施看,对于理财产品发生投资损失而引起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在责任认定、收益补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如何加以处理,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例如,香港金管局以及证券期货委员会(SFC)在处理近万件因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引发的相关挂钩理财产品亏损事件时,对投资于雷曼迷你债券(Mini Bond)与雷曼股票挂钩票据所造成损失的不同处理方法,值得关注和思考。根据香港证券期货委员会与16家销售雷曼产品的银行在2009年7月23日提出的方案,同意按初始投资额的60%-70%从投资者手中回购雷曼迷你债券。但对于购买雷曼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者,则由于其作为“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和“有经验的投资者(experienced investors)”而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一处理方法引起一定的争议。
总之,随着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值得我们对其定价方法、风险监管等方面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刘一凡.股票挂钩型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特征及其定价分析[D].同济大学硕士论文,2008,1.
[2]陈松男.结构化金融商品的设计与创新(一)、(二)[M].台湾新陆书局,2004.
[3]蔡向辉.股票挂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避险原理[R].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报告,2006.
[4]商业银行理财市场报告[R].普益财富,2008-2009.
(特约编辑 张 勇)
关键词:结构化产品;保本票据;高息票据
Abstract: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 characters,the development,and the pricing theory of equity-linked products. We also discussedthe supervision of equity-linked products.
Key Words:structure pruducts,PGN,HYN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2-0062-04
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在我国自2006年开始流行,并一度成为银行结构化理财工具的主推品种。但在2008年以来,受国内外证券市场走势不佳的影响,许多股权挂钩型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现象,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本文对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含义与种类、发展动态、定价方法等加以论述。
一、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含义及分类
股权挂钩产品,是一种产品收益与股票价格或股价指数等标的资产相挂钩的结构化产品(Structure Products)。它可以分解成由固定收益产品和期权两部分组合而成,其中固定收益部分通常以保证本金或利息收入等形式向客户提供确定收益,而期权部分则提供与挂钩标的价格走势相联系的不确定收益。挂钩标的即是期权的基础资产,一般是规模大、质量好、影响大的蓝筹股或指数,也可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而选择某类股票(个股或篮子)或指数。不确定收益部分与标的资产之间可能存在的多种挂钩方式则对应着不同的期权,例如,除了收益与单个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的价格有关、进而可以用标准的欧式期权来反映之外,还包括收益与标的资产在理财产品整个有效期内的价格表现路径有关,进而可以用棘轮式期权来反映,以及收益与多个标的资产中表现最差、最好或平均收益有关,进而可以用彩虹式、亚式等更为复杂的奇异期权(Exotic Option)来反映。股权挂钩产品合约的主要条款除了包括挂钩标的和挂钩方式之外,还包括:产品到期时可获得的本金保障比率-保本率(Principal Guaranteed Rate);产品分享挂钩标的涨跌收益的比例指标——参与率(Participation Rate);对挂钩产品整体收益限定上下范围的指标——最低收益率和最高收益率;以及其它一些常见的条款,例如发行价格、期限、可赎回条件、行权价格等等。股权挂钩型产品的主要好处在于其灵活的设计形式可以满足人们任何形式的收益和风险要求,从而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更加完善。
股权挂钩型产品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产品保本与否,可以将其分成两大类,即保本型票据(Principal Guaranteed Notes,简称PGN)和高息票据(High-Yield Notes,简称HYN)。保本型票据主要是指理财产品到期时,无论标的资产价格发生何种变化,投资者都可按产品合约中事先规定的保本比率,回收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本金;但利息收入则根据理财产品合约规定,依赖于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方向及幅度。高息票据则不承诺保护投资者本金,但利息收入取决于挂钩标的资产的表现。若标的资产价格按投资者的预期变动,投资者将获取一个较高的利息收益。若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错误,则会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本金的损失。保本型票据与高息票据的到期收益特征不同,因而可将其分解为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
根据投资者对挂钩标的价格走势的看法,可将股权挂钩产品分为三类:看涨(Bull)票据、看跌(Bear)票据和勒束式(Range)票据。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对标的股票价格的走势判断而选择购买不同的票据种类。其中,看涨(跌)票据的到期收益会受益于标的股票价格的上涨(下跌),而如果投资者认为标的股票价格会在一定的区间内波动徘徊,则可选择勒束式票据,如标的股票收盘价在事先设定的两个行权价范围之内(等于或高于低行权价,且低于高行权价),投资者可获得理财产品的本金及利息。反之,则会损失本金或利息。
此外,按照挂钩标的,可划分为挂钩单只股票、挂钩一篮子股票(多为行业概念,比如农业行业的龙头公司股票,能源类股票,金融行业股票等)和挂钩股票指数产品。按照可否提前中止,又可以划分为可提前中止和无提前中止的股权挂钩产品。按照可否赎回也可以划分为可赎回和不可赎回的股权挂钩产品。
二、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兴起和发展
股权挂钩型产品首先在美国市场兴起,初期较著名的产品包括1986年8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的挂钩S&P 500指数的次级债券、1987年10月美林证券发行的挂钩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NYSE)的收益选择权债券等。二十世纪90年代,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单成为市场主角。如1992年花旗银行推出的挂钩S&P500指数保险账户、信孚银行推出90%保本的市场联动存款等等。近些年来,股权挂钩型产品市场随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产品形式日趋多样化,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据欧洲结算银行(Euroclear Group)提供的数据,在2004年1月,仅注册发行的指数挂钩型票据(index linked notes)总额为447亿欧元,到2009年4月则达到1665亿欧元。 股权挂钩型产品在亚洲市场的发展也较快,而且亚洲市场的产品以零售市场为主,产品结构比欧洲市场更加多样、复杂。
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表明了监管层对衍生类创新产品的支持和鼓励。但作为结构化产品的一种,股票挂钩类产品发展需要建立在相关金融市场健全和发达的基础之上,因此,我国早期的股票挂钩类产品主要是由一些外资银行发行的、挂钩于海外股票指数的外汇理财产品。如渣打银行在2005年8月首先推出与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挂钩,以美元为投资货币、投资期限为3年、提供本金以及1%最低收益保障的外汇理财产品。中国银行2006年1月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25”与“红筹港股高低杠”,打破了本土银行在此领域的空白。前者为美元外汇理财产品,挂钩对象为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后者为港币外汇理财产品,挂钩篮子内股票均为在香港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覆盖行业包括原油、银行、保险及电信等。同月,中信银行开始发售市场上第一只股票挂钩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选择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三支能源行业红筹股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挂钩。此后的2006-2007年期间,中国股市的火爆和投资者收益率预期的提高,促使国内银行推出了大量与股票、股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并且开始发售高风险的不保本挂钩产品,市场上股权挂钩型产品占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比重一度达到90%以上。但2008年以来,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恶化,股权挂钩型产品的收益大幅下降,各家银行发售股权挂钩类产品的步伐明显放缓。2009年,股市的升温使得股权挂钩型产品的规模有所恢复。2009年7月8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权,并严禁其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尽管如此,由外资银行发行的、收益挂钩于股票的表现,而非直接投资于挂钩股票本身的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并不在受限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文件出台之后,在中资银行几乎全面暂停发售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同时,外资银行却仍积极抢占这一市场。2009年7月份新发售的11款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几乎全部出自恒生、渣打、花旗等外资银行,其挂钩标的包括一些在香港上市的国企蓝筹股以及一些股价指数等。图1反映了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我国国内各商业银行发行股权挂钩型产品的情况。
三、股权挂钩型产品定价的基本方法
由于股权挂钩产品包含固定收益和期权两部分,因而对其定价也可以对这两个组成部分分别定价再相加而完成。但保本型产品与高息产品的收益决定形式不同,进而两类产品的分解结果也不同。以看多型挂钩产品为例,一个典型的保本型产品在到期时,投资人至少可获得事先约定的某一比例的投资本金,即固定收益部分;但另一部分则随着挂钩标的资产价格成长幅度而定。由此,保本型产品可视为零息债券与看涨期权多头的组合,其到期损益可表示为图2。
对于一个典型的看多型高息票据,其利息收入可以在保证固定付息率的基础上,随挂钩标的资产报酬率的上升而增加;但当标的资产报酬率低于某一最低水平时,则会损失部分相应的本金。由此,可将高息票据的到期收益分成利息收益部分和偿还本金部分。其中利息收益部分可看作是固定付息和看涨期权多头的组合,如图3所示;而偿还本金部分则可看作是完全本金和看跌期权空头的组合,如图4所示。
在将股权挂钩产品进行分解之后,便可分别对固定收益部分和期权部分进行定价,其主要的思路可表示如图5。
其中,固定收益部分定价相对简单,一般可以根据股权挂钩产品发行时的还本付息承诺,采用现金流贴现方法计算。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一般采用与固定收益部分期限、收益率等相近的债券的贴现率。期权部分是股权挂钩产品定价的关键部分,根据产品条款,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于有解析解的期权种类,例如标准欧式期权、价差期权等;以及一些具有公认的近似解析解的奇异期权,如亚式期权等,可直接利用挂钩标的资产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等数据,代入Black-Scholes公式及对应的近似解析解公式计算得到。二是由于股权挂钩产品设计中的期权结构越来越复杂,如大量使用多资产选择权,强化挂钩标的之间的路径相依性质、以及增加一些可赎回条款等等,使得解析式定价的难度越来越大,此时往往假设挂钩标的资产价格变化服从对数正态分布,从而可以运用蒙特卡洛模拟等数值计算方法进行定价。
四、对发展和监管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思考
股权挂钩型结构化产品作为现代金融创新中的一种基本工具,通过将固定收益证券与挂钩证券相组合,创新出更多的具有不同收益风险特征的金融产品,有助于投资者设计各种风险梯度的投资组合,满足投资者对各种风险收益的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的分业经营、利率管制和资本管制,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对包括股权挂钩型产品在内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的创新能力不足;与之相比,外资银行几乎从未停止过发售此类产品,而且挂钩标的、挂钩方式等存在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丰富了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种类,但也增加了其定价的难度。为此,如何加强对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监管、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从投资者购买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事前保护”措施看,2009年7月31日,银监会下发了74 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通知》针对的是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客户,并且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敞口不如机构客户衍生交易大,但是《通知》中的部分规定值得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借鉴。例如:目前,许多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说明存在不完整、信息量较小、较为复杂等情形,甚至部分说明书直接翻译过来未作修正,使得投资者难以完全掌握相关信息。《通知》第七条对产品相关资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相关说明清晰易懂、简明扼要。再有,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夸大理财产品的优点、夸大预期收益的现象比较明显,特别是在股票市场较好的2007年,由于理财产品收益率是根据挂钩标的进行计算,部分理财产品选择挂钩标的表现最好一段时期的表现来测算其预期收益,从而造成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误解。《通知》中第十条规定: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另外,一些股权挂钩型产品的挂钩标的资产为海外股票或股指,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难以持续、及时和有效地获得这些信息。部分银行仅在观察日提供相关标的价格,虽然投资者通过这一价格可以判断出产品的表现,但是由于价格变动较大,又没有持续了解价格的变化,容易造成纠纷。《通知》第十六条对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要求银行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相关信息。
从投资者购买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的“事后保护”措施看,对于理财产品发生投资损失而引起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在责任认定、收益补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如何加以处理,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例如,香港金管局以及证券期货委员会(SFC)在处理近万件因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引发的相关挂钩理财产品亏损事件时,对投资于雷曼迷你债券(Mini Bond)与雷曼股票挂钩票据所造成损失的不同处理方法,值得关注和思考。根据香港证券期货委员会与16家销售雷曼产品的银行在2009年7月23日提出的方案,同意按初始投资额的60%-70%从投资者手中回购雷曼迷你债券。但对于购买雷曼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者,则由于其作为“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和“有经验的投资者(experienced investors)”而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一处理方法引起一定的争议。
总之,随着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股权挂钩型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值得我们对其定价方法、风险监管等方面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刘一凡.股票挂钩型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特征及其定价分析[D].同济大学硕士论文,2008,1.
[2]陈松男.结构化金融商品的设计与创新(一)、(二)[M].台湾新陆书局,2004.
[3]蔡向辉.股票挂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避险原理[R].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报告,2006.
[4]商业银行理财市场报告[R].普益财富,2008-2009.
(特约编辑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