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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通常认为代理性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表见代理为广义无权代理之一种,但这一界定忽视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建立在意定代理的范畴内。普通法中代理权的性质为权力,不容否认代理可因概括授权、容忍代理等表面权限而成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与不容否认代理趣旨相同,应当赋予表见代理独立代理形态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