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

来源 :安徽农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medma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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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借鉴已有的文献的研究结果,使用相关统计年鉴及年度统计公报的数据,采用聚类分析、比较分析,确定黑龙江省的类别归属。通过对黑龙江省筹资负担水平与其他省份地区的对比分析,阐述其个人、政府筹资负担水平的现状。最后结合黑龙江省老年人所需的最低生活基金及个人缴费适度区间,使黑龙江省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进行了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及筹资渠道方面的调整。
  关键词 “新农保”;筹资模式;聚类分析;负担水平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8-361-03
  我国各界一直聚焦于农村养老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现已取得一些成效,但依旧存在一些亟待需要解决。2009年,我国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在全国普遍实施,在2020年前对农村适龄居民基本实现全覆盖。
  养老筹资模式作为构建“新农保”体系的关键,更应引起广泛的关注。缓解农村养老负担大的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农村发展又不违背“新农保”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的道路,是十分急迫的。
  1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黑龙江省“新农保”筹资模式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相结合。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截止到2010年10月末,己登记参保142.5万人,登记率为96.4%。其中,2010年实际参保人数为124万人,参保率为87%,收缴保费1.38亿元,共为试点地区近30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2亿多元基础养老金。截止目前,中央财政己拨付黑龙江省第一批试点2009年度补助资金2 521万元,2010年度补助资金3.18亿元[1]。
  2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主体筹资水平分析
  2.1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个人筹资水平测算及分析
  2.1.1
  黑龙江省个人筹资适度水平的界定。笔者借鉴《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组)中的思路,从理论上计算黑龙江省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筹资能力[2]。笔者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区域划分,农民的收支剩余能力进行计算,来测算黑龙江省的农村居民个人筹资的适度水平,对黑龙江省与其他省份及各类区域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根据衡量个人、当地政府筹资负担水平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区域划分。主要经济指标:人均GDP、最低档缴费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2010~2012年家庭收支剩余能力平均值、家庭人均纯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低标准地方财政补贴额/财政收入、各地区农村人口比重。
  根据树状图,把区域划分为6类,如表1所示。
  通过系统聚类分析,根据“新农保”制度下筹资主体负担水平的差异,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6种类型的区域,黑龙江省在聚类分析中是第4类。在树状聚类图下,黑龙江省与其他区域在不同差异水平上聚合分类情况直接清晰的表现出来。笔者认为聚类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中筹资主体负担水平的实际情况,说明所选变量体现了在各个地区在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新农保”制度下筹资主体负担水平的差异,并通过系统聚类分析之后用树状聚类图表现出来。区域的划分为后面的区域内筹资主体负担水平、及适度水平的分析、及筹资模式的调整提供参考。
  其次将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个指标作为参数,利用SPSS17.0版软件,采用系统聚类分析法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主体负担水平差异进行区域划分。
  根据农民个人收支剩余能力计算公式,计算出2009~2012年黑龙江省和其他区域的个人收支剩余能力,通过计算可以得出,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个人收支剩余能力逐步上升,但是山西省和青海省却下降了。分区域看,各类别之间的个人收支剩余能力不同,并且在第4类内的差距也很大,黑龙江省在2009年的个人收支剩余能力是868元,在同一类别中最低。到2012年,个人收支剩余能力是2 733.94元,4年之内,个人收支剩余能力增长3倍。
  考虑居民消费的刚性,即前期消费和本期收入会对本期居民消费水平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时滞不会太久,一般为最近3年即可[3]。笔者采用标准差平滑指数,把2010~2012年农村居民收支剩余能力标准差平均值作为平滑指数,测算6类地区2012年剩余能力区间,并向上向下取整。标准差平滑指数越大,说明区域内在居民收入剩余能力方面差距很大。
  为计算黑龙江省个人缴费的适度水平,可以先按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不同比例进行计算,看一下在这个缴费额下农村居民的缴费率水平,并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率水平(8%)作为参照,从而确定出黑龙江省农村居个人适度的缴费区间为[500,800]。
  2.1.2 黑龙江省个人筹资负担水平的测算。根据2009年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100、200、300、400和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照多缴多得这个标准,以人均单位纯收入所负担的个人缴费额度为测量指标,来估算2012年“新农保”下我国黑龙江省与其他区域农民个人缴费负担水平。
  以2012年数据为基础,通过测算相关数据,可知,总体而言,全国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 916.58元,农民的负担水平在1.26%~6.32%,无论是最低档缴费标准下的农民负担水平还是最高档缴费标准下农民负担水平都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低。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8 603.8元,略高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的负担水平在1.16%~581%。从区域内部来看,黑龙江省的负担水平低于江西、湖北、吉林、重庆、内蒙古,高于福建、辽宁。从区域间来看,黑龙江省的负担水平低于全国大部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2.1.3 黑龙江省个人筹资水平分析。 通过分析与计算,可知,黑龙江省的农村居民个人筹资能力很强。在第Ⅳ类区域内,黑龙江省的农村居民个人筹资能力仅次于辽宁省。在区域间,区域由强到弱依次是Ⅰ、Ⅱ、Ⅲ、Ⅳ、Ⅴ、Ⅵ。可以看出,前5类地区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个人支付能力不但在其测算的区间范围的下限以上,而且均高于区间的上限,在第6类地区,除了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之外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支付能力也高于个人筹资适度水平区间的上限,但是青海省达不到适度水平的下限。因此,在制定新的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
  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定的个人账户缴费标准,都是在最高档缴费标准以上。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8 603.8元,农民的负担水平在1.16%~5.81%。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缴费率8%对比分析,无论是最低档缴费标准还是最高档缴费标准之下农村居民的负担水平均低于城镇职工的负担水平。就划分区域来看,同等缴费标准下,第1类地区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水平最低,最高档缴费标准下,缴费负担水平仅为3.13%;第2类地区最高档缴费标准下,缴费负担水平为4.10%;第3类地区负担水平为5.75%;第4类区域为6.00%;第5类区域为6.87%;第6类地区为8.76%。只有第5类地区的负担水平高于城镇的缴费率,因此若单看负担水平这一指标时,政府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时补贴时应该侧重第6类地区。
  2.2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筹资水平分析
  2.2.1 “新农保”制度下中央财政补贴水平分析。参照国际平均水平,我国用于老年人的普惠型养老金,在理论上应该达到GDP的1%。由于目前我国年均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约为20%左右,因此以财政收入为比较基准,普惠型养老金总额应为财政收入的5%。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16~59岁的人口占总人口的69.2%,60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额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5岁及以上的占9.4%)。
  按照“新农保”制度,中央政府对东部地区的补贴=60岁以上年龄段人数*330元/人;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60岁以上年龄段人数*660元/人,对东部和中西部的补贴具体见表2。
  由表2可知,中央政府在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补贴的总额为506.39亿元,其中对东部地区的补贴额度明显少于中西部地区。整体而言,2012年我国的财政收入61 078.29亿元,中央财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负担水平为0.829%,远低于国际上的许多国家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更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黑龙江省农村人口236.236万,按照中央对中部地区的补贴规定,中央政府对黑龙江省的补贴金额为15.59亿元。仅占中央财政补贴的3%。
  结合各划分区域农村老年人保障基本生活的养老金,我国政府目前对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55元的基本养老金,而黑龙江省老年人最基本生活保证金在 [1400,1600],因此完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由王成鑫[4]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当前的财政完全有能力满足当前制度给付标准,也有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最低养老保险的需求。
  2.2.2 黑龙江省“新农保”制度下地方财政补贴水平分析。根据“新农保”的规定,地方政府对16~59岁的农村居民人群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除了对16~59岁年龄段的参保人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外,还要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330元的“出口”补助;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只对16~59岁的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的最低补助。这个补贴标准是地方政府最低补贴标准,下面就按照这个标准,测算不同区域的政府对“新农保”补贴的理论值。
  通过计算可知,不同划分区域的负担水平不同,补贴额最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定是负担最重的。总体上各省的财政水平在0.3%~0.6%,较2009年,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从占财政支出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占地区财政支出的0.22%,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的1.92%。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补贴比重是很小的。黑龙江省地方政府负担水平为0.3%,高于吉林、重庆、内蒙古,低于江西、湖北、辽宁、福建,在第四类中居于中等水平。
  第Ⅰ区域,作为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负担水平比其他的各省份都要低,均低于0.1%。第Ⅱ地区,负担水平在0.35%左右。第Ⅲ地区,属于一般发达地区,但是整个财政负担水平却很高。河北省的负担水平是全国第一,负担水平高达1.26%。第Ⅳ、Ⅴ、Ⅵ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但是由于国家补贴较其他地区较多,再因为这三类地区老年人口较少,使其负担水平处于我国的平均水平。
  总体地区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38%,黑龙江省的为0.3%。由此看出,黑龙江省地方各级政府的补贴在财力上没有任何问题;和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虽然在对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度上要少的多,但由于“事权”与“财权”的过度不对,所以这种财政支出责任向中央政府倾斜也在情理之中。
  3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调整
  黑龙江省“新农保”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筹资方面。本文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负担水平的差异的背景下,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立足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的现实情况,尤其是现在农村养老保障与模式的发展现状,以满足当前黑龙江省农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对已经进行了区域划分类别的地区提出相应的筹资模式。
  3.1 “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
  要想保障黑龙江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在农村个人缴费承受能力范围内,必须对缴费档次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不同区域的个人缴费适度水平,建立“调基数”和“动两头”的缴费档次调整机制[4]。黑龙江省个人缴费适度水平为[500,800],缴费档次为400、600、800;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缴费档次,省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可以执行较高标准的缴费档次,反之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档次。国家及地区应该根据农村经济增长速度,来判定是否进行缴费档次的调整。   3.2 “新农保”政府补贴调整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公共物品,黑龙江省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惠及7亿农民的农村公共物品,政府出资是责无旁贷[5]。明确政府的责任,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乃至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都显得更为有意义。
  3.2.1 中央财政补贴水平调整。 从人均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重这两方面看出,目前的我国依然身于较低水平的保障国家的行列之中。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等各种体制造成的,现在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立普惠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调政府补贴的介入是“生存公平性”的国民待遇的直接体现。
  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笔者认为之前把区域简单划分为东、中西部进行中央财政补贴的分类,有点过于简略。因此,笔者将在上文的区域划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针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财政应该有所侧重。同时要考虑到各地区的人口总数的差异,因此对Ⅰ、Ⅱ、Ⅲ、Ⅳ、Ⅴ、Ⅵ地区的人均补贴按照不同比例进行。
  3.2.2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调整。省级政府可以指定区域差异化的资金补助机制,这样可以与区域的差异性相对应。具体做法上,省级财政可以分门别类的制定补贴比例,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筹资责任。一方面,对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较少,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县,县级财政在资金补助比例上可以适当降低,三级财政可以按4∶3∶3 或更低比例分担。那些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发展水平高、财力较强、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县,县级政府要多承担新农保的筹资责任,三级政府的财政负担比率可以按照3∶3∶4的比率进行相应的分担。
  地方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水平在0.3%~0.6%,负担压力小,因此要加大补贴的力度。笔者认为,地方政府的补贴应该补缺口,即在个人筹资和中央补贴之后,地方政府按照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基准,补其缺口,确保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生活。
  3.3 其他筹资渠道调整
  就新农保制度而言,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但是其他筹资渠道也是“新农保”筹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方面也很重要。比如,可以通过以下的渠道来进行筹资:在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可以实行“以物易保”,确保贫困地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个人、企业及慈善家的捐助和捐赠;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换保障(独生子女或双女户);非政府组织筹资可以拓宽“新农保”资金来源渠道;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渠道[6];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和社会保障彩票[7];国际援助或国际非商业性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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