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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及其核心要素的设计问题。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基本思路;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1、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
房产税改革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抑制房价,也不可能抑制房价。开征房产税会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者和投机者的收入预期,但这仅仅是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一个因素,房地产价格的走势还受到供给和影响需求的其他因素制约。
1.1、统一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两种,税率也相应分为1.2%和12%两种,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这种规定有助于区分房产的经营性,但对房产的所有人来说多了一条避税的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无租和转租行为,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统一计税基础势在必行,即取消从租计征的办法,一律从价计征。这样做,即还原了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本来功效,又增加了房地产持有者的税负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按现行政策,出租房产即要征营业税,又要征房产税,显失公平。
1.2、合理确定房产税要素
在房产税制改革的热议中,关于公平问题的讨论很少。公平是人类亘古常新的话题,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公平的本质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性,才使得这个社会关系维系。因此,税收公平反映了在税收领域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它对于维护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1.3、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房产税改革必须走市场化路线,不能通过行政干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只能重回房产调控的老路。税收是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政府必须根据市场情况分类设置,不能“一刀切”。房产税要依据不同种类的房产设置不同的税率,托底保中调高,放开中高档商品房市场,设置相对高的税率,让市场决定需求。而对于中低收入者,必须设置较低的税率或者免征,保证住有所居。
1.4、考虑存量住房的征税问题
存量房是否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房产税改革能否成功。但征收存量房必须考虑到“托底”,即不能将保障居民生活需要的住房(或住房面积)纳入征收范围,否则追求公平的同时就会牺牲更大的公平。在此基础上,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能够打击投机行为,使投资者认识到政府抑制投机性行为是长期的,從而改变其投资预期,调节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5、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信息登记系统
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信息登记系统是房产税改革的基础性工程,财政部、国税总局已经在10余个省市“空转”房产税多年,应该尽早总结经验,及时向全国推广。要加快对现有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整合,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存量房重新核实,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这是房产税改革的难点所在,同时也是改革的突破口。只有摸清存量房底数,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房产税改革才能迈向纵深,真正发挥其调节市场、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2、房产税改革的核心要素设计
2.1、房产税中纳税人设计
对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表明了房产税的税收负担由谁来承担,或者说谁应当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该规定明确了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根据产权权属主体不同,规定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因此,就纳税人的规定相对全面和具体,体现了普遍征收的要求,不需要做调整和修改,只是针对居民纳税人,建立健全房产信息制度,实行房产产权的实名制,以防止逃避纳税义务。
2.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设计
征税对象是征税与不征税的分水岭,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最基本界限,是税收制度中的核心要素。就房产税而言,征税对象就是房产,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都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应改变现行房产税法以是否经营、出租为征收依据的设计思路,确立在规定范围内的房产都要征税的设计理念,体现税收公平的立法宗旨,形成房产资源的“挤出效应”,避免为了投资、投机而囤房的行为,限制不必要的财产占有,节制财富的过度集中,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计税依据是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一个核心要素,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解决了征税的计算问题,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在计税依据的设计上,对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营性房产应保持现有征税不变,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如针对养老服务机构所拥有的房产和收入可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针对居住性房产,应当合理设定一定扣除标准,即现阶段能够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人均面积。超过住房扣除标准部分,就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一线、二线城市房屋平均价格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2.3、优化房产税设计
目前,我国在整个税制实际上过多的依赖于流转税,也就是说在所有的交易过程当中它征税,对这种存量的财产实际上几乎是不征税。也就是说,要税制的结构更加合理必须增加更多的财产税,包括全世界在内,城市居民的70%、80%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房子、住房,所以对住房这个存量征收房地产税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房产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简单来说,只要你征收房地产税就会使得现有的空房子减少。现在很多城市有很多人在买房子,但是买了房子以后不住,空在那个地方,博取这样一个买卖的差价,但是如果持有的成本增加了,有了房地产税了,每年要交1%的房地产税,就会把它租出去,就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样对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本身也会发生很大的影响。同时,新增税收用于何处?国际经验表明,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营业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应该缩减、控制,而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可以逐步开征。但现在社会对新增税种有抵触,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使用不够透明,离真正的公共财政还有差距。有人甚至担心房产税成为“苛捐杂税”,会助长“吃饭财政”。试点阶段,房产税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应该说这是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因此,扩容以后的房产税,必须要就其如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出长远的制度设计。
与此同时,研究房地产税立法很重要,因为现在和房地产有关的各项税收,绝大多数都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前设立的,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快,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好好梳理和研究,建立一个和房地产市场相适应的房地产税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产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涉及房产税的要素外,还包括了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加成征税等程序性要素。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建立健全有关房产税的各项保障制度,例如,房产信息登记制度、房产评估制度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设计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吕洪良.我国房产税改革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4,03:77-81.
[2]谢建森.房产税改革的政策选择[J].经营管理者,2014,02:56-57.
[3]贾国华,张春普.房产税改革基本思路及核心要素设计[J].中国财政,2014,04:48-49.
[4]贾国华,张春普.房产税实体要素设计的基本思路与构建[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3,06:59-62+67.
[5]刘剑文,陈立诚.论房产税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建构[J].法学杂志,2014,02:1-12.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基本思路;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1、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
房产税改革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抑制房价,也不可能抑制房价。开征房产税会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者和投机者的收入预期,但这仅仅是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一个因素,房地产价格的走势还受到供给和影响需求的其他因素制约。
1.1、统一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两种,税率也相应分为1.2%和12%两种,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这种规定有助于区分房产的经营性,但对房产的所有人来说多了一条避税的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无租和转租行为,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统一计税基础势在必行,即取消从租计征的办法,一律从价计征。这样做,即还原了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本来功效,又增加了房地产持有者的税负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按现行政策,出租房产即要征营业税,又要征房产税,显失公平。
1.2、合理确定房产税要素
在房产税制改革的热议中,关于公平问题的讨论很少。公平是人类亘古常新的话题,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公平的本质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性,才使得这个社会关系维系。因此,税收公平反映了在税收领域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它对于维护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1.3、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房产税改革必须走市场化路线,不能通过行政干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只能重回房产调控的老路。税收是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政府必须根据市场情况分类设置,不能“一刀切”。房产税要依据不同种类的房产设置不同的税率,托底保中调高,放开中高档商品房市场,设置相对高的税率,让市场决定需求。而对于中低收入者,必须设置较低的税率或者免征,保证住有所居。
1.4、考虑存量住房的征税问题
存量房是否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房产税改革能否成功。但征收存量房必须考虑到“托底”,即不能将保障居民生活需要的住房(或住房面积)纳入征收范围,否则追求公平的同时就会牺牲更大的公平。在此基础上,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能够打击投机行为,使投资者认识到政府抑制投机性行为是长期的,從而改变其投资预期,调节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5、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信息登记系统
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信息登记系统是房产税改革的基础性工程,财政部、国税总局已经在10余个省市“空转”房产税多年,应该尽早总结经验,及时向全国推广。要加快对现有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整合,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存量房重新核实,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这是房产税改革的难点所在,同时也是改革的突破口。只有摸清存量房底数,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房产税改革才能迈向纵深,真正发挥其调节市场、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2、房产税改革的核心要素设计
2.1、房产税中纳税人设计
对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表明了房产税的税收负担由谁来承担,或者说谁应当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该规定明确了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根据产权权属主体不同,规定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因此,就纳税人的规定相对全面和具体,体现了普遍征收的要求,不需要做调整和修改,只是针对居民纳税人,建立健全房产信息制度,实行房产产权的实名制,以防止逃避纳税义务。
2.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设计
征税对象是征税与不征税的分水岭,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最基本界限,是税收制度中的核心要素。就房产税而言,征税对象就是房产,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都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应改变现行房产税法以是否经营、出租为征收依据的设计思路,确立在规定范围内的房产都要征税的设计理念,体现税收公平的立法宗旨,形成房产资源的“挤出效应”,避免为了投资、投机而囤房的行为,限制不必要的财产占有,节制财富的过度集中,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计税依据是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一个核心要素,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解决了征税的计算问题,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在计税依据的设计上,对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营性房产应保持现有征税不变,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如针对养老服务机构所拥有的房产和收入可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针对居住性房产,应当合理设定一定扣除标准,即现阶段能够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人均面积。超过住房扣除标准部分,就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一线、二线城市房屋平均价格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2.3、优化房产税设计
目前,我国在整个税制实际上过多的依赖于流转税,也就是说在所有的交易过程当中它征税,对这种存量的财产实际上几乎是不征税。也就是说,要税制的结构更加合理必须增加更多的财产税,包括全世界在内,城市居民的70%、80%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房子、住房,所以对住房这个存量征收房地产税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房产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简单来说,只要你征收房地产税就会使得现有的空房子减少。现在很多城市有很多人在买房子,但是买了房子以后不住,空在那个地方,博取这样一个买卖的差价,但是如果持有的成本增加了,有了房地产税了,每年要交1%的房地产税,就会把它租出去,就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样对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本身也会发生很大的影响。同时,新增税收用于何处?国际经验表明,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营业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应该缩减、控制,而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可以逐步开征。但现在社会对新增税种有抵触,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使用不够透明,离真正的公共财政还有差距。有人甚至担心房产税成为“苛捐杂税”,会助长“吃饭财政”。试点阶段,房产税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应该说这是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因此,扩容以后的房产税,必须要就其如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出长远的制度设计。
与此同时,研究房地产税立法很重要,因为现在和房地产有关的各项税收,绝大多数都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前设立的,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快,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好好梳理和研究,建立一个和房地产市场相适应的房地产税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产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涉及房产税的要素外,还包括了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加成征税等程序性要素。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建立健全有关房产税的各项保障制度,例如,房产信息登记制度、房产评估制度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设计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吕洪良.我国房产税改革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4,03:77-81.
[2]谢建森.房产税改革的政策选择[J].经营管理者,2014,02:56-57.
[3]贾国华,张春普.房产税改革基本思路及核心要素设计[J].中国财政,2014,04:48-49.
[4]贾国华,张春普.房产税实体要素设计的基本思路与构建[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3,06:59-62+67.
[5]刘剑文,陈立诚.论房产税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建构[J].法学杂志,2014,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