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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不仅实现了派遣单位的专业化管理,而且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然而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雇主责任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进行了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并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雇主责任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此对劳务派遣雇主责任进行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完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8-01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内涵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起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并且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监管下从事劳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监督、指挥、给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之间的关系。
(二)存在两个合同。劳务派遣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的规定。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工资的对象。用工单位虽与被派遣劳动者无劳动关系,但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人,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可以进行监管,所以形成了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的分离。
二、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立法现状
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力度,防止出现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劳务派遣制度中还存在很多缺陷,从而使得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能合理的进行责任的承担。
三、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雇主责任问题
(一)未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虽然对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雇主地位、职能划分、义务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然而对涉及雇主责任的内容,如派遣单位的成立到消灭、三方关系的认定、监督机关等方面规定并不明确,同时派遣劳动者对于其权利义务不清楚,这样使得劳务派遣的有效运行缺少可以实施的环境,使得雇主责任问题难以进行解决。
(二)缺少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派遣期限的限制。虽然《劳动合同法》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要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但对于何为三性、所使用的工种、行业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对于劳务派遣的期限也没有进行限定。这样雇主必然滥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自身所负担的义务,从而雇主责任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三)未明确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应由谁承担雇主责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两者如何适用连带责任、具体的责任分配问题、一方在承担责任之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单一的规定连带赔偿责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及需要进一步细化确定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
四、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雇主责任的法律保障。为使得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能得以解决,必须要制定专门的劳务派遣法,对派遣单位的设立和终止、三方之间的关系、监督机关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界定,形成系统规范劳务派遣体系。与此同时,要向劳动者进行宣传教育,使其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三方的良好互动,为雇主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派遣期限做出严格的限制。首先要对于《劳动合同法》66条中三性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其限定在有效的范围内,明确其所适用的行业、工种以及禁止从事的事项。其次在劳务派遣的期限方面,我国完全可以参照台湾的做法,将劳务派遣的期限规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若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申请延长一年。
(三)确定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
第一在外部责任上。首先,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无需考虑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是否存在过错。其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体现在选任方面,当派遣单位对于选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补充责任。
第二、在内部责任上。首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雇主责任分配问题可以进行约定,该约定应当得到认可,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其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中一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用工单位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有过错的派遣单位行使追偿权,但派遣单位已经承担了其过错补充责任,此时用工单位就不能行使追偿权。若派遣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派遣劳动者行使追偿权。
结论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规定的过于简单,导致雇主滥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自身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其完善,使得雇主责任得到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霞:“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探析”,载《深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张玲、朱东:“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3]于君刚:“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社会与法》2010年第9期。
作者简介:刘宏伟(1991-),女,满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完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8-01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内涵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起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并且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监管下从事劳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监督、指挥、给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之间的关系。
(二)存在两个合同。劳务派遣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的规定。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工资的对象。用工单位虽与被派遣劳动者无劳动关系,但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人,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可以进行监管,所以形成了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的分离。
二、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立法现状
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力度,防止出现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劳务派遣制度中还存在很多缺陷,从而使得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能合理的进行责任的承担。
三、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雇主责任问题
(一)未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虽然对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雇主地位、职能划分、义务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然而对涉及雇主责任的内容,如派遣单位的成立到消灭、三方关系的认定、监督机关等方面规定并不明确,同时派遣劳动者对于其权利义务不清楚,这样使得劳务派遣的有效运行缺少可以实施的环境,使得雇主责任问题难以进行解决。
(二)缺少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派遣期限的限制。虽然《劳动合同法》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要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但对于何为三性、所使用的工种、行业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对于劳务派遣的期限也没有进行限定。这样雇主必然滥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自身所负担的义务,从而雇主责任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三)未明确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应由谁承担雇主责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两者如何适用连带责任、具体的责任分配问题、一方在承担责任之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单一的规定连带赔偿责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及需要进一步细化确定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
四、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雇主责任的法律保障。为使得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能得以解决,必须要制定专门的劳务派遣法,对派遣单位的设立和终止、三方之间的关系、监督机关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界定,形成系统规范劳务派遣体系。与此同时,要向劳动者进行宣传教育,使其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三方的良好互动,为雇主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派遣期限做出严格的限制。首先要对于《劳动合同法》66条中三性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其限定在有效的范围内,明确其所适用的行业、工种以及禁止从事的事项。其次在劳务派遣的期限方面,我国完全可以参照台湾的做法,将劳务派遣的期限规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若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申请延长一年。
(三)确定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
第一在外部责任上。首先,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无需考虑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是否存在过错。其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体现在选任方面,当派遣单位对于选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补充责任。
第二、在内部责任上。首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雇主责任分配问题可以进行约定,该约定应当得到认可,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其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中一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用工单位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有过错的派遣单位行使追偿权,但派遣单位已经承担了其过错补充责任,此时用工单位就不能行使追偿权。若派遣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派遣劳动者行使追偿权。
结论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规定的过于简单,导致雇主滥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自身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其完善,使得雇主责任得到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霞:“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探析”,载《深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张玲、朱东:“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3]于君刚:“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社会与法》2010年第9期。
作者简介:刘宏伟(1991-),女,满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