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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钦善先生的《论语本解》作为诠释《论语》的注本,学术价值极高,但某些注解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吾与女,弗如也"之"与"字应释为连词"和";"乐则韶舞"之"舞"字应释为通"武",指《韶》乐和《武》乐;"义以为质"之"义"字应释为"正义","质"指本质;"小知"应指掌管小事,"大受"应指受以大任;"吾老矣,不能用也"的主语是齐景公,而非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