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甘孜州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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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甘孜州是仅次于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最大的藏民族集聚区是内地与边疆过度的一个地带,是藏文化交融的走廊,这样地处边远、经济社会发育程度相对落后、长期受藏民族习惯法影响较深的民族聚居区,由于立法、历史、教育、风俗习惯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致使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存在现代司法理念不深入、刑罚执行效果不理想、民族习惯与刑法激烈碰撞冲突的现象。
  关键词 刑事司法 甘孜州 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罗勖,四川警察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81-02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生活在甘孜州这片高原上的人们的精神和物质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而伴随着的各种利益冲突也越来越多,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已成为严重影响甘孜州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2008年以来(截止今年6月),甘孜州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1135件1742人,其中,严重暴力和多发性犯罪782件1131人,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及总人数的69%和65%;2010年底批捕的刑事案件总数与2008年底同期相比上升0.1%,人数上升0.12%。
  一、当前甘孜州刑事司法的现状及其特点
  甘孜州是仅次于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最大的藏民族集聚区是内地与边疆过度的一个地带,是藏文化交融的走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幅员面积达15.3万平方公里,全州辖18个县,325个乡镇,人口109万,藏、汉、彝、回、纳西、羌等名族聚居,藏民族占82%)。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生活在这片高原上的人们的精神和物质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而伴随着的各种利益冲突也越来越多,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已成为严重影响甘孜州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一)刑事案件“民间私了”、索赔命价盛行
  受历史、地理、自然和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甘孜州广大农村和牧区流行着集传统习俗和宗教一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就是常说的民间“私了”、索赔命价,其源于历史遗留的习惯法和旧习俗,基本上每一起涉及人身死亡和伤害的刑事案件都会按照这种恶习进行“私了”;发生因边界、草场纠纷的群众性械斗后,双方均会要求或损失严重一方强烈要求对方赔偿在械斗中被打死、打伤人员的“命价”、“血价”和“退兵费”,否则就会聚众讨要说法,以武力解决问题,即所谓的“出兵”。这是受藏区长期存在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的家族间仇杀的恶习影响,在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一方家属如得不到相关赔偿,往往采取极端的行为,造成两个家族之间的仇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寺庙的主持下派出代表进行谈判,经谈判后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并表示双方不再因为此事进行仇杀。只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有赔偿能力,都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少至几万,多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财物。如果不赔偿,也就是说被害人家属得不到非法定的民间赔偿,不管法院判决结果如何,都要实施报复,有些个案中的报复时间长达几十年,有的甚至延续数辈,祸害几代人。反之,如果赔偿的结果使被害人家属满意,不仅不会出现报复的情况,相反会尽力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二)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来,对深化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保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理解,《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的基本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起决定作用的实质条件。但司法解释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就从甘孜州目前的情况来看,证据的收集、调取、固定都是很困难的。(1)拒绝作证。由于害怕事后被打击报复,刑事案件知情群众不愿意或者不出庭作证。(2)拒绝尸体检验。甘孜州农牧区普遍存在以民族风俗习惯为名,不允许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或在案发后迟迟不报案,尸体处理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有的在报案后,未等公安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就将尸体擅自处理。上述情况往往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正确有效地追究犯罪分子的罪责。
  (三)案件被降格处理常有发生
  由于有的案件物证无法收集和固定,尸体检验等勘验鉴定结论无法取得,证人拒绝作证等因素,致使案件的审查机关不得不作出不捕、不诉以及降格判刑的处理决定。
  (四)受利益驱动的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近几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甘孜州为争夺草场、矿山、旅游资源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因此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在少数别有用的人的怂恿和影响下,部分“群众”无理诉求恶性膨胀,把党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来投资者都当成“唐僧肉”,谁想分上一块都可以分上一块,强占强要、强买强卖的丑恶现象时有出现。
  二、甘孜州刑事司法环境恶化的成因
  造成甘孜州刑事司法环境恶化的原因甚为复杂、多样,既有历史沿习上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上的根源,更有广大工作者们的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有的党政部门越位、缺位,也是表现较为突出的诱因之一。
  (一)制裁性措施的缺乏及执行不力
  自治法实施10多年来,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漠视自治权存在的现象屡有发生,未得到有效制止,这导致了执法的困难及执法过程中的分歧与争议。自治权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与有效实施,从而使自治法在制定、实施上存在差距和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裁性措施。我国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虽未规定法律责任条款,但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在不与宪法、法律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增补制裁性条款,使违反法规、侵犯自治权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给被侵害对象以救济,从而增强自治法规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二)宗教、地方势力在司法领域的影响日益扩大
  甘孜州除泸定及康定、丹巴、九龙的部分地区外,绝大部分属于一个全民信奉藏传佛教的地区,藏传佛教在我州农牧民群众的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根深蒂固。藏区的农牧民群众基于信仰,囿于传统,他们遵守代代相传的民风习俗,当涉及死、伤、盗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当地的活佛常依据人们奉行的“习惯法”、乡规民约、采取“赌咒发誓”等方式进行谈判,寺庙调解的协议他们会自愿履行。   宗教、地方势力参与的民间“私了”虽然没有国家法律效力,但对生活在本地的农牧民却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现实中相对地就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三)社会风气、官风不正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公信力
  在当今社会,各种合法的、非法的利益取得都与有的行政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和各种官员的权力资源挂钩,通过关系暗箱操作牟取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农牧民群众办事诸如营利谋生、办证办照、福利保障都需要关系,无关系则办事难。加之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群众很多时候感受不到公平、公正,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群众对作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也失去了信任,对法律的畏惧感随之减少,甚至轻视、无视,其连带产生的不良社会效应是可怕的,是令人痛心的。
  (四)法律的强制力被民间习俗逐渐蚕食
  作为具有国家刑事强制力的刑事法律在广大群众心里还是有很大震慑作用的,因此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犯案后,都逃往山林甚至离开本地到其他藏区躲避打击。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就与按照习俗与受害方谈命价和血价,谈好后又同公安机关谈自首条件。为了案件的刑事诉讼进程,为了维稳和综治的需要,在争归工作中,政法部门不得不在互相协调中作出一些让步,首先是认定投案有自首情节,其次是作出不判死刑或重刑的许诺。包括基层组织也参与进来,有的基层组织是受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要求参与的,有的则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被害方家属委托自行许诺。如果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时包括私了后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没有达到其要求,就聚众找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讨要说法。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出于稳定和和谐的考虑,协调下降格处理就成了顺理成章。加之许多案件因为证据的原因,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高低不同,长此以往,导致恶性循环,农牧民群众就认为案件处理结果最终公不公平不完全在司法机关手里掌握着。
  (五)量刑没有相对平衡的尺度
  量刑失衡影响司法公正,因立法原因,造成量刑不均衡是最重要的因素。有的罪名,规定了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具体数额的处刑幅度,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差异过大的判决。比如:贪污犯罪的处罚,《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是有的案件贪污十万与贪污上百万对罪犯处刑基本相同;有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反而判刑较重。
  (六)普法教育成效不明显,法制观念淡薄
  “五五”普法刚过,但是在民族地区,由于受经费、交通、语言的客观因素和个别地区承担普法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的主观因素影响,使普法工作走过场、搞形式,经过这么多年没有取得实际效果,老百姓中不懂法、不守法者大有人在,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个别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25年的普法实际上在甘孜收效不理想,这也是导致该州刑事司法环境恶化的诱因。
  三、几点对策和建议
  综观甘孜州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让我们感到在甘孜州的刑事司法过程中,仅仅依靠现有的司法环境和司法资源往往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司法效果。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管理者和执法者的自身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净化社会环境、正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手段进行综合施策,才能破除当前较为无序、混沌的法制运行状态,真正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精神。
  (一)加强刑事立法,完善刑事法律体系,为保障高效、有序的刑事司法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众所周知,缺少法律依据,执法和司法活动就是无本之木、无基之厦。运用现有的刑事法律来处理我州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效果不甚理想,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建议:(1)完善刑事立法。应当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提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处刑刑期,进一步明确定罪标准,真正有力地打击民族分裂破坏分子的嚣张气焰;(2)加强地方性立法。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制定变通和补充刑事法规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在制定地方性立法时,应当重点考虑引入民间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赔偿数额、赔偿程序以及对私下调处赔偿的处理,同时修改和完善地方宗教管理条例,禁止宗教人士参与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居间调解。长此以往,司法机关权威和执行力就能真正强化。
  (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社会行为,全力促进刑事司法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民间“私了”现象沿袭的是历史习惯和旧习俗,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调和刑事案件双方矛盾的作用,但是它始终是有悖于国家法律并与刑事司法相冲突的,而且经常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容易导致以罚代刑、以赔代刑,失去法律的严肃性。有的案件经民间调解后,受害人和加害人亲属形成内部同盟,提供虚假的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不利于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三)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彰显刑罚的警示作用,以法治手段推进刑事司法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要牢固树立各类刑事犯罪露头就打的意识,特别是加大严厉打击暴力性犯罪和侵财犯罪的力度,让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法的严厉惩罚,因而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不敢触犯刑律;同时,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四、结语
  只有内外结合“治疗”,才能扭转甘孜州这种干部法治意识不强、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的局面,才能真正地维护好依法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营造好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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