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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富人群体越来越庞大,
相关研究表明富人离婚率也随之陡然上升。
高资产人士离婚绝非易事:众多资产如何分割,社会舆论如何造势,
相关利益方如何摆平……
离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可以说充满着“博弈”,
尽显离婚双方的“智慧”。如处理得不好,离婚者往往两败俱伤。
弱势方不宜过分纠缠远期利益
在土豆网cEo王微和杨蕾的离婚案中,杨蕾放弃分割土豆网股权的选择,就是为了避免纠缠在土豆网上市的远期利益。“土豆网即使成功上市,在Ⅷ仂议控制模式下,公司运作及股东收益还得受很多美国法律和公司治理模式的约束,其前景和股权收益有很多不确定性。”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理事、《富人离婚36个计策》作者贾明军分析说。
还有比杨蕾更明智的角色。在报业大亨默多克和前妻安妮的离婚过程中,安妮的谋略本该堪称高资产离婚者财产分割中的经典,但她忽略了一点:远期利益到手前会有更多变数。
离婚时她在与默多克约120亿美元的共同财产中仅拿走10亿美元分手费,但她却提出一个苛刻的条件:默多克死后,邓文迪本人无权继承他任何财产。这样,除非邓文迪能为默多克生儿育女,安妮和默多克的四个或年子女将牢牢控制默多克的传媒帝国。此时67岁高龄的默多克已被确诊为初期前列腺癌,他将失去生育能力。按照安妮的计算,默多克的财产最终将由她的子女继承。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默多克在接受化疗前,早将自己的精子抽取并冷冻,以此邓文迪依靠试管婴儿开始了“造人”战略,先后为默多克生下女儿格雷斯和克洛伊。至此,邓文迪至少可以通过女儿今后的遗产继承获得利益。
“战机”把握至关重要
土豆网王微和杨蕾的离婚协议的达成,是因为杨蕾抓住了“战机”并深知王微的短板。2008年和杨蕾结婚才一年的王微就以“生活压抑”为由提出离婚。此时的王微因为事先通过律师咨询,得知他的公司属婚前财产因而对财产的分割志在必得,他所给出的分手费仅为10万元。不过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王微忽略了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过四轮融资,而按法律规定,这些融资后的股权增值部分应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在知道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后,恰逢土豆网提交纳斯达克上市申请文件之际,杨蕾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要求以承担“共同债务”的方式分割王微的股权,导致法院冻结了土豆网下属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8%的股份,以进行财产保全。这也使得土豆网原打算作为“中国首个登陆美股的视频网站”的上市计划随之搁浅,并使原打算通过土豆网在美上市获利的风险投资人的利益预期“鸡飞蛋打”,给王微本人造成极大压力。
现实迫使王微回到“谈判”桌前。最终和杨蕾达成的离婚协议细节条款不得而知,但根据公开的“版本”是王微将支付杨蕾70(j万美元,条件是她不再分割土豆网股权,并且部分资产要等土豆网上市后才能兑现。
协议离婚为上策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高资产人士资产价值越高,仂议离婚的比例就越大。当然,很多案件的处理并非一帆风顺,会经历双方当事人相互施压、相互折磨,才达成最终协议。名人或有名气的富豪离婚案总会受到公众关注,并进而成为街头巷尾的谈资,因此,他们总会选择低调,大部分者哙选择协议离婚。
贾明军建议,“高资产人士最好不要出现离婚的问题,即使双方分手也应争取协议离婚。要知道,
诉讼没有赢家。”“对于掌握企业的一方来说,如果他可以避免把公司的控制权分出去,一般也愿意贴出一部分现金,这构成了双方达成协议的基本倾向。如果涉及的是合伙公司经营人,合伙人通常会为了自己的利益给当事人一定的协议离婚压力。大额的财产分割往往会涉及到企业运转,进而会牵涉到税收和就业问题,这也是当地政府部门关心的,所以他们离婚问题的处理,通常会涉及商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亲朋好友的大量调解,以期达成协议离婚。”
如何规避股权分割盲区?
“对于一些民营企业股权,如果试图只通过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来得出结论,那是幼稚的天真。”贾明军说,股权在不在、股权是谁的、股权值多少钱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确权纠纷、企业财务状况审计等棘手问题,就摆在离婚当事人眼前。
盲区一:以为一方婚前依法取得或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是个人财产,和另一方无关。《婚姻法》规定,该类股权在婚后获取的增值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微当时就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在处理离婚问题初期做出错误判断。
盲区二:以为只要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原先不具备股权的那一方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不同意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分得股权的那一方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还得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现有规定也会对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所导致的股东变更产生制约。
盲区三: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流通股不可转让因此不能分割。限制流通股的确只能维持原状,但可以通过持股人折价补偿的方法来完成利益分割。非限制流通股可以转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时所涉及的股份转让通常会引起股价波动,大股东和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都会受影响。在蓝色光标高管孙陶然的离婚案中,孙将其拥有的551万股股权分割给前妻。以当时蓝色光标约30元的股价计,匕述股权市值超过1.6亿元。而当“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公布,A股市场即瞅起渤阑。
盲区四:喜欢靠“关系”行事。现实中离婚股权分害很难靠“关系”摆平,其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要求常人去把握那些复杂的法律、法规,以及高院的各种司法解释的精髓,实在是勉为其难。更何况股权或股票往往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试图做手脚的当事人可能会很多。聘请专业律师,可以有效避免陷^法律“盲区”。
尽管在高资产人士的离婚中,股权是炙手可热的“香饽饽”,但并非任何弱势—方的离婚者都—定期望成为股东。“股权在有些人手里是非常值钱的,但还有一个变现问题。所以分股权不像分现金那样容易。”
如何减少声誉损失?
双方不得不“劳燕分飞”时,尽可能避免用偏激的方法解决问题。不少律师表示,强势方应主动和弱势方沟通,妥善解决财产分割,以免弱势方感到受欺负而做出更激烈的举动。尤其当弱势方是女方时,如果她的心理和隋感问题得不到有效疏导,如果她感觉财产分割不公或无助,很有可能会不惜一切手段阻止对方“得逞”并会试图采用一切手段以期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媒体若对这些公众人物离婚大战推波助澜,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复杂化。
贾明军认为,“在不影响根本利益时,男应
让女,除非女方的要求非常不切实际。高资产人士离婚应以息
事宁人为上策,避免弱势一方感觉无望寻求媒体帮助;强势方财产上多让一些,有利于维护自
己的声誉。特别是对于明星或公众人物,无形的声誉要
远胜财富。今天财富虽失去,但声誉未受影响,明天还有棚会把财富赚回来。”
如何未雨绸缪?
对于高资产人士来说,离婚时的财产认定和分割毕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贾明军建议高资产人士在登记结婚前,通过协商方式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婚前及或可能的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等问题。这是使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简单化的最有效办法。拥有股权的当事人,也可以将夫或妻一方婚前拥有的股权,以及将来可能会拥有的股权,在协议里明确归属。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将发生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继承人或受赠者可以请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遗产或赠与仅属继承一方或受赠一方所有。即使日后不幸离婚,这些遗产或赠与将不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有必要,可以适时要求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股东的变更条件有所规定,以免公司某一股东的离婚对公司运营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富人离婚率也随之陡然上升。
高资产人士离婚绝非易事:众多资产如何分割,社会舆论如何造势,
相关利益方如何摆平……
离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可以说充满着“博弈”,
尽显离婚双方的“智慧”。如处理得不好,离婚者往往两败俱伤。
弱势方不宜过分纠缠远期利益
在土豆网cEo王微和杨蕾的离婚案中,杨蕾放弃分割土豆网股权的选择,就是为了避免纠缠在土豆网上市的远期利益。“土豆网即使成功上市,在Ⅷ仂议控制模式下,公司运作及股东收益还得受很多美国法律和公司治理模式的约束,其前景和股权收益有很多不确定性。”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理事、《富人离婚36个计策》作者贾明军分析说。
还有比杨蕾更明智的角色。在报业大亨默多克和前妻安妮的离婚过程中,安妮的谋略本该堪称高资产离婚者财产分割中的经典,但她忽略了一点:远期利益到手前会有更多变数。
离婚时她在与默多克约120亿美元的共同财产中仅拿走10亿美元分手费,但她却提出一个苛刻的条件:默多克死后,邓文迪本人无权继承他任何财产。这样,除非邓文迪能为默多克生儿育女,安妮和默多克的四个或年子女将牢牢控制默多克的传媒帝国。此时67岁高龄的默多克已被确诊为初期前列腺癌,他将失去生育能力。按照安妮的计算,默多克的财产最终将由她的子女继承。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默多克在接受化疗前,早将自己的精子抽取并冷冻,以此邓文迪依靠试管婴儿开始了“造人”战略,先后为默多克生下女儿格雷斯和克洛伊。至此,邓文迪至少可以通过女儿今后的遗产继承获得利益。
“战机”把握至关重要
土豆网王微和杨蕾的离婚协议的达成,是因为杨蕾抓住了“战机”并深知王微的短板。2008年和杨蕾结婚才一年的王微就以“生活压抑”为由提出离婚。此时的王微因为事先通过律师咨询,得知他的公司属婚前财产因而对财产的分割志在必得,他所给出的分手费仅为10万元。不过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王微忽略了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过四轮融资,而按法律规定,这些融资后的股权增值部分应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在知道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后,恰逢土豆网提交纳斯达克上市申请文件之际,杨蕾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要求以承担“共同债务”的方式分割王微的股权,导致法院冻结了土豆网下属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8%的股份,以进行财产保全。这也使得土豆网原打算作为“中国首个登陆美股的视频网站”的上市计划随之搁浅,并使原打算通过土豆网在美上市获利的风险投资人的利益预期“鸡飞蛋打”,给王微本人造成极大压力。
现实迫使王微回到“谈判”桌前。最终和杨蕾达成的离婚协议细节条款不得而知,但根据公开的“版本”是王微将支付杨蕾70(j万美元,条件是她不再分割土豆网股权,并且部分资产要等土豆网上市后才能兑现。
协议离婚为上策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高资产人士资产价值越高,仂议离婚的比例就越大。当然,很多案件的处理并非一帆风顺,会经历双方当事人相互施压、相互折磨,才达成最终协议。名人或有名气的富豪离婚案总会受到公众关注,并进而成为街头巷尾的谈资,因此,他们总会选择低调,大部分者哙选择协议离婚。
贾明军建议,“高资产人士最好不要出现离婚的问题,即使双方分手也应争取协议离婚。要知道,
诉讼没有赢家。”“对于掌握企业的一方来说,如果他可以避免把公司的控制权分出去,一般也愿意贴出一部分现金,这构成了双方达成协议的基本倾向。如果涉及的是合伙公司经营人,合伙人通常会为了自己的利益给当事人一定的协议离婚压力。大额的财产分割往往会涉及到企业运转,进而会牵涉到税收和就业问题,这也是当地政府部门关心的,所以他们离婚问题的处理,通常会涉及商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亲朋好友的大量调解,以期达成协议离婚。”
如何规避股权分割盲区?
“对于一些民营企业股权,如果试图只通过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来得出结论,那是幼稚的天真。”贾明军说,股权在不在、股权是谁的、股权值多少钱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确权纠纷、企业财务状况审计等棘手问题,就摆在离婚当事人眼前。
盲区一:以为一方婚前依法取得或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是个人财产,和另一方无关。《婚姻法》规定,该类股权在婚后获取的增值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微当时就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在处理离婚问题初期做出错误判断。
盲区二:以为只要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原先不具备股权的那一方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不同意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分得股权的那一方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还得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现有规定也会对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所导致的股东变更产生制约。
盲区三: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流通股不可转让因此不能分割。限制流通股的确只能维持原状,但可以通过持股人折价补偿的方法来完成利益分割。非限制流通股可以转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时所涉及的股份转让通常会引起股价波动,大股东和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都会受影响。在蓝色光标高管孙陶然的离婚案中,孙将其拥有的551万股股权分割给前妻。以当时蓝色光标约30元的股价计,匕述股权市值超过1.6亿元。而当“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公布,A股市场即瞅起渤阑。
盲区四:喜欢靠“关系”行事。现实中离婚股权分害很难靠“关系”摆平,其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要求常人去把握那些复杂的法律、法规,以及高院的各种司法解释的精髓,实在是勉为其难。更何况股权或股票往往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试图做手脚的当事人可能会很多。聘请专业律师,可以有效避免陷^法律“盲区”。
尽管在高资产人士的离婚中,股权是炙手可热的“香饽饽”,但并非任何弱势—方的离婚者都—定期望成为股东。“股权在有些人手里是非常值钱的,但还有一个变现问题。所以分股权不像分现金那样容易。”
如何减少声誉损失?
双方不得不“劳燕分飞”时,尽可能避免用偏激的方法解决问题。不少律师表示,强势方应主动和弱势方沟通,妥善解决财产分割,以免弱势方感到受欺负而做出更激烈的举动。尤其当弱势方是女方时,如果她的心理和隋感问题得不到有效疏导,如果她感觉财产分割不公或无助,很有可能会不惜一切手段阻止对方“得逞”并会试图采用一切手段以期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媒体若对这些公众人物离婚大战推波助澜,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复杂化。
贾明军认为,“在不影响根本利益时,男应
让女,除非女方的要求非常不切实际。高资产人士离婚应以息
事宁人为上策,避免弱势一方感觉无望寻求媒体帮助;强势方财产上多让一些,有利于维护自
己的声誉。特别是对于明星或公众人物,无形的声誉要
远胜财富。今天财富虽失去,但声誉未受影响,明天还有棚会把财富赚回来。”
如何未雨绸缪?
对于高资产人士来说,离婚时的财产认定和分割毕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贾明军建议高资产人士在登记结婚前,通过协商方式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婚前及或可能的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等问题。这是使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简单化的最有效办法。拥有股权的当事人,也可以将夫或妻一方婚前拥有的股权,以及将来可能会拥有的股权,在协议里明确归属。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将发生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继承人或受赠者可以请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遗产或赠与仅属继承一方或受赠一方所有。即使日后不幸离婚,这些遗产或赠与将不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有必要,可以适时要求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股东的变更条件有所规定,以免公司某一股东的离婚对公司运营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