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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HR来信:我公司(上海)有一名员工于2005年6月3日入职,2012年10月3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久前,该员工向公司提出索要年终奖12000元,但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是年底前仍在册的员工,另外也没有明确年终奖的具体数额,而是需要董事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来决定。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员工在职时间比例来折算发放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