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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地产公开推选独立董事的举动,是对于长期以来由大股东提名任命独立董事传统的一次挑战
“独立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月7日,万通地产正式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人选。万通地产公司董秘程晓向媒体表示,公司此举是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会在公正、公开的投票后产生,不必担心“一家之言”。
万通地产公开推选独立董事的举动刺激了业内人士和媒体的兴奋点。有人对于所谓“中小股东”的身价提出非议:按照万通地产总股本为5.07亿股计算,持有1%的股东且其身家至少需要9000万元以上,这样的独立董事能否代表数量众多的中小股东?但更多的人称赞其“颠覆意义”,是对于长期以来由大股东提名任命独立董事传统的一次挑战。
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万通地产的这一举措,并寄予至高期望,恐怕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长期以来的尴尬境遇分不开。
恍惚记得3年前,一位名叫严义明——仅拥有当时科龙电器100股股票的小股东,公开向科龙董事会叫板,要求“罢免”3位独立董事。他发出的“檄文”这样指责道:“科龙电器一直为种种‘疑云’所笼罩,投资者也因此蒙受巨额损失,但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却始终未能对此发表足以帮助广大中小股东揭晓‘疑云’的独立意见……科龙电器的现任独立董事,未见其真正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无独有偶,其间还有两则关于独立董事们的“旧文”:一是经济学家魏杰请辞独董,原因是无法了解和把握新疆屯河(现更名为“中粮屯河”)的真实运行情况;另一则是伊利集团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议案,而俞伯伟本人则公开声明,伊利之所以罢免他,是因其质疑集团决策和审计情况惹怒了集团高层。
之后,独立董事或请辞或被免成了“巡回演出”。暂且不论其背后的真实原因,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独董甘当“花瓶”,中小股东不干;独董“闹独立”,大股东和管理层不干。于是,独董们在夹缝里左右为难。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将控制权与监督权统一于单一董事会内部的美国公司,渐渐感觉到“集权”的危险。1940年,美国颁布了《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独立董事革命”正式开始。
上世纪70年代著名的“水门事件”使许多著名董事卷入行贿丑闻,股东们不再信任公司管理层,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提出应对措施:国内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此为始发点,独立董事制度渐渐成为英美法系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元素。
而以德国、荷兰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下的公司治理,则实行了双会制度:董事会加监事会,控制权与监督权分立,以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与制约。这种公司治理虽然会增加决策成本,但比较有效地避免了董事会集权可能带来的决策失误及对中小股东或职工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些国家一般不再另设独立董事。
1993年,我国的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按规定聘任两名独立董事,成为最先“吃螃蟹的人”。进入21世纪,独立董事制度被大规模引入中国证券市场,《公司法》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提出了设置要求,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目前为止,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已满足了独董占席位三分之一的要求。
我国将大陆法系下的双会制结合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赋予独立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成公司专业化运作、制约董事会决策的重要职责,以实现对公司决策的“双重监督与制约”。
但是,有着双保险的我国企业制衡机制依然是有目共睹的“不尽如人意”,我国的独立董事总摘不掉“花瓶”的帽子,症结何在?答案很简单:有位而无为。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要实现独立董事的功能,应满足三方面条件:独立性,参与决策的能力,规模效应。
依照设计初衷,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即必须是“独立的”——在人格、资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不能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
而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任免和薪酬也多由管理层决定。若他们对管理层挑剔过多,令其火冒三丈、怀恨在心,就可能被扫地出门。前边提到的俞伯伟便是一例。
美国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规定值得借鉴。例如,某一董事存在下列事项,将被认为不具“独立性”:目前和过去三年在公司任职或公司下属机构中任职;在上一财政年度中从公司或其下属机构接收了超过6万美元的报酬;在过去三年中有直系家庭成员在公司或其下属机构中任执行官;在公司建立的营利机构中具有合伙人或控股人地位,或公司在该机构中收取5%以上的年度总收入,或在三年中的任何一年内,从该机构中收取20万美元或更多;任另一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而公司的执行官又在该企业补偿委员会任职。
此次万通地产设想新选出的独立董事,也是具有完全意志,不受出资人、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任何一方影响,能够顾全大局,从而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
所谓参与决策的能力,既包括“道德能力”,也包括“技术能力”。道德能力,即具备良好的品质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做出有利于自己、损害公司的行为。技术能力,即应掌握经济、行业、法律、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专长,可以为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做出有效判断,有能力在法人治理、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
独立董事要扮演制衡者的角色,孤掌恐怕难鸣。外国一些国家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原因之一就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据统计,1999年末,纽交所市值前六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达到85%。到2000年,科恩—费瑞国际公司(Kom-Ferry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财富》1000强中,董事会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到9人,为81.2%,而内部董事只有区区2人。独董数量多寡,直接影响到大股东对提案权的支配程度,增加公司被某些内部人员控制的难度,而且在增加独立董事数量,实现规模效应后,有助于塑造董事会公正和独立的格局。
万通地产在中小股东中寻找独立董事的举动仍处于摸索阶段,然而无论何种形式或手段,其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以更好的方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既包涵股东,也关注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供应商利益、环境利益、公司所在社区利益等等。这,才是“独立董事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全面释义。
相信“公司利益相关者”们都希望看到这样一天的到来:独立董事不再是一尊“美丽花瓶”,而成为悬在大股东和管理层头上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
“独立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月7日,万通地产正式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人选。万通地产公司董秘程晓向媒体表示,公司此举是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会在公正、公开的投票后产生,不必担心“一家之言”。
万通地产公开推选独立董事的举动刺激了业内人士和媒体的兴奋点。有人对于所谓“中小股东”的身价提出非议:按照万通地产总股本为5.07亿股计算,持有1%的股东且其身家至少需要9000万元以上,这样的独立董事能否代表数量众多的中小股东?但更多的人称赞其“颠覆意义”,是对于长期以来由大股东提名任命独立董事传统的一次挑战。
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万通地产的这一举措,并寄予至高期望,恐怕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长期以来的尴尬境遇分不开。
恍惚记得3年前,一位名叫严义明——仅拥有当时科龙电器100股股票的小股东,公开向科龙董事会叫板,要求“罢免”3位独立董事。他发出的“檄文”这样指责道:“科龙电器一直为种种‘疑云’所笼罩,投资者也因此蒙受巨额损失,但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却始终未能对此发表足以帮助广大中小股东揭晓‘疑云’的独立意见……科龙电器的现任独立董事,未见其真正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无独有偶,其间还有两则关于独立董事们的“旧文”:一是经济学家魏杰请辞独董,原因是无法了解和把握新疆屯河(现更名为“中粮屯河”)的真实运行情况;另一则是伊利集团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议案,而俞伯伟本人则公开声明,伊利之所以罢免他,是因其质疑集团决策和审计情况惹怒了集团高层。
之后,独立董事或请辞或被免成了“巡回演出”。暂且不论其背后的真实原因,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独董甘当“花瓶”,中小股东不干;独董“闹独立”,大股东和管理层不干。于是,独董们在夹缝里左右为难。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将控制权与监督权统一于单一董事会内部的美国公司,渐渐感觉到“集权”的危险。1940年,美国颁布了《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独立董事革命”正式开始。
上世纪70年代著名的“水门事件”使许多著名董事卷入行贿丑闻,股东们不再信任公司管理层,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提出应对措施:国内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此为始发点,独立董事制度渐渐成为英美法系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元素。
而以德国、荷兰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下的公司治理,则实行了双会制度:董事会加监事会,控制权与监督权分立,以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与制约。这种公司治理虽然会增加决策成本,但比较有效地避免了董事会集权可能带来的决策失误及对中小股东或职工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些国家一般不再另设独立董事。
1993年,我国的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按规定聘任两名独立董事,成为最先“吃螃蟹的人”。进入21世纪,独立董事制度被大规模引入中国证券市场,《公司法》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提出了设置要求,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目前为止,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已满足了独董占席位三分之一的要求。
我国将大陆法系下的双会制结合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赋予独立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成公司专业化运作、制约董事会决策的重要职责,以实现对公司决策的“双重监督与制约”。
但是,有着双保险的我国企业制衡机制依然是有目共睹的“不尽如人意”,我国的独立董事总摘不掉“花瓶”的帽子,症结何在?答案很简单:有位而无为。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要实现独立董事的功能,应满足三方面条件:独立性,参与决策的能力,规模效应。
依照设计初衷,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即必须是“独立的”——在人格、资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不能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
而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任免和薪酬也多由管理层决定。若他们对管理层挑剔过多,令其火冒三丈、怀恨在心,就可能被扫地出门。前边提到的俞伯伟便是一例。
美国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规定值得借鉴。例如,某一董事存在下列事项,将被认为不具“独立性”:目前和过去三年在公司任职或公司下属机构中任职;在上一财政年度中从公司或其下属机构接收了超过6万美元的报酬;在过去三年中有直系家庭成员在公司或其下属机构中任执行官;在公司建立的营利机构中具有合伙人或控股人地位,或公司在该机构中收取5%以上的年度总收入,或在三年中的任何一年内,从该机构中收取20万美元或更多;任另一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而公司的执行官又在该企业补偿委员会任职。
此次万通地产设想新选出的独立董事,也是具有完全意志,不受出资人、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任何一方影响,能够顾全大局,从而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
所谓参与决策的能力,既包括“道德能力”,也包括“技术能力”。道德能力,即具备良好的品质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做出有利于自己、损害公司的行为。技术能力,即应掌握经济、行业、法律、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专长,可以为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做出有效判断,有能力在法人治理、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
独立董事要扮演制衡者的角色,孤掌恐怕难鸣。外国一些国家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原因之一就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据统计,1999年末,纽交所市值前六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达到85%。到2000年,科恩—费瑞国际公司(Kom-Ferry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财富》1000强中,董事会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到9人,为81.2%,而内部董事只有区区2人。独董数量多寡,直接影响到大股东对提案权的支配程度,增加公司被某些内部人员控制的难度,而且在增加独立董事数量,实现规模效应后,有助于塑造董事会公正和独立的格局。
万通地产在中小股东中寻找独立董事的举动仍处于摸索阶段,然而无论何种形式或手段,其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以更好的方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既包涵股东,也关注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供应商利益、环境利益、公司所在社区利益等等。这,才是“独立董事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全面释义。
相信“公司利益相关者”们都希望看到这样一天的到来:独立董事不再是一尊“美丽花瓶”,而成为悬在大股东和管理层头上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