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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历史背景下,当代中国涌现出大量的中小企业,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而公司小股东利益受损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日显突出,本文试就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小股东 利益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有限公司,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接触最多最频繁的公司类型,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規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社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到2019年7月,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3000万家,其中,大部分都是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这其中,无疑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行为及交易纠纷,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除了有限公司外部纠纷外,现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问题,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小股东表决权的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大股东,既掌握经营管理权,又是占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股东,而股东之间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并没有把表决权、分红权及股权比例分割开来。所以,股权多的股东,自然表决权就大,所以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小股东实际根本没有发言权及表决权,因此,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识和积极性大大受挫。
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种局面,如何化解呢?在小股东参与签订《出资协议》时,就要明确虽然股权份额小,但是可以约定比较大比例的表决权,或者和其它小股东联合,达到足以抗衡大股东一股独大局面的表决权;还可以通过分红权的设计,与大股东谈判斡旋。大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邀请小股东时,往往是需要小股东的某些方面专长,比如有市场资源,有客户资源,有某项专业技术,所以这时正是小股东可以和大股东进行谈判的好机会。
二、小股东怎么能参与经营管理?
大股东通常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既控制着股东会,也控制着董事会,而董事会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所以小股东无疑无法真正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比如,有的小股东来到公司后,无人过问,因为没有在公司任职,公司员工也不认识小股东,大股东又回避不见。同时,小股东也无法对公司财务会计情况,其他公司制度情况进行了解,因为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作为前提。为避免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要在出资时,明确约定小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如果有意愿参与经营管理,就要在《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明确出来,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小股东的分红权如何保障?
大股东因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也因为大股东可能为公司付出的心血更多,所以有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压低小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比如通过与亲朋好友的交易来转移公司的利润,减少分红的基数;或者通过虚增公司成本的方式,减少分红。那么小股东如何应对呢?首先,在《出资协议》中,就要明确约定分红权是否和股权比例一致,可以不一致;其次,约定定期将公司财务报表交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再次,公司财务报表每月提交给公司所有股东审核;最后,约定定期分红,或者按季度,或者按年度分红的保障条款。
四、大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怎么办?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在实务中,大股东往往操纵自己的出资,比如将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高估作价,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是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遇到这种情况,小股东往往无法查验大股东的资产,导致自己的损失。所以,小股东在投资时,就要明确约定清楚,所有股东有权查验其他股东的出资是否属实,如不属实,违约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小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小股东进门容易,出门难。当初,大股东在融资时,会邀请小股东积极参与,但小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发现,自己不但无法获利,而且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无法退出公司。比如,小股东想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其他股东无人愿意受让;在股东之外转让时,因为外人也看到受让目前的股权无法获利,而不愿接盘。这样,小股东只有白白地投入了出资,而且还有可能要承担无法预测的公司风险。其实,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已有规定,具体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实践中假设出现不是连续五年的情形,或者假设转让的不是主要财产呢?这就需要在《出资协议》中具体细化。
六、小股东如何运用股东会的法定职权遏制高管?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所以董事,监事的报酬均由股东会决定,其实也是由大股东决定,这时,董事及监事行使职责时就会受到大股东一定的影响;而大股东也可能采取不正常的高报酬方式给予董事及监事,从而影响到小股东合法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小股东应当事前书面约定明确,对于董事及监事的报酬事项,小股东有表决权,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股东的决定权。小股东要充分运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避免大股东对会计报告进行造假。另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途径,就是担任公司监事,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小股东应当善于通过会议形式主张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小股东要充分利用召开临时会议的时机发表自己的意见。当遇到比较极端的情形时,还有一个方式,就是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小股东要充分利用表决权的时机,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力。
八、小股东可以运用的法宝-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比较大的意识自治,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比如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如对经理的职权如何约束等等。
实践中,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远比上述更多,那么如何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摆在各股东之间的大问题,而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技能维护各股东的诉求,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简介:韩飞虹(1978-),男,汉族,四川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小股东 利益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有限公司,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接触最多最频繁的公司类型,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規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社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到2019年7月,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3000万家,其中,大部分都是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这其中,无疑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行为及交易纠纷,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除了有限公司外部纠纷外,现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问题,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小股东表决权的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大股东,既掌握经营管理权,又是占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股东,而股东之间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并没有把表决权、分红权及股权比例分割开来。所以,股权多的股东,自然表决权就大,所以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小股东实际根本没有发言权及表决权,因此,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识和积极性大大受挫。
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种局面,如何化解呢?在小股东参与签订《出资协议》时,就要明确虽然股权份额小,但是可以约定比较大比例的表决权,或者和其它小股东联合,达到足以抗衡大股东一股独大局面的表决权;还可以通过分红权的设计,与大股东谈判斡旋。大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邀请小股东时,往往是需要小股东的某些方面专长,比如有市场资源,有客户资源,有某项专业技术,所以这时正是小股东可以和大股东进行谈判的好机会。
二、小股东怎么能参与经营管理?
大股东通常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既控制着股东会,也控制着董事会,而董事会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所以小股东无疑无法真正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比如,有的小股东来到公司后,无人过问,因为没有在公司任职,公司员工也不认识小股东,大股东又回避不见。同时,小股东也无法对公司财务会计情况,其他公司制度情况进行了解,因为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作为前提。为避免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要在出资时,明确约定小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如果有意愿参与经营管理,就要在《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明确出来,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小股东的分红权如何保障?
大股东因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也因为大股东可能为公司付出的心血更多,所以有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压低小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比如通过与亲朋好友的交易来转移公司的利润,减少分红的基数;或者通过虚增公司成本的方式,减少分红。那么小股东如何应对呢?首先,在《出资协议》中,就要明确约定分红权是否和股权比例一致,可以不一致;其次,约定定期将公司财务报表交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再次,公司财务报表每月提交给公司所有股东审核;最后,约定定期分红,或者按季度,或者按年度分红的保障条款。
四、大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怎么办?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在实务中,大股东往往操纵自己的出资,比如将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高估作价,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是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遇到这种情况,小股东往往无法查验大股东的资产,导致自己的损失。所以,小股东在投资时,就要明确约定清楚,所有股东有权查验其他股东的出资是否属实,如不属实,违约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小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小股东进门容易,出门难。当初,大股东在融资时,会邀请小股东积极参与,但小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发现,自己不但无法获利,而且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无法退出公司。比如,小股东想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其他股东无人愿意受让;在股东之外转让时,因为外人也看到受让目前的股权无法获利,而不愿接盘。这样,小股东只有白白地投入了出资,而且还有可能要承担无法预测的公司风险。其实,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已有规定,具体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实践中假设出现不是连续五年的情形,或者假设转让的不是主要财产呢?这就需要在《出资协议》中具体细化。
六、小股东如何运用股东会的法定职权遏制高管?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所以董事,监事的报酬均由股东会决定,其实也是由大股东决定,这时,董事及监事行使职责时就会受到大股东一定的影响;而大股东也可能采取不正常的高报酬方式给予董事及监事,从而影响到小股东合法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小股东应当事前书面约定明确,对于董事及监事的报酬事项,小股东有表决权,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股东的决定权。小股东要充分运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避免大股东对会计报告进行造假。另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途径,就是担任公司监事,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小股东应当善于通过会议形式主张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小股东要充分利用召开临时会议的时机发表自己的意见。当遇到比较极端的情形时,还有一个方式,就是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小股东要充分利用表决权的时机,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力。
八、小股东可以运用的法宝-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比较大的意识自治,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比如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如对经理的职权如何约束等等。
实践中,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远比上述更多,那么如何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摆在各股东之间的大问题,而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技能维护各股东的诉求,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简介:韩飞虹(1978-),男,汉族,四川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