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赵草原(1991-),女,汉,山西忻州。硕士(在读),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银行业务与管理。
曾传滔,男,汉,硕士(在读),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银行业务与管理。
摘要:我国于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1月10日举行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年会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14年我国将全面深化金融改革。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金融安全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金融安全网通常包括三部分: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银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事前审慎监管,是金融安全网中的第一道网。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是金融安全网的第二道网。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是第三道安全网,由于其缺失,央行实际上负责了问题银行的退市。在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个别银行的危机很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再适用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由国家财政为支撑的隐性全额存款保险制度,它虽然对我国金融稳定做出巨大贡献,但在利率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它已经不再适用,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由于未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加大了财政负担;二是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从而弱化了对金融机构的外在约束;三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四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效率极其低下。
(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
一是我国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随着利率管制不断放开,商业银行存贷利差不断缩小,竞争不断加剧,现有的以存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模式风险明显加大,化解风险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二是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近几年,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占比不断增高。然而,在目前来看,大型金融机构在规模和经营信用方面比中小型金融机构拥有更多优势,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我国从2003年开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外汇注资、引导其上市募资等。
四是巨大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使得依附于国家财政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由多方共同分担责任的特点更加符合当下的金融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计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官方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如英美等国。由于是官方设立并执行管理职能,故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及机构享有较大的权威和职权。二是官方与银行业组织共同发起设立,如日本荷兰等国,资金则主要来源于政府和各商业银行。三是银行业协会或组织自行建立和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内部。我国银行业起步较晚,制度发展还存在欠缺,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初期,更适合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机构组织形式,由政府出资组建,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这样,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与央行等部门实现共同的资源整合,有利于实现权力集中,加强监管力度。并且,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国家管理机构可以弥补我国风险性监管相对较弱的缺陷。存款保险机构的初始资金应当包括政府和央行投入的资金和参与投保的各金融机构的第一期保费。
(二)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存款保险的加入方式主要有自愿和强制两种,自愿形式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所以我国应当采用强制投保的形式,所有在我国开展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纳入投保范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商业银行多了一笔经营成本的支出,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不愿多负担这笔成本,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持有反对态度。但是只有尽可能多的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才能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参保条件是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审查并予以批准,避免经营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借存款保险制度转嫁风险。
(三)存款保险的范围。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范围应该限定在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这二者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来源。对于外币存款、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随着存款保险机构理赔与处理危机能力的增强,这几类存款将会被逐渐纳入保险范围。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如果赔付限额设计的太低,则存款保险制度就没有有效的起到保护存款者利益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引发金融恐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限额设定的太高,则存款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就会降低,不利于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且容易加大参保机构的道德风险,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承受较大的赔付压力。赔付限额的设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让存款者中的90%得到全额赔付;二是按照人均GDP的倍数确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一赔付限额可以设定为30万元。
(五)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存款保险制度费率的确定,关系到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的问题,而且,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险费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费率制度安排有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就我国来看,第一,不同级别的银行发展水平差距大,经营风险也不同,基于公平竞争和避免道德风险的角度,应当采用风险差别费率;第二,风险差别费率可以形成引导激励机制,促进各商业银行改善经营水平。所以,我国应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对银行进行分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一类,中小型城商行和大型农商行为一类,其余中小型农商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一类,然后对三类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相对说来,第一类的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完善,收取最低费率。第二类收取中等费率。第三类风险较大,监管成本较高,应收取最高费率。每年对投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现状进行调整和逐年降低费率,激发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结语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现在,我国银行业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制度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我国应当尽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金融体系的现代化改革。(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夏荣静.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3(60)
[2]杨自强.劳守底线应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J].征信,2013(8)
[3]张忱,杨圆.建立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J].现代商业,2013(21)
[4]刘计生.简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的意义和影响[J].时代经贸,2013(18)
[5]范建军.利率市场化攻坚战已经打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2)
[6]郑占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河北大学,2013.05
曾传滔,男,汉,硕士(在读),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银行业务与管理。
摘要:我国于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1月10日举行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年会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14年我国将全面深化金融改革。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金融安全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金融安全网通常包括三部分: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银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事前审慎监管,是金融安全网中的第一道网。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是金融安全网的第二道网。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是第三道安全网,由于其缺失,央行实际上负责了问题银行的退市。在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个别银行的危机很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再适用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由国家财政为支撑的隐性全额存款保险制度,它虽然对我国金融稳定做出巨大贡献,但在利率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它已经不再适用,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由于未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加大了财政负担;二是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从而弱化了对金融机构的外在约束;三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四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效率极其低下。
(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
一是我国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随着利率管制不断放开,商业银行存贷利差不断缩小,竞争不断加剧,现有的以存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模式风险明显加大,化解风险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二是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近几年,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占比不断增高。然而,在目前来看,大型金融机构在规模和经营信用方面比中小型金融机构拥有更多优势,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我国从2003年开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外汇注资、引导其上市募资等。
四是巨大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使得依附于国家财政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由多方共同分担责任的特点更加符合当下的金融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计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官方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如英美等国。由于是官方设立并执行管理职能,故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及机构享有较大的权威和职权。二是官方与银行业组织共同发起设立,如日本荷兰等国,资金则主要来源于政府和各商业银行。三是银行业协会或组织自行建立和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内部。我国银行业起步较晚,制度发展还存在欠缺,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初期,更适合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机构组织形式,由政府出资组建,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这样,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与央行等部门实现共同的资源整合,有利于实现权力集中,加强监管力度。并且,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国家管理机构可以弥补我国风险性监管相对较弱的缺陷。存款保险机构的初始资金应当包括政府和央行投入的资金和参与投保的各金融机构的第一期保费。
(二)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存款保险的加入方式主要有自愿和强制两种,自愿形式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所以我国应当采用强制投保的形式,所有在我国开展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纳入投保范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商业银行多了一笔经营成本的支出,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不愿多负担这笔成本,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持有反对态度。但是只有尽可能多的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才能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参保条件是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审查并予以批准,避免经营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借存款保险制度转嫁风险。
(三)存款保险的范围。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范围应该限定在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这二者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来源。对于外币存款、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随着存款保险机构理赔与处理危机能力的增强,这几类存款将会被逐渐纳入保险范围。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如果赔付限额设计的太低,则存款保险制度就没有有效的起到保护存款者利益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引发金融恐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限额设定的太高,则存款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就会降低,不利于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且容易加大参保机构的道德风险,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承受较大的赔付压力。赔付限额的设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让存款者中的90%得到全额赔付;二是按照人均GDP的倍数确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一赔付限额可以设定为30万元。
(五)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存款保险制度费率的确定,关系到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的问题,而且,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险费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费率制度安排有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就我国来看,第一,不同级别的银行发展水平差距大,经营风险也不同,基于公平竞争和避免道德风险的角度,应当采用风险差别费率;第二,风险差别费率可以形成引导激励机制,促进各商业银行改善经营水平。所以,我国应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对银行进行分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一类,中小型城商行和大型农商行为一类,其余中小型农商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一类,然后对三类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相对说来,第一类的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完善,收取最低费率。第二类收取中等费率。第三类风险较大,监管成本较高,应收取最高费率。每年对投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现状进行调整和逐年降低费率,激发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结语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现在,我国银行业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制度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我国应当尽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金融体系的现代化改革。(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夏荣静.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3(60)
[2]杨自强.劳守底线应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J].征信,2013(8)
[3]张忱,杨圆.建立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J].现代商业,2013(21)
[4]刘计生.简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的意义和影响[J].时代经贸,2013(18)
[5]范建军.利率市场化攻坚战已经打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2)
[6]郑占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河北大学,2013.05