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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规范的主要是证据能力问题,且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问题上,证据能力优先。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能力却存在严重的附属化倾向,即证据能力附属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附属于法官对案件所有证据的把握、附属于法官对案件的有罪认定,且证据能力问题可转化为证明力问题。证据能力的附属化使得警察、检察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难以遏制、法官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刑事诉讼中某些重要的价值选择归于无效,同时还严重削弱了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